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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
办理
工作
规程
XCGS—QD—004 提议案办理工作规程 第 1 页 共 1 页
提议案办理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局对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议案)的办理工作。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办公室文书岗接收县政府交办的提议案,并对提议案进行登记。
2.2 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2.3 局长批示。办公室根据局长批示将提议案交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2.4 承办科室、单位草拟答复意见。如需要,承办科室、单位在草拟答复意见前应与代表或委员进行沟通。
2.5 承办科室、单位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文书按规定的格式形成正式答复件并送局长签发。
2.6 办公室文书将签发后的答复件并附《征询意见表》寄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抄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2.7 办公室文书收到代表或委员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后,复印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2.8 对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办公室应向局长汇报,并交承办科室、单位认真研究,作好解释工作或重新办理。
3 相关文件及表单
《提议案登记簿》
《征询意见表》
B版 第0次修改 2003年3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