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划建设67RESEARCH研究引言公共艺术建设是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重进程的重要媒介,也是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有力抓手,预示着城市空间的内涵式提质进入纵深阶段。从我国目前的公共艺术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数量少、品类单一、尺度不当、缺乏文化内涵与地域特色、艺术水准良莠不齐甚至粗制滥造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公共艺术政策作为顶层设计的战略指引,整体上仍显滞后且实施乏力,严重制约着城市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重新审视和解读国际公共艺术政策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行政优势和社会结构等国情现实,探索新时代艺术化空间治理的制度创新可能性,使公共艺术充分发挥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作用,就极具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国内外典型国家及城市的经验借鉴本文选取多个颇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城市,探究其公共艺术政策的沿革历程与操作机制中的核心要点,从组织架构与部门事权、标准制定与操作流程、实施与奖励机制、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归纳,以期为强化和深化我国的公共艺术事业提供参考样本(图1)。美国美国被公认为是国际上公共艺术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其公共艺术法制化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933年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公共工程艺术计划”。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更新运动使政府逐渐意识到文化艺术对于城市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将更多的行政资源投入到城市文化建设领域;1959年3月,费城颁布了“公共艺术百分比条例”,成为最早为公共艺术立法的城市,之后在全美普及。据统计,美国各州已施行了超过350个公共艺术计划、法案及地方性的艺术赞助政策,而法国、瑞典、瑞士、丹麦、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法艺术百分比法令——其核心内容是在规定了公共艺术的目标(大致可归纳为改善城市环境,拉动地方经济、营建和谐社区三类)及其形式范围(包括雕塑、纪念碑、浅浮雕、马赛克壁画、彩色玻璃、壁画和喷泉等)的基础上,要求建筑或公共空间项目工程预算的1%必须用于公共艺术品及设施的创作与建设且专款专用,并着重强调用于公共艺术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由艺术委员会提供书面批准后再设置于合适的位置和功能中。该条例还明确了公共艺术管理机构和审议机构的权力与义务、预算机构的预算办法和支出程序、资金的组成方式(如政府拨款、民间捐助等)和管理细则。至20世纪后期,美国的艺术百分比法规体系基本确立。行政架构方面,美国建立起“联邦-州-城市”三级体系。由于美国的联邦和州有其各自的法律体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