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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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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保密 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确定标准与范围 第四章 密级划分及确定 第五章 秘密的使用 第六章 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保密管理工作,维护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秘密事项的来源,秘密事项分为从外部接收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银行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秘密事项。 第三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银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等。 第五条 银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 银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银行设立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辖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调整总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领导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组成员: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兼任。保密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 (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 (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 (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网点、部室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且另在各社、部设立一名保密员,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 (四)配合保密工作委员会调查失密、泄密事件; (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确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三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农商银行秘密管理: (一)泄露会危及银行运营安全或使农商银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二)泄露会使银行公众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 (三)泄露会影响银行客户关系并损害客户利益; (四)泄露会使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 (五)泄露会使银行新产品或新业务无法实施或竞争力降低; (六)泄露会给银行商务谈判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根据《保密法》规定,结合辖区银行工作实际,保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信息:未公开的工作会议、党委会议、行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战略规划、经营政策、重大改革与重组方案、业务竞争策略、重大金融交易、综合经营计划、业务统计报表(含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谈判竞标方案、诉讼状况、单位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二)客户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帐户余额及其变化情况;客户名单、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通讯联络方式等基础信息;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状况和信息;代理业务中委托方的计划、协议等各种内部资料;为客户理财的情况;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档案,重要岗位、部门人员管理信息,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尚未公开的人事调整信息等。 (四)文字信息:包括各种密级文件、法律文书以及各类制度等。 (五)操作信息:包括印章保管密码、各条线操作系统账号及密码、离行ATM钥匙密码、联动门密码、中心库金库门密码等。 (六)安全保卫信息: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监控数量、内容、数据等技防信息;ATM巡查人员情况、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加钞时间、加钞金额;运钞车、流动服务车人员、时间、路线以及夜间值班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章 密级划分和确定 第十五条 银行秘密的密级分为商业秘密AAA、商业秘密AA、商业秘密A三级。 商业秘密AAA级:为我行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指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我行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 商业秘密AA级:为我行的重要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严重的损害,指我行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经营分析、重要会议记录等。 商业秘密A级:为我行的一般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损害,指我行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信息涉密程度、影响力、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含)以内。保密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以年计;1年以内的,以月计。属于我行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七条 标注方法 (一)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 (二)非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载体的包装或明显处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 (三)密级统一标注为“商密AAA”、“商密AA”、“商密A”,密级后标注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银行对自身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产生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先由承办部门保密员提出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后,经保密主管部门审核,按公文办理程序签发,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确定为商业秘密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如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和银行的安全和利益的,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和总行更有利的,由产生该项秘密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经保密委员会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解密。 第五章 秘密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AA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AA级、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由原产生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秘密文件时必须单独造册登记,复制件视同原密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如需了解或使用秘密事项的,应当向原产生部门书面申请,提出使用理由和知悉范围,取得原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提供秘密的部门应履行登记和签收手续,并约定收回日期。上级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调阅、使用的商业秘密除外。 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第二十四条 对外宣传及披露信息涉及秘密事项时,应当由对外发布信息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征得该秘密原产生部门同意,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秘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密级文件的传递和保管 (一)密件的收发、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逐件查对登记。凡写明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除授权者外,应送领导本人拆封;绝密文件一律由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办,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二)严格密件的收发、交接中的登记、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三)办公室对于A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多留。电脑上的密件电子版要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废弃品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 银行全体干部职工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应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开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 文书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要按规定编号并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多留。 (二)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同正式文件同样保管。 (三)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关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收发文登记簿应建立电子档案,以备查考。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档案阅览室进行。 (六)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未解密的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资料不得编入《选编》或《汇编》。 (七)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八)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将密级文件带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场所复印。 (九)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十)文书档案人员应定期将秘密文件立卷归档。销毁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二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二十八条 宣传报道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属于保密范围之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或提供给新闻部门。 (二)工作人员向报刊投稿,不得引用或泄露秘密;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领导审查。 第二十九条 人事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同时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情况和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传。 (四)各种内部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对干部的考核、政审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 第三十条 会议管理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组织召开涉及秘密范围的会议,必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发,严禁向非会议人员提供。 (三)对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事先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报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不定期地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增强每位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我行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者盗取我行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者及时检举者;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 (四)在保密工作中忠于职守,做出重要贡献事迹突出者; 第三十三条 凡泄露我行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A级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泄露AA级秘密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泄露AAA级秘密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泄露我行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我行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我行秘密者; (三)虽然泄密情节较轻,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数量较大者;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从而造成损害我行利益者。 第三十五条 泄露我行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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