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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客户
服务
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服务的管理制度到底是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奉上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