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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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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 经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 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 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15-06-02 13:11 | #2楼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 ,包括 总部、 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 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 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 环境污染的 根源或状态 。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能直接或间接 导致 事故的 根源 。
2.0.7 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 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 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 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 建筑施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独立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法 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 建筑施工 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 建筑施工企业 严 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 安全 技术、工艺、设备 、 设施和材料。
3.0.10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 ,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 , 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 和责任体系
5.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 各管理层的 主要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 各相关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 .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 第一 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3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 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 本管理层 的安全管理目标。
4 各管理层 的职能部门 及 岗位负责落实 职能范围内与 安全生产 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 各管理层 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 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 )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 ) 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 工 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 应急 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 明确规定以 下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 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 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 、 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 建筑施工 企业 每年 应 按规定 对所有 相关 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 的 下列 人 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 合格, 依法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2 企业 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依法 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考核合格, 依法取得 建筑施 工 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 。
7.0.8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及时统计、汇总 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 和资格认定等相关 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 生产 费用 管理
8.0.1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应 包括 资金的储备、 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
8.0.2 建筑施工 企业应按规定 储备 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 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 、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
8.0.3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 、 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相关负责人 必须 在其管辖范围内 ,按 专款专用 、及 时 足额的要求, 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
8.0.5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对安全 生产 费用的使用情况 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 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 施 工 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 置 、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
9.0.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 应 配备 机械 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
9.0.4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并保存 施工 设施、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 来源、 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 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 技术管理
10.0.1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 技术管理 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 应对 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 工作负 责。
10.0.3 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 企业应 明确各管理层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方案编制、 、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 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 编制、 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 建筑施工 企业 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 建筑施工 企业 应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 的设置,组织相关 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 建筑施工 企 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 合法的 分包(供) 单位 ;
2 与 分包 (供) 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 分包(供) 单位施工 过程 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 (供) 单位;
5 分包 工程竣工后 对 分包(供) 单位 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
11.0.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 检查和考核 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 企业的工程 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 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 符合要求的安全 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 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 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 项目 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 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2.0.5 工程项目开工前,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 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 工程项目部应 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按要求 组织整改。
12.0.7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 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0.1 建筑施工企业 的 应急救援管理 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 预案 编制、审批、 演练 、 评价、 完善和 应急救援 响应 工作 程序 及记录等内容 。
13.0.2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 建筑施工企业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 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 应急 救 援 组织机构与人员 职责分工 ;
3 应急救援 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 与 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 政府、 消防、救险、医疗等 相关单位与部门 的 信息报告、 联系方法;
5 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 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针对 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
1 对 全体从业人员 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 定期组织 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 接到相关报告后, 及时启动预案。
13.0.6 建筑施工企业 应根据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 修改和完善。
14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处理
14.0.1 建筑施工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 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由总承包企业 负责上报。
14.0.3 生产安全 事故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1 事故的时间、地点 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 步 原因 ;
5 事故发生后 采取的措施 及事故控制情况 ;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
14.0.4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 补 报 。
14.0.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做到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 规定安全检查的 内容、形式 、类型、标准、 方法 、频次 , 检查、 整改、复查 , 安全 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 内容 。
15.0.2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检查 的内容应包括:
1 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 生产 职责的落实情况;
3 各项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 情况 ;
5 生产 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 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 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 季节性检查 、 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等。
1 工程项目 部 每天应 结合 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总承包 工程项目 部 应组织 各 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至少 进行 一次 定量检查。
2 企业 每月应对 工程 项目 施工现场 安全 职 责落实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 针对检查中 发现的 倾向性问题 、 安全 生产 状况 较差 的 工程 项目,组织 专项检查。
3 企业 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 的 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 季 节性的安全检查 。
15.0.4 建筑施工企业 应 根据 安全 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 内容和具体 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 建筑施工企业 对 安全 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 隐患, 应 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组织 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 建筑施工企业 对 安全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 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 并实施治理措施 。
15.0.7 建筑施工企业 应 定期 对安全生产 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 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 跟踪验证和 评价 。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
1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 生产安全 事故;
4 其他影响安全 生产 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并保存 安全检查 和改进活动 的 资料与记录。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 企业 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 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 组织对 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 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 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 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 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 安全行为;
4 安全业绩。
16.0.6 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 根据考核结果, 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 ( 或规定 )”,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JGJ-
条文说明
2015 北京
目 次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安全管理目标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 体系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
10 施工设施 、 设备 和临时建 ( 构 ) 筑物的安全 管理
11 安全技术管理
12 分包安全生产 管理
1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4 应急救援管理
15 事故统计报告
16 安全检查和改进
17 安全考核和奖惩
1 总 则
1.0.1 本规范的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本规范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本规范以强制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创新。
1.0.2 建筑 施工企业贯彻本规范,建立、运行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可依据本规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业绩评价。
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时也应执行本规范。
3 基本规定
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 按照 “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合理分工,互相衔接 ” 的原则,落实 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 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 , 实施安全生产 体系化管理。
3.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施工特点,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 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3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4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企〔 2015 〕 478 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0.6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8 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 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 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 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