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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考点速记·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历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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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考试 考点 速记 公共 基础知识 政治 法律 经济 人文 历史
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考点速记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编(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历史)中国 中公教育目 录Contents第一篇 政治知?识(1)第二篇 法律知?识(12)第三篇 经济知?识(30)第四篇 人文历?史(39)一、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即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是本原,谁是派生的问题。对这方面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哲学党性即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派别的唯一标准。第二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即思维能否认识现实世界或世界的可知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把哲学区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具有同一性,世界是可以被认识的;不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不具有同一性,世界是无法被认识的。2.物质观的意义揭示了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物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有力地反击和批判了唯心主义。揭示了物质可以被人的意识所反映,坚持了可知论。它把物质和物质形态、哲学的物质范畴同自然科学的物质概念区别开来,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和缺陷,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3.静止及运动与静止的关系静止是指物质运动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处于暂时稳定和平衡状态的哲学范畴。静止具有相对性,相对静止有两种情形:其一,事物在绝对运动状态之中,相对于某种特定的参照系而言,没有发生位置的移动;其二,事物处于量变状态的时候,保持着质的稳定性。运动与静止的关系:()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永恒的。这就是说,事物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处于运动之中。()静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暂时的。静止是一种不显著的运动,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运动和静止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整个世界整体上就是无条件的绝对运动和有条件的相对静止的辩证统一。第一篇 政治知识否认运动及其绝对性,是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否认相对静止的存在,会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4.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是由基本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总特征: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基本范畴: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必然性和偶然性、形式和内容、可能和现实。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两者的对立表现在四个方面:普遍联系和孤立观点的对立:唯物辩证法主张普遍联系的观点,形而上学则认为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或只承认事物的外部联系而否认其内部联系。发展观点和静止观点的对立: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而形而上学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至多只承认事物的量变。全面观点和片面观点的对立:唯物辩证法主张用全面的观点去研究、观察和解决问题,而形而上学则片面地去观察、研究问题。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和区别。5.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世界的普遍联系联系是指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多样性、条件性、系统性的特征。联系的普遍性,一是指每一事物内部的各要素、层次和环节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内部结构和内部联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二是指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联系着,世界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其存在和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联系的多样性是指事物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条件性是指任何一种联系总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联系。联系的系统性是指事物之间的联系总是处在一定的系统中。()联系和系统的观点在当代,普遍联系的观念是与系统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系统是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的基本特征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最基本的特征或本质属性是整体性。系统由要素构成。系统和要素的关系,是整体(全局)和部分(局部)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整体处于决定地位,部分处于被决定的地位;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部分对整体具有反作用。整体性观点要求人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要着眼于有机整体。在总览全局的前提下,认识和处理好局部性的问题,以实现系统的最佳功能。()世界的永恒发展发展是揭示事物运动、变化的整体趋势和方向性的范畴,发展是具有前进性质的运动。运动和变化可以是上升的也可以是下降的,而发展一定是上升的。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旧事物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必然性的、日趋灭亡的事物。6.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质变和量变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一方面,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阶段性部分质变,即事物的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次要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二是局部性部分质变,即事物全局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个别部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性。另一方面,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质变过程是一个新质因素不断扩张,直到占领全局的过程,具有量的特征。()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保持其质的稳定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事物现有的质,使它转化为他物的方面。肯定和否定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当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处在肯定阶段;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会否定自身到达否定阶段,即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但是到此为止,事物的发展并没有真正地完成。因为正如在肯定阶段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肯定方面一样,事物的否定阶段同样也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否定方面。所以,事物的发展到了否定阶段,与其说事物内部的矛盾是解决了,不如说是充分地展开了。事物的否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样都有片面性。因此,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到达否定之否定阶段,前两个阶段的片面性才能得到克服,事物的矛盾也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也只有到这一阶段,事物的发展才能相对地完成。()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又称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的统一又称矛盾的同一性。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其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的首要原因,它不仅决定事物的性质,而且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次要原因,但也是不可缺少的,它不能直接决定事物的发展,只能通过加强或削弱事物内部矛盾一方的力量,才能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作用。当然,内因和外因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矛盾的不平衡性:矛盾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在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中,其对立的双方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7.实践与认识()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沟通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实践具有以下特征:客观物质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直接现实性。()实践的基本形式生产实践。生产实践是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既是人类最早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最根本、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即人类的社会交往以及组织、管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活动。科学实践。在科学实践中,科学实验是最重要的形式。科学实验是以观察、实验为内容的科学活动。()认识认识的本质: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实践是把主体和客体真正联系起来的中介。认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人的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一,实践是认识发生的根源。第二,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第三,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第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第五,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和归宿。认识指导实践。认识一旦形成,就会反作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全过程。()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虽然在对象、内容、形式、特征及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又是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依赖,互为存在和发展条件。一方面,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和来源。人们在实践中首先获得的是感性认识,然后才能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离开了感性认识,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主观任意、不可靠的东西。另一方面,感性认识又必须深化发展为理性认识。因为感性认识尚未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只有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客观事物,才能指导实践有效地改造世界。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一方面,理性认识中渗透着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只有借助于文字符号、声音形象等感性形式才能得以表达和交流,理性思维也往往需要借助于感性形象才能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感性认识中也渗透着理性认识。人们已有的文化水平、背景知识及逻辑推理能力等理性内容,总是参与、影响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制约着感性认识的内容和水平。()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对立性表现在: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是认识的高级形式。统一性表现在: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到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的条件:要有丰富的感性材料;要经过辩证思维的加工。()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认识过程的反复性,是指人们对于一个复杂事物的认识往往要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认识发展的无限性,是指对于事物发展过程的推移来说,人类的认识是永无止境、无限发展的,它表现为“实践、认识、再认识”的无限循环,这种认识的无限发展过程,在形式上是循环往复的,在实质上是前进上升的。认识运动的反复性和无限性决定了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8.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本质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的产生和存在、内容和发展,都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第一,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第二,社会存在规定了社会意识的内容。第三,社会存在的变化和发展决定了社会意识的变化和发展。第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意识形态有阶级性。社会意识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首先,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其次,社会意识有自己独特的矛盾体系和发展规律。最后,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是不完全同步的。但是,社会意识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如何批判地继承先前的思想成就,归根到底取决于现实需要和当代思想家们的社会地位及其利益;社会意识内部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实践的发展。因此,落后的意识不可能在它的物质基础消失之后永远地存在下去;先进理论的提出也只有在社会存在已经具备了必需的条件时才有可能,并且先进理论对未来的预见只能是粗略的、大概的。社会意识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能够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就是说,社会意识能够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影响和改变社会存在。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品()商品的二因素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因素,即商品二因素。商品二因素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商品二因素的矛盾,构成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最后转化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是相对于具体劳动而言的。具体劳动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它产生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指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它形成价值。()交换商品交换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交换的数量比例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劳动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实现商品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只有当私人劳动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了同其他商品的交换时,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货币具备五大职能:第一,价值尺度,即商品的价值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价格。第二,流通手段,即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第三,贮藏手段,即货币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第四,支付手段,即货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第五,世界货币,即货币越出一国疆界,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货币的作用。.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商品运动的基本规律。其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它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市场上,发生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主要是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引起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中超过劳动力价值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它直接体现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绝对剩余价值是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延长工作日的绝对量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在工作日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缩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各个部门中的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来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多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资本家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刺激资本主义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得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三、毛泽东思想1.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萌芽(-):党的创立和大革命时期标志: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些基本思想的提出。代表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主要思想: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农民同盟军等问题,中国革命的对象、动力和前途等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标志:“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道路理论的形成。代表作:井冈山的斗争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主要思想:提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初步阐述了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基本思想。毛泽东思想的成熟(-):土地革命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科学体系的形成;中共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代表作:共产党人 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论联合政府论持久战新民主主义论在延安文艺座谈上的讲话。主要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统一战线理论;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思想和战术原则;党的建设的力量。毛泽东思想的继续发展(5-):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代表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论人民民主专政论十大关系中共八大文献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的确定通过整风运动,党的高级干部和广大党员认识到毛泽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随后召开的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章中正式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实践充分证明,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2.毛泽东思想的科学性()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完整概括和系统论述。决议将毛泽东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独创性理论概括为六个方面: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关于政策和策略,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关于党的建设。()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这是因为:实事求是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产物,它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和根本点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实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根本保证,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一切工作的准则,是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创立的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倡导的党的根本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总结的党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方法。3.三大法宝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指出,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三大法宝”实际上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是开创之作,是最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承上启下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重要创新成果。1.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主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在发展道路上,强调走自己的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发展阶段上,做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在根本任务上,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发展动力上,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在外部条件上,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问题;在政治保证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战略步骤上,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在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上,强调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祖国统一上,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的主题:“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三个代表”的内涵: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的地位: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主题:“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科学发展观内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习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四个全面”。一、宪法宪法的地位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政体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4公民的基本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条规定,年满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第二篇 法律知识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人身自由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内容主要有:私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护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的权益。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6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7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二、行政法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在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例如,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系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共有三类,即: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其适用条件包括: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公民处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实施步骤分别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它可以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冻结存款)两大基本类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则是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第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复议法第条关于不属行政复议的事项作了两点说明: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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