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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电气设备
运行
管理
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所属生产、销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系统是指企业内部的发、供、输、配电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并重和技术合理的方针,同步落实技术、组织措施和项目资金,不断优化电源配置,完善电网结构,不断提高电气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电气管理体系,实行电力系统及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落实设备实物和价值综合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六条 电气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经济并重原则,确保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二)遵循电力系统的客观运行规律,积极开展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电气设备状态评估工作,持续开展电气隐患治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避免扩能改造项目不合理依托原有系统。
(三)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促进节能降耗。
(五)坚持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先进、成熟的电气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实现电气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七条 企业要制定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企业电气管理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和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管理工作,提高电气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电气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据《设备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设置电气副总工程师,在分管设备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总部相关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企业电气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要技术改造方案。
(四)负责编制或审查新建系统及设备的投运(启动)方案、新建工程中间交接项目的《中间交接电气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本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和电气设备状态评估工作,为电力系统的运行、规划、检修、隐患治理等提供理论依据。
(六)组织编制或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八)组织编制或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企业电气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统计和技术分析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十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等工作;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热电厂厂址、变电站(所)站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交流、选型、签订技术协议,参与招标、采购、监造、进厂验收等。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组织电气专家组参与企业新建、扩建重大电气工程技术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购置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方案,监督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选择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相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建设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
第二十八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应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国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采用电气设备状态监测技术,及时诊断设备运行隐患。定期检修与生产运行发生矛盾时,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三十条 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电气设备预知检修水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变电站控制室、继电保护装置室、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相对湿度40%-70%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按档案管理办法组织交接。
第二节 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热电厂(站)接入地方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和《黑启动方案》。
第三十七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发电机孤网运行安全、稳定措施。
第三节 变压器
第四十条 变压器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等。
第四十一条 一、二级负荷的变电站(所)应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
第四十二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应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35kV及以上的电力变压器应定期做油色谱分析,重要的电力变压器半年一次,一般电力变压器一年一次。11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的主变,有条件的宜装设在线色谱监测装置。
第四十三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引进的变压器要按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变频电动机、永磁电动机、直流电动机等。
第四十六条 在电网电压符合相关规定时,电动机应保证额定容量运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检测高压电动机绕组局部放电、绝缘、轴承温度等项目,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 K 60 75 80 100 125 125
第五十条 永磁电机定子绕组温升不超过80K,轴承允许温度(温度计法)应不超过95℃。
第五十一条 根据电动机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二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三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四条 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管理空白。
第五十五条 架空线路应根据当地污秽等级和运行环境合理选用绝缘子。宜采用玻璃绝缘子或瓷绝缘子,慎重选用硅橡胶复合绝缘子;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及线路状况制定防止线路舞动、覆冰措施;环网供电线路应合理配置柱上重合器或柱上断路器,并不断完善电网自动化系统,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五十六条 按相关规范做好35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运行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存在涡流回路,中间接头处接地线应进行交叉互联,经过电压保护器接地箱接地。
(二)GIS或CGIS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缆终端头与变压器之间,宜装设可拆卸的连接装置,便于试验。
(三)GIS或CGIS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力电缆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不做主绝缘耐压试验,只做外护套绝缘检测试验。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八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四)定期检查电力电缆外护套感应电压、电流,电缆桥架、接地箱、电缆沟及排水井等。
第五十九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故障及跳闸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六十条 高压开关设备包括GIS、CGIS(组合电器装置)、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35kV、10kV、6kV金属铠装式进线开关柜电源侧不得装设接地刀闸。 第六十二条 新安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安装变电站(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三条 GIS、CGIS交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气体试验、机械试验、资料归档等。
第六十四条 220kV、110kV GIS投运后1天、3天、7天、6个月、12个月,应分别进行在线局部放电检测(特高频法、超声波法)。
第六十五条 GIS、CGIS小修一般为4年一次,大修15年1次,宜结合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周期或按制造厂建议进行小修或大修。
第六十六条 GIS、CGIS应有气室结构平面图,并上墙。GIS、CGIS配电室内应装设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强迫通风设施。SF6气体及氧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岗位应配置便携式SF6泄漏检测仪。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七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八条 炼化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使用的UPS的配置及运行方式,应执行《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05〕531号),其他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六十九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相对湿度40%-70%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降温、除湿、防潮、防尘措施。
第七十条 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七十一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二条 UPS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阻在线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电容器根据运行工况,一般七年更换一次。
第七十三条 企业电气与仪表专业共同绘制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图,并上墙。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四条 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包括高压变频器和低压变频器),简称变频器。
第七十五条 高压变频器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制造说明书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七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变频器非线性特点,应考虑完善的谐波治理和屏蔽措施,确保变频器接入母线系统谐波分量满足国标要求,减少对电源系统的谐波污染和对相邻设备的干扰,拟制变频器谐波导致电动机高频轴电流造成轴承的“电子刻槽”现象。
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和EPS装置等。
第八十条 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八十一条 定期对事故电源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第八十二条 事故电源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三条 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四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五条 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阻在线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
第八十六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七条 直流电源的整流设备一般宜选用模块组合式高频开关电源装置,并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直流电源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九条 照明设备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控制保护装置等。安全照明是指由安全电压等级系统供电的照明装置。
第九十条 定期检查维护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九十一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九十二条 当正常照明电源失电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
第九十三条 在事故照明回路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四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五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信号灯,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信号灯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九十六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电动机自启动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微机“五防”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七条 制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系统配置原则、配置方案和整定计算原则,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
第九十八条 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定制管理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评价、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
第一百条 35kV及以上和重要装置变电所的6(10)kV电源联络线宜装设光纤纵差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及GPS对时装置。
第一百零二条 变电站监控装置电源应配置UPS或交流正弦波逆变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 继电保护工作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设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企业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 继电保护专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电气主管部门或电力调度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应完善继电保护基础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按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
第三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一十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避免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三)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
(四)实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调度自动化、通信网络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用电负荷大于100MW或拥有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的企业,宜建立企业级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隶属企业电气专业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调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技术管理总体目标。
(二)组织编制或修订《电力调度规程》、《调度术语》。
(三)负责编制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并执行。
(四)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及调度设备管辖范围的划分,编制调度设备命名图。
(五)负责编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方案,定值计算、送审、下达,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七)负责按“管控一体化”原则,完善电力调度信息网和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或审查年度检修计划,审批检修申请,并监督实施情况。
(九)负责电力系统正常倒闸操作和发电机出力、系统电压、系统功率因数调整等调度指挥。
(十)负责编制企业电力系统典型事故预案。负责指挥系统事故处理,参与调查分析事故。
(十一)负责转达电网调度操作命令,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提交检修申请及调度业务联系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负荷平衡方案,制定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减载或负荷快速联切方案。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和经济性评价、分析、计算、仿真等技术活动,制定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系统抗扰动能力保障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区负荷限额。
(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等,以便进行负荷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力系统检修管理遵守的原则:
(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调度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开工。
(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线全部拆除、无送电障碍后方可送电。
(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做好与外系统协调工作,避免重复停电。
第一百二十二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二)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
(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四)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
(五)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六)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
(七)月度调度计划。
(八)重大事故预想及预防措施。
(九)系统改进意见及试验计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改扩建设备的接入系统及运行,应由使用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至少有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讯装置,并配备录音设备,保证完好可靠。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装置和调度模拟屏必须保证数据准确,信号正确。
第三节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由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调度操作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规定,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一百三十条 电缆插拔式终端头与GIS(CGIS)、变压器连接的电力电缆线路,正常送电前绝缘检测无须拆卸电缆终端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装有电容器补偿的低压开关柜,在空载或低负荷运行时应将电容器组退出运行,避免串联谐振过电压。
第四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
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电网电压。采取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
第五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首先保证电厂厂用电。
(三)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
(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
(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正确迅速处理事故。
第六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的实际状况,制定系统运行方式。
第一百三十九条 按照安全、可靠、稳定、经济的要求,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详尽确定系统禁止的运行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保护及按照上级电网的要求,正确制定中性点接地运行方式。
第七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的一次设备一致。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按照调度命令及时投停保护装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供电和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应及时更新。
(二)变配电设备运行寿命15-20年。
(三)微机保护等控制设备运行寿命10-15年。
(四)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寿命20-25年,电力电缆线路寿命15-20年。
(五)电力电子设备运行寿命8-10年。
(六)相关设备应根据事故情况、运行年限、负荷率、运行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更新改造的主要依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按照《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现缺陷,运行单位应及时准确填写、如数登记,维护单位及时消缺。
第一百五十条 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包括设备缺陷内容、发现人、发现日期、处理方法、消除日期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因条件不具备(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电气隐患按照电力行业有关反事故措施要求和集团公司电气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安排治理。
第九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节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
(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并充分听取运行维护部门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
(二)设计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完善措施。
(三)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审核责任。
(四)设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吸取建设和运行环节反馈的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
(五)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
(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削减。
(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
(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产权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
(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间交接阶段的要求:
(一)中间交接的变电站(所)送电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XXX变电站中间交接管理规定》。
(二)新建变电站(所)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送电方案,生产单位审核;改、扩建变电站(所)一般由生产单位编制送电方案。
(三)中间交接变电站(所)送电前,应由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确认送电条件,并签字。
(四)为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宜将中间交接变电站(所)的继电保护定值修改为“临时保守定值”,正式投运前改为正常定值。
(五)新建变电站(所)第一次送电的倒闸操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电气运行人员负责,施工单位保运。
(六)中间交接变电站(所)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XXX变电站中间交接管理规定》和《电气三票》。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无误。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一百六十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
(一)绝缘安全用具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
(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能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有、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示牌是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保护措施,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安全用具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节 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四)开关的操动机构等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铠装和屏蔽层。
(八)架空线路的杆塔及避雷引下线。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一)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