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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工作
规则
**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研究本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策,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形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风险委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本行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规划和基本方针,审定本行重大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与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议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三)审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年度目标和计划;
(四)指导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风险委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
(二)听取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本行全年的授信政策;
(四)审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授信新产品开发方案及操作规则;
(五)审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授信分析报告及授信指导意见;
(六)审定一定时期的授信业务市场营销战略、重点客户营销策略及服务方案;
(七)审议年度综合授信及授权方案;
(八)审议本行特别指定授信业务;
(九)其他应由风险委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风险委主任委员由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会议举行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实行多数票决定制。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委的秘书机构,负责风险委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各参会委员出席;
(二)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三)起草会议文件;
(四)负责会议档案管理;
(五)协调和落实会议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报告,并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三)提出会议议题;
(四)对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
第十条 委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从本行全局高度和整体利益出发,对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会议决议,完成会议委托或交办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风险委员会议,当会议意见不集中时,可归纳委员意见作为会议决议;
(二)签发会议决议;
(三)动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准备。凡拟提交风险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项,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会议,并通知参会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风险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项进行审议。由提交部门汇报议项基本情况、意见及建议,参会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当场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风险管理部根据会议表决情况,起草会议纪要,报行长签批,发送有关部门及委员。
第十五条 落实与检查。风险管理部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会议通过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例会制度。风险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如国家信贷政策调整、重大突发事项、特别信贷业务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主持人。风险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并签发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表决。风险委员会议实行当场表决,主持人对委员意见进行归集,形成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半数(不含)以上委员同意表决通过。如果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或主持人认为必要,可将议题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制度。风险委可视情况对拟提交的议题事先进行专家咨询,形成专家意见,供委员参考。
第二十条 列席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可视情况派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制度。风险委员会议通过事项报行长决策,但否决事项,行长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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