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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司考试题及答案-宪法二_5_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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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 珍藏 司考 试题 答案 宪法 _5_27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QQ: 45321869 手机: 13810982932 11、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①会议第一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②会议第三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③会议第四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④会议第六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 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 对于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 对于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12、 下列做法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的是: A、 在一次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甲乙丙三名村民告诉其所在大队的队长李某其所选代表跟随李某的决定,并招呼李某不用将选票发给他们,由李某代填并投票即可 B、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某市人大代表黄某由于工作调任迁出本行政区域,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对此进行补选,并推举了两名代表候选人 C、 甲乙丙丁四个人参加竞选某县的两个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只有甲符合当选条件。遂安排得票较多的乙丁进行补选,虽然结果两个人的支持率都略低于选票的33%,但乙还是比丁高出一票顺利当选 D、 某市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严重滥用职权,该市人民代表大会遂决定罢免其院长的职务。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3、 以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各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某一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作出撤销有关解释的决定 C、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北京市司法厅的质询案 D、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长、副省长的职务 14、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 B、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二十七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C、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D、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15、根据我国宪法的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决定大赦 16、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内容的表述,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17、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B、 有关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不得将此项权力授予任何其他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D、被授权机关经授权机关同意,可以将所受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1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任何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D、 被判处刑罚的人不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19、某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2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四人。第一次投票中七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三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有1800人,李某得票最多。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李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得票数? A、1001   B、 901   C、 600   D、 601 20、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三级制(省级、县级和乡级)也有四级制(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 B、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C、如我国要设立新的直辖市,则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D、区域界限争议时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由人民政府决定 参考答案 11、【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 【解析】根据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中,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故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C项正确,应当入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选项A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A项不能入选,选项B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B也不能入选。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项也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1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选举程序。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51条的规定,市人民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C选项中即使经过了补选,支持率的要求已经放得更加宽松,但是乙丁两人还是没有高于其最低要求,所以即使最终乙所得的选票高于丁,也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政府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选项D的说法适合于对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而不是罢免法院院长所必经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针对选项A,法律规定了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没有外出的选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该选项的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1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调查委员会,对一些虽然重大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它不能行使这项权力,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第32条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虽然有法定的监督权,但却没有权力使用“直接撤销”这监督方式。因此,选项B不正确。第3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没有撤销省长职务的法定监督权。因此选项D不正确。 14、【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条规定,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因此,选项A认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是错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选项B中,陈某因其仍保留英国的居留权,因此没有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因此,立法会议员没有提出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的权力。因此选项C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3条规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15、【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是正确的,属于应选答案,而D项则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1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范围的内容。 【解析】《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在第三章中,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第六节,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七节,使之成为两个并列的内容,而且在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未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说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见A项是错误的,不该选。《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可见,B项是正确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当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可见D项30日的规定是错误的。 17、【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 【解析】《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的立法权限。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见,对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才可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C项是错误的。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绝对保留的立法权限,所以B项是错误的。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立法权非同一般,将法定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在法理上就有争论,如果受权机关又将此项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也会偏离“人民主权”和“代议”原则,所以《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对于A项,则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修正的;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他们分别由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分别由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可见,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 1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虽然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相当广泛和普遍的,但是它仍然有条件的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这两种人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所以A项是错误的。《宪法》第37条第2项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我国,逮捕的程序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二种是检察院决定逮捕;第三种是法院决定逮捕,B项遗漏了第二种逮捕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见,被判处刑罚的人一般是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的,但是如果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就不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了,所以D项是错误的。 19、【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另行选举时当选人的确定。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41条第4和5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本案中,在进行第二次投票时,有1800个选民参与投票,那么按照“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这里“不得少于”就是“多于或等于”,所以李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票数是600票,因此C 项正确,D项错误。 20、【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问题。 【解析】《宪法》第3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也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种,分别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是历年司法考试的一个经常考查的考点,考生要引起重视,所以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2 条第12 项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见,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但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只有在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政府决定,所以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远程招生简章 增值服务 最值得信赖的辅导机构 顶级师资 报名交费流程 家教式个性化辅导特色 〓 多年辅导铸就的黄金品牌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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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适合基础知识不系统者; 首次参加司考的09考生,欲提前复习、进入状态、09年一次过关学员 理论基础 提高班 2009年4 月17日 200 680   对司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考试范围作全面的讲解复习,形成精练的教材笔记,打牢基础,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纲整理,突出重点,对法条和习题有较扎实的理解和掌握。送书面内部讲义 习题班 2009年5月1日 106 400 通过练习,及对所做习题的讲解,切实提高考生做题能力,巩固所学知识点.达到查漏补缺的作用。相关习题网上下载,不邮寄书面资料. 考点法条 串讲班 2009年7月1 日 130 680   结合重要考点、法条的讲解,掌握做题技巧,掌握速记技巧,对历年重复率较高的法条及重点法条进行集中的讲解和分析,全面提升应试能力。送书面内部讲义。 卷一高分班 2009年8月10 日 40 700 诠释卷一知识要点和解题规律方法,归纳卷一考试技巧,预测卷一命题精髓,迅速提高得分能力!本班赠送:《卷一高分突破》教材 卷四高分班 2009年8 月17日 40 700 通过讲解卷四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提高考生第四卷的得分能力。本班赠送:《卷四高分突破》教材 模考班 2009年8 月24 日 64 710 通过全真模拟考试的练习与讲解,提高考生交叉运用部门法的能力,达到迅速提高应试能力的目的。相关资料网上下载,不邮寄书面资料. 送《重点考题特AB卷》 点题信息班 (冲刺班) 2009年9 月2 日 60 800 综合串讲,预测最实用、最准确、最可靠信息,使得广大考生迅速提分,达到最佳的应试状态,顺利过关。相关资料网上下载,不邮寄书面资料. 所有课程联报 合 计 710 4670 1.VIP协议班优惠价:4980元 2. 全部课程优惠价:3880元 〓 优惠政策 1. 的老学员,普通班按原价6折优惠。 2、往年考过的考生报全程班330分(含)以上的可七折优惠; 300分(含)到330分(不含)可八折优惠;300分以下、集体报名的(2 人以上)、老学员介绍可九折优惠。 3、所交学费满 2000 元以上,赠送《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4、所交学费满 3880 元以上,赠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5、照顾地区的考生及在校大学生凭相关证明可在已经优惠过的基础上再优惠100元. 注:以上优惠政策仅适用普通班,所有优惠不重复享受,所有签协议的班次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 普通远程班最佳课程组合 重点推荐:  综合提高班 学费: 980元     通过率43.2% ★ 包含基础班、习题班、卷四突破班、点题冲刺班四个阶段课程 ★ 送《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 ★ 送上一年度的基础班+法条串讲班,助你提前打好基础 ★ 适合多次参加司考,卷四分数低于80分的同学。 ★ 406课时 零基础起点飞跃班 学费:750元 通过率41.3% ★ 适合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 ★ 包括基础提高班、法条串讲班、点题冲刺班三个阶段课程 ★ 送上一年度的基础班,助你提前打好基础 ★ 共390课时 ★ 详情请看:  全程一班 学费:1580元 通过率47.69% ★ 包括基础提高班、习题班、法条串讲班、模考班、点题冲刺班五个阶段课程 ★ 共560课时 ★ 送《重点考题特AB卷》 全程二班 学费:2380元 通过率52.63% ★ 包含基础提高班、习题班、法条串讲班、卷一高分班、卷四高分班、点题冲刺班六个阶段课程 ★ 送《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576课时 全程三班 学费:3880元 通过率56.97% ★ 包含基础提高班、真题破译班、高频考点速记班、习题班、法条串讲班、模考班、卷一高分班、卷四高分班、点题冲刺班九个阶段的课程 ★《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原价报班赠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 710课时 〓 VIP 班、保过班 远程VIP班 学费:4980元 通过率63.2% ★ 学习时间:从报名开始到司法考试结束,远程学习。 ★ 课时: 52sikao 所有网上课程 ★ 量体裁衣,制定复习计划并且建立学习档案,提供五次一对一辅导. ★ 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郑重承诺:如果学员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年免费重修相同班次课程,入学签协议 。 ★ 照顾地区考生与在校大学生可凭相关证明优惠100元. 说明:第二年重学只免费听课及答疑,不提供一对一的辅导,不邮寄资料。如果学员第二年需要内部讲义,补交600元资料及邮寄费(不提供出版社的教材)。如果不需要邮寄任何资料,可一分钱不交完全免费重学。学员报名即视为同意本条款。 远程VIP班详情请看: 远程特色协议班 学费:6980元 通过率69.8% ★ 学习时间:从报名开始到司法考试结束,远程学习。 ★ 课时: 52sikao 所有网上课程+个性化辅导 ★ 量体裁衣、制定个人复习计划并且建立个人学习档案 . ★ 服务特色:学员报名当年享受保过班同样一对一家教式服务、督促式全程跟踪学习。 ★ 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郑重承诺:如果学员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年免费重学相同班次课程,入学签协议。 ★ 照顾地区考生与在校大学生可凭相关证明优惠100元. 说明:第二年重学指免费听课及答疑,免费邮寄内部讲义(不提供出版社的教材)。不提供一对一的辅导。学员报名即视为同意本条款。 远程零基础保过班 学费:9480元  通过率72.5% ★ 学习时间:从报名开始到司法考试结束,远程学习。 ★ 课时: 52sikao 所有网上课程 + 个性化辅导 ★ 一对一家教式服务、督促式全程跟踪学习; ★ 量体裁衣、制定个人复习计划并且建立个人学习档案 . ★ 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郑重承诺:如果学员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年免费重修相同班次课程,入学签协议。 远程保过班详情请看: 远程实验保过班   学费:18880元 通过率76.81% ★ 学习时间:从报名开始到司法考试结束,远程学习。 ★ 课时: 52sikao 所有网上课程+个性化辅导 ★ 一对一家教式服务、督促式全程跟踪学习; ★  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 量体裁衣、制定个人复习计划并且建立个人学习档案 . ★ 郑重承诺:如果当年不过全额退费,入学签协议。 详细介绍请看 : 〓 报名及付款方式 A.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良乡昊天支行 收款帐号:11001016100053032094 收 款 人: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B.邮局汇款 收款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碧波园12-3-602 收 款 人: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  邮   编:102445 更多付款方式请看: 咨询时间 :早上 8 : 00 - 晚上 24 : 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期间不休息) 在线咨询 QQ : 45321869     24 小时咨询电话:13810982932  咨询电话: 010-80352178/80352127 转分机号 601/607 E-mail/MSN: sikao52@ 网址: 注:报班一周后,不再办理退班手续。(以所开收据注明时间为准,淘宝用户以在淘宝上所填写发货时间为准。) 〓 顶级师资 您在学习过程中听的课程都是由我们中心聘请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和名师所讲。这些授课老师多年从事司法考试研究,在所讲授的领域都造诣颇深。很多老师是命题组、评卷组,或是编写辅导教材的专家成员,能帮助您精准的把握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动向。 李仁玉、隋彭生、张能宝、姚欢庆、司艳丽、尹飞、胡锦光、吴鹏、姚金菊、焦洪昌、明辉、杜新丽、杨 帆、李 毅、刑 刚、汪海燕、李奋飞、司艳丽、孟雁北、张海峡、杨艳霞、李金明、周旺生、杨   帆、叶晓川、陈士宽、任满军……更详细的师资介绍请看 :   〓 最值得信赖的辅导机构 1 。自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成立以来,本中心秉着一切为了考生的务实、求真和进取的态度,在永远坚定地保持正直的品格;满怀激情地致力于促使用户成功 对用户永远具有感染力的热情;建立一个清晰、简洁、以用户为中心的远景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更新和充实的企业价值观指导下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服务 . “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 )以绝对的信誉保障,极高的过关率,一流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学员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并于 2006 年与中华会计网校、北京四中网校、中国 MBA 网校、 101 网校、清华附中网校等一同被评为 “ 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 。 2 。支持支付宝与财付通付款,先听课,后确认。给您零风险保障。 支付宝链接: 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您还等什么?您还在犹豫什么?快快加入我们的团队!把我们成功通过 司法考试的梦想变成行动!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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