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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控制程序(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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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稽查 控制程序 13
XCGS--QP--13 税务稽查控制程序 第 7 页 共 7 页 税务稽查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使影响税务稽查过程的因素(环节)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局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3 职责 3.1 县局选案委员会、选案办(设在管理科)负责稽查选案工作,包括稽查计划的确定和稽查对象的选定。 3.2 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执行工作。 3.3 县局案审委、案审办(设在税政法规科)负责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稽查选案 4.1.1日常选案。选案委员会根据年度税务稽查的总体思路,结合有关科(室)和稽查局对稽查计划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于季前确定本期的稽查计划。 选案工作人员根据稽查计划,通过计算机网络结合各种人工方法,确定具体的稽查对象,经选案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由选案办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4.1.2特殊需要需立即实施稽查的有偷逃税线索和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其他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即案中案),若不查清会影响依法治税的,由有关科(室)、单位填写《实施税务稽查建议书》,可先请示选案办负责人同意,然后报经选案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安排稽查。 4.1.3在纳税评估中认为申报不实或有偷税嫌疑等线索需进一步稽查的,由评估科提供名单和有关评估资料,经选案办初审,报选案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列入稽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4.1.4群众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案件,由举报中心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请稽查局长及县局局长阅示,对需要实施稽查的由举报中心下达《人民来信来访转办单》交承办单位实施检查。 4.2 稽查检查 4.2.1稽查局签收选案办下达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属日常常性行业检查,由综合科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必查内容;属举报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由举报中心根据个案特点负责确定必查内容。必查内容可随着案情进展作相应延伸和补充。 4.2.2帐册、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的调取 4.2.2.1实施全面检查纳税人帐簿凭证资料的调取 调取实施全面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资料应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经县局局长签字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 对实施全面检查的纳税人,由检查科长带队进行实地检查也可调取帐簿凭证资料。 4.2.2.2实施调帐检查纳税人帐簿凭证资料的调取 调取纳税人的帐簿凭证资料应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经县局局长签字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 对实施调帐检查的纳税人,由检查组调取帐簿凭证资料。 4.2.2.3调取材料包括被查对象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对调取的帐簿凭证资料,应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由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调取时间,双方各执一份。调取的帐簿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退还时,双方经办人应在《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退还日期。 4.2.2.4对有特殊情况需调取被查对象当年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须经市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4.2.3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除另有规定外)应将《税务稽查通知书》与《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一并送达被查对象,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案件经初查应予立案的,检查人员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立案,特殊原因需中止调查的,可不再立案,由检查人员填制《税务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送综合科报稽查局长审批中止调查。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摘录资料及其提取证据材料整理成卷,填制《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交审理部门。 4.3 稽查审理 4.3.1县局审理部门签收从稽查部门转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其有关案卷,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对审查情况在《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底稿》上登记。 按规定应该补证的,由审理人员填制《补证通知书》,要求检查人员补证或纠正,或直接进行补证或纠正。 按规定应该补查的,由审理人员填制《补查意见书》,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理部门直接进行补查或组织人员补查。 按规定应该退查的,由审理人员填制《退查意见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案卷资料退回有关检查科补充稽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案件,由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4.3.2 对应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经分管法规科的局领导批准后,提交案审委集体审理。根据审理结论由案审办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主持人批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所有案件,案审办应同时制作《涉税案件移送建议书》,报县局局长批准后转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移送。 4.3.3《税务案件审理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经批准后,如需行政处罚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对达到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 上述程序完毕后,审理部门应将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书资料连同案卷返还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签收后,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签发。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报局长签发。 4.4 稽查执行 4.4.1稽查局综合科根据分管局长签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形成书面法律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4.4.2超过限缴期限仍未入库的,由综合科依法催缴,逾期未缴的,报经县局局长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4.3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报告》,连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归档。 5 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浙江省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制度》(试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制度》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工作制度》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通知》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 6 记录 《税务稽查选案实施月度报告表》 《待查纳税人清册》 《稽查入库税款台帐》 《稽查处理台帐》 《税务审理登记台帐》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 《税务稽查文书》 (一)执行类: 1、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2、执行报告; 3、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 5、催缴税款通知书; 6、扣缴税款通知书; 7、查封(扣押)证; 8、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0、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11、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2、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3、涉税案件移送书; (二)审理类: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4、审理报告; 5、陈述、申辩笔录;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 8、退查、补查意见书; 9、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表; 1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三)稽查类: 1、检查科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立案审批表; 4、税务稽查通知书; 5、查前告知书; 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 8、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9、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10、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11、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2、纳税担保书; 13、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4、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15、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16、延期结案审批表; 17、税务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 (四)选案类: 1、稽查任务下达有关材料; 2、举报、转办、交办案件材料; 3、协查材料; (五)其他类: 1、税务稽查签证表; 2、专用稽查底稿; 3、通用稽查底稿; 4、证件复制(提取)单及其他证据; 5、询问通知书; 6、询问(调查)笔录; 7、当事人自述材料; 8、发票换票证; 9、协查函; 10、税收征管建议书; 11、涉税管理建议书。 编制:吕 芳 审核:毛 宏 批准:唐伟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版 第2次修改 2003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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