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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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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 2 工伤 病假 医疗 女职工 最新 政策 解读 管理 实务 培训
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病假与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工资计发劳动关系处理病假管理实务,咨询,公司有员工1 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员工2 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12月底期满。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一、病假与医疗期,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医疗期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理。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医疗期的计算,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案例,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3条,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计发模式,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7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伤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网友咨询,天尔 11:02:15石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已到,但是医疗期还未到,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他意愿再续签三年合同,那么公司可不可以只续签合同签到他医疗期到呢?公司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1、代通知金,适用情形 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 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2、经济补偿金,注: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浙江省的新口径,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3、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2012浙江十大案例之一),2009年11月2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四)特殊情况的处理,试用期内患精神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医疗期顺延合同导致连续工龄满10年,1、试用期员工患精神病,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死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劳,可办理病退,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30,3、医疗期顺延导致工龄满10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浙江的口径,上海的口径,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五、病假管理实务,请假程序准假权限指定医院复查关爱与监控并举病假与薪酬设计运用法定医疗期 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后果,专题二:单独二孩政策下的三期女工管理实务,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女工“三期”特殊休息休假与用工风险防范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解析与用工风险防范二胎生育与用工风险防范答疑与交流,一、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影响,现行生育政策一孩政策绝大多数地区的城镇居民;京、津、沪、渝、苏、川等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浙、皖、辽等省的农村居民。二孩政策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夫妇;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如海南三孩政策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如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特殊政策西藏,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2个,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量。,计划生育政策成果,低生育水平人口增长减慢缓解人口膨胀压力,人 口,推动技术进步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经济模式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资 源 环 境,人口素质提高政府负担减轻,社 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0多年来,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计划生育政策成果,老龄化少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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