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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硬件
维修
工作
规程
XCGS—QD—046 计算机硬件维修工作规程 第 1 页 共 1 页
计算机硬件维修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设备包括小型机、服务器、微机、路由器、集线器、配线架、UPS、打印机、扫描仪、磁带机、数码相机、机柜等)和计算机配件(计算机配件包括光驱、内存条、硬盘、多媒体音箱、MODEM、网卡、声卡、软驱等)的维修。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各科室、单位在计算机设备或配件损坏或发生故障后填写《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报中心
2.2中心及时对损坏设备进行维修。
2.3保修期内的设备送保修单位修理。
2.4保修期外确需送外单位维修的,修理费包括更换的计算机设备或配件在1000元以内,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维修 。
2.5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中心填写《经费事前审批计划表》。1000~5000元由分管信息中心领导审批。5000~20000元由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6 中心在《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写下处理情况记载。
3 相关文件及表单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
B版 第1次修改 2003年5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