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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案办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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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 办理 工作 规程
XCGS—QD—004 提议案办理工作规程 第 1 页 共 1 页 提议案办理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局对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议案)的办理工作。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办公室文书岗接收县政府交办的提议案,并对提议案进行登记。 2.2 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2.3 局长批示。办公室根据局长批示将提议案交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2.4 承办科室、单位草拟答复意见。如需要,承办科室、单位在草拟答复意见前应与代表或委员进行沟通。 2.5 承办科室、单位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文书按规定的格式形成正式答复件并送局长签发。 2.6 办公室文书将签发后的答复件并附《征询意见表》寄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抄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2.7 办公室文书收到代表或委员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后,复印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2.8 对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办公室应向局长汇报,并交承办科室、单位认真研究,作好解释工作或重新办理。 3 相关文件及表单 《提议案登记簿》 《征询意见表》 B版 第0次修改 2003年3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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