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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
管理制度
备 用 金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对部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行政采买日常办公耗材、采购员的零星采购、市场部用于购买窜货的备用金,采购备用金、各收银员用于找零的底款。
第三条 权限
借款单需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报至公司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为保证公司业务的合理需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四条 限额
行政采买:1000元,采购员:6000元。
市场部采购员:6000元,采购员:1000元、收银员底款:300元。
第五条 细则
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按挪用金额的30%进行处罚,并当日进行补齐。公司副总经理可以随时安排相关人员对备用金进行盘点。
为准确、如实、客观的反应公司当期收益,各部门借款人需在业务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部门各项费用应于发生当月报销,逾期财务部有权不予处理。
各部门人员变动时,需要重新办理备用金借用手续。
每年公司春节放假前公司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必须结清归还,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是财务账务处理的依据之一,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报销费用时,借款单不予退还,归还备用金时,由出纳开具收据给借款人本人,借款单也不予归还。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和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