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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员工
培训
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培训组织体系 2
第三章 培训课程体系 3
第四章 培训师资体系 4
第五章 培训支持体系 5
第六章 教育经费 6
第七章 培训流程 8
第八章 资格证管理 9
第九章 教育培训奖励 11
第十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知识技能,并影响其积极的工作态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行统筹、分级负责、分类分层次实施:总行培训部整体统筹全行的培训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分类、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全员受训、全面覆盖、整体提高:培训的组织力求覆盖面涵盖全体员工、全行各层次、各业务条线,以达到整体提高的培训目的。
(三)助推业务、提升能力、树立积极工作态度:以促进业务发展、提升全行员工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结合树立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针对本行业务发展重点,组织、安排全行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仅含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不含外包岗位员工)。
第二章 培训组织体系
第四条 本行培训组织体系由总行培训部、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自培训职责所组成。本行建立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分层次实施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总行统筹规划全行整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行管理层人员、总行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全行性质的综合性培训、专业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和出国(境)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集中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培训班,由总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支行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培训工作职责随本行组织架构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总行培训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培训体系,制定和实施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行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培训费用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控制。
(四)负责收集本行各级员工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和管理。
(五)牵头全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后评价。
(六)负责课程研发与内、外部讲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七)负责内外部培训资源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搭建各岗位学习地图;负责培训中心及企业大学的搭建和实施工作。
(九)负责网络学习平台建设,推进学习型文化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部门管理条线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收集年度培训需求,并送审管理条线的培训需求及预算,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培训规划与总行培训部共同制定本条线员工的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条线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编写或选用相关培训教材;
(五)负责培养并选派条线专业内训师;
(六)对本条线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七)对培训中形成的资料报总行培训部备案。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需求,并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垂直管理的业务条线、部门须将培训需求上报总行垂直管理部门集中上报,不在支行申报;
(三)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及培训项目,负责组织本机构员工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做好新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工作,落实跟岗、轮岗培训事宜;
(五)负责选派员工参加总行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六)负责建立本级机构员工的培训档案;
(七)负责培养并建立本级机构的兼职内训师队伍;
(八)对本级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总行培训部备案;
(九)负责总行交办的其他培训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育培训纪律:本行应为员工安排培训时间、提供培训机会,支持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培训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岗位培训,非因疾病、单位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应当参加的培训。如确有原因需请假的,通过OA流程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参训员工不遵守培训课堂纪律的,按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培训课程体系
第九条 本行培训课程体系的内容包括:岗位学习地图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其他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 岗位学习地图培训是指根据员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绘制的学习路径地图,按照入职培训、进阶培训、提高培训三个阶段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本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研究生(含)以上的学历或硕士(含)以上的学位教育、与岗位工作有关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资格考试。培训前经事前审批并取得证书的可以予以奖励,培训前未经审批的不予奖励;资格证管理按岗位相关度分为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和一般资格证,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本行可选派管理人员、优秀员工参加外派培训。员工参加外派培训采用单位选派、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公派出国(境)培训,按照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技能培训是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上培训板块中未包含的技能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本行集中组织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外派培训及出国(境)培训由总行培训部归口管理。擅自组织或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报销、奖励。
第四章 培训师资体系
第十六条 培训师资体系包括内训师(专职类内训师、兼职类内训师)和外部培训机构师资。
第十七条 内部培训师(专职类内训师、兼职类内训师)由本行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兼任,具体管理按照本行内部培训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部培训机构师资是指通过本行聘请的外部培训机构或授课讲师。各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就某一项目、某一课题等推荐外部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部门对培训机构师资进行集中评估,建立并更新外部培训机构库,按照本行采购流程选定外部培训机构师资,其课酬根据培训预算及采购结果确定,在培训后通过培训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九条 外部培训机构管理:我行对培训机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核心课程、机构师资情况以及与我行历史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我行业务需求的机构纳入培训机构库管理
第五章 培训支持体系
第二十条 培训支持体系包括网络培训学院、模拟操作系统、培训教材、培训设施设备、教育经费等。教育经费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网络培训学院:通过网络培训学院为全员提供在线学习、在线测试,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培训数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与本行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各类业务模拟操作系统,通过业务模拟操作系统的应用提升员工岗位技能。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总行科技信息部统筹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包括内部教材和外部教材,包括课件、讲义、图书、录音、视频、录像等形式的实物和电子版本,是本行的重要档案和知识产权,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内部教材由总行培训部及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发并与本行相关机构、人员共享;外部培训教材:本行聘请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外部培训机构应提供教材,教材由培训部门归档管理;本行员工参加外部公开课程的,应在培训结束或返回本行1周内将相关培训资料交培训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培训设施设备:培训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依照“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的原则,由总行行政事务部统筹、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经费实行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使用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由计提预算及使用预算两部分组成,按年度总额控制,按月编制。各一级支行、总行各部门要编制次年培训项目年度预算(教育经费年度使用预算)交总行培训部审核。计提预算根据预算年度的工资因素测算编制,全行教育经费按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2.5%按年度计提,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由总行培训部会同总行财务会计部确定总行及分支机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如果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敷需要,需开支的项目报本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开支,以保证培训实际需要。教育经费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使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本行审定后一般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仅限于列支如下范围:
(一)本行员工岗位学习地图培训、学历或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其他技能培训等的相关费用;
(二)本行内、外部培训机构师资的课酬;
(三)本行各类培训教材、培训设施设备、网络培训学院等培训支持体系的购置、使用、运转费用;
(四)培训需求调研、组织、实施、评估以及档案管理等培训流程体系相关费用;
(五)培训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经费的使用审批管理:教育经费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由总行培训部归口管理。对纳入年度预算的教育经费开支在使用前要编制财务项目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不在年度培训预算中的项目不得任意开展,须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培训部门负责人及培训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总行培训部是教育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实施和控制。各一级支行要将实施情况每年向总行培训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审批权限:单笔2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审批;单项、单笔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培训项目由总行培训部审批后,培训费用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单项、单笔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须报总行培训分(协)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单项、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教育经费开支,由总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行集中组织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及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在培训前必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培训分(协)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的上述培训,一律不得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员工参训须使用《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审批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登记员工的个人费用台账,并定期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培训部。
上述培训单人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员工须于培训前与本行签订《培训协议书》相应延长服务期;员工业余参加本行业务相关的学习,培训费用超过1万元(含),且自愿于培训前与本行签订《培训协议书》延长服务期;员工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或学位资格证书考试,经事前审批,可凭发票按相应的上限标准进行奖励;员工业余参加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学历或学位教育,经事前审批,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可凭发票对相关培训费用按照相应的上限标准进行奖励;由本行集中支付的外派培训、集中办班培训等取得证书的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培训协议书》的签订:员工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及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的,单人培训费用或奖励的当年(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根据费用金额签订《培训协议书》,相应约定延长服务期:
(一)当年累计金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约定延长服务期3年;
(二)当年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约定延长服务期5年;
(三)当年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延长服务期8年。
累计金额以提交申请时的金额计算,本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保密协议和违约赔偿等相关事项,作为劳动合同的专项补充协议,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签订,实行分级管理,《培训协议书》纳入总行培训部网络培训学习管理系统,《培训协议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原件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归档,一份原件由员工留存。
第三十二条 集中办班、外派培训的费用支付应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一周内汇总填写明细,连同录取通知单或邀请函、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本行选派名单、考试考核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等由总行培训部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相关资料送培训部归档。受训员工在返回本行后,其学习资料有义务在全行分享,且有义务将所学内容,在本行安排下向有关人员讲授。计划外的外派培训仅限于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系统、银行同业协会、中国银联、政府相关部门及条线工作主管部门)发文并组织的培训。
第七章 培训流程
第三十三条 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需求由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提出,培训需求分析可为培训课程设计、开发或培训计划制定提供初始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培训预算送审: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依据本行当年的培训重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项目及费用预算,并统一向总行培训部送审培训预算,依据审核结果制定具体培训方案。
第三十五条 培训计划实施及监督:总行培训部、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同时,总行培训部负责对培训计划的监督管理。培训实施原则上依据本行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需要调整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向培训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培训实施单位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纸质或电子文档、PPT讲义、录音、视频等培训过程资料,并交由培训部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六条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实施单位应通过培训评估提高培训效果,征询受训人员对培训内容安排、培训师的意见,以改进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学员原则上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学员应将培训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应用于工作中;总行培训部对培训效果加以评估、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形成的培训档案,经组织人员整理后报同级培训部门进行分类归档;培训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供考核、上岗、转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参考。培训档案分为培训项目档案、阶段性工作档案。培训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培训通知(含课程表)、签到表、学员手册、培训评估表,《培训档案归档材料清单目录》;阶段性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总结表》、培训简报、培训总结。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向总行培训部报备培训项目档案,至少应包含培训方案、签到表、考试成绩汇总表、培训现场照片,同时报备《培训总结表》。
第八章 资格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资格证书仅限于与本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各类资格证的种类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更新,新增加或变更类别的资格证书,须经业务管理部门和培训部门分管领导共同确认;
第三十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业务相关度分为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和一般资格证。
(一)基本上岗资格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或本行统一要求的从事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工作技能,属于从事相应岗位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基本上岗资格证涉及的各岗位员工实行执证上岗管理,相关岗位员工须在三个考试期间内取得规定的资格证,未取得基本上岗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相应岗位。
(二)重要紧缺资格证:是指与本行业务发展密切相关、且人才紧缺的资格证,在岗位人员总量20%内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实行优先鼓励制度。
(三)一般资格证:是指除上述两类资格证之外的,与本行业务工作有关,但不属于本行重要业务,或目前人员不紧缺的资格证,此类资格证不做特殊要求,由员工自主学习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第四十条 对各类执证人员实行总量监管制度。
各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执证资格计划,统筹安排辖内员工考取各类资格证,并报备总行培训部。各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涉及的各类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的执证人数,应达到要求数量。
(一) 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作为所辖岗位的管理机构,必须强化基本上岗资格的总量监督管理。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开展、适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基本上岗资格证涉及的岗位人员应达到在岗位人员总量的100%。
(二) 各分支机构及总行相关部门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应达到岗位人员总量的20%。
(三) 鼓励员工积极考取一般资格证,一般资格证的执证人数不作强制监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各类资格证书,由员工自行参加相关学习、考试,本行不集中组织培训。
第九章 教育培训奖励
第四十二条 教育培训奖励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奖励及资格考试奖励。在岗员工自费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证书者,在满足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教育培训奖励。教育培训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制度。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后对相关培训费用按本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岗员工自费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教育,根据员工所属层级,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
(一)新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入学资格,且经过事前审批的;
(二)提出申请的上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操作层员工须考核等级须为A级),且近三年本行年度考核没有D或E等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员工(若入行考核时间不足三年度的,须至少参加过一个年度考核,且考核等级无不合格或不称职);
(三)员工在申请当年以及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或未在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处分期内(以责任追究委员会出具资料为依据);未处于淘汰观察期(淘汰观察期以人力资源部界定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奖励标准如下:
(一)操作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0.6万元(以考试报名、培训费用为准,下同);
(二)执行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管理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高级管理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学历(学位)教育奖励按年度进行总量控制,审批人数不超过本层级人员总量的8%。当年超过8%的申请人员,可在次年享有优先申请资格,但申请年度的上一年考核等级也必须为A或B级;
(六)员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奖励,培训前需填报《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经审批通过的,凭报名费、学费、考试费、书费等培训相关发票,按上述条款的核定上限金额进行奖励。发票金额不足上限金额的,按发票金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 资格考试奖励标准:员工取得相应资格证,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基本上岗资格证:相应岗位员工获得的基本上岗资格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每多取得1个基本上岗资格证奖励100元。
(二)重要紧缺资格证:对业务发展急需的、且在岗位人员总量20%内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实行优先鼓励制度,经事前审批,获得相关证书者,凭报名、考试、书费发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现金奖励,(除国家规定要求相关培训课时方可报名外,资格证的培训辅导费不得申请奖励);在超过20%的优先鼓励比例以后取得证书者,最高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特殊岗位超过本办法优先鼓励比例的而进行非定额奖励的,须经总行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批准。
(三)一般资格证:
1、参加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计算机工程专业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证书者,奖励500元;取得中级证书者,奖励800元;取得高级证书者,奖励2000元;
2、参加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一般资格证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
3、其他非相关岗位员工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或本行规定的各类基本上岗资格考试,每取得1门证书者,奖励100元;其他非相关岗位员工考取重要紧缺资格证、一般岗位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
第四十六条 教育培训奖励流程
(一)员工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员工教育审批表;培训项目说明资料;学历或学位教育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1、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学习内容是否与员工岗位工作相关;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如下情况进行认定:员工级别,年度考核等级,是否存在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是否处于淘汰观察期;3、培训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培训协议的签订情况、申请金额上限执行标准、按比例总量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4、重要紧缺资格证的审批,须由条线管理部门审核员工是否为本条线员工、是否为条线员工总量的20%之内。
(三)按管理权限报经总(支)行分管领导审批。
(四)报经财务审批流程后支付。申请财务申请时,员工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级培训管理部门提交财务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如下:1、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复印件);2、延长服务期的员工培训协议;3、学历或学位认证资料;4、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以责任追究委员会出具资料为依据),未处于淘汰观察期(淘汰观察期以人力资源部界定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章所涉及奖励事项的审核按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均须报经本级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总行培训部负责组织关系隶属于总行的员工培训奖励审核,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层级管理员工的培训奖励审核(培训费用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培训费审批按照培训类别、涉及金额、员工级别不同,采用不同审批流程及权限设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所涉及相关培训奖励须于取得证书1年内提交奖励申请,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时限以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学历(学位)教育的奖励执行标准,以报名入学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若员工在签订《培训协议书》延长服务年限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含调动)或因违纪、违规、绩效考核等原因被我行辞退的,应按比例退还奖励金额,退还金额计算方式为奖励金额除以总延长服务年限乘以剩余年限。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培训部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