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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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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卫生 管理制度 汇编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批准: 目 录 一、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总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工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5、 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 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与分工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3公司安环部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7.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 3、责任与分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4、内容与要求 _| 4.1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pWQ?pTh   4.2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Zo&U3b{Dy   4.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gWJLWL2   4.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7qnw.7p   4.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fM8 :Nt$   4.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2p'qp/   4.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XfY]qQP   4.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Pw+cpM 8<   4.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T T29 LC@   4.3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Q+#, VuM   4.3.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1U]@s   4.3.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WQEv_G@   4.3.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Z;R!@Dm   4.3.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g.z/%Lp K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涉及员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责与分工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4.1.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1.5典型事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4.1.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 安环部)应当保障职业的这一权利,安环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2.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4.2.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4、职责与分工 4.1安环部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 4.2设备部负责配合安环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自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会受到完成伤害。 5.2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防护设施管理由生产部负责,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三)对出现故障的防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 5.3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查,确保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4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综合检查效果后进行拆除。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职业病防护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公司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3.2安环部:负责结合公司实际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协调采购部采购适用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3采购部:负责配合安环部采购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内容与要求 4.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4由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7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9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0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行政综合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11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12安环部协调采购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与发放工作。 4.13行政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14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15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16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4.17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18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1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4.20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2.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害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3、引用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与分工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4.2协助部门为设备部、采购部、生产部及各个生产车间。 5、内容与要求 5.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5.1.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5.1.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5.1.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5.1.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5.2识别后的处理 5.2.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2.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5.3检测项目的确定 5.3.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5.3.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或工作场所中存在其他类似高毒物品,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5.3.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5.4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5.5检测周期的确定 5.5.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5.5.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5.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5.6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5.6.1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5.6.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6.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5.7检测费用列入安全措施职经费开支。 5.8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5.9附则 5.9.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9.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9.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9.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职责与分工 4.1行政综合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内容与要求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不么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职工。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5.17附则 5.1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17.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17.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17.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九、劳动者职业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职责与分工 安环部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4、引用标准和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定义和术语 5.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5.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内容与要求 6.1档案内容 6.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6.2档案日常管理 6.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6.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6.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6.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监察部部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6.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6.2.6如职工辞职或因其他需要复印健康体检报告的,职业病管理部门安环部应该无偿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记录 7.1《档案借阅记录》 7.2《资料归档记录》 8、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8.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8.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8.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3、职责与分工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资料汇总。 3.2生产部负责配合安全环保部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工作。 4、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4.2 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 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4.3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4.4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4.5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4.6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4.7安环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设备管理部。 4.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4.9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0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4.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11.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4.11.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11.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11.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4.11.6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职责与分工 3.1总经理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3.2 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3.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3.4 保卫处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应急响应。 3.5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3.6 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术语与定义 4.1 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4.2 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4.3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4.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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