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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意见
征询
工作
规程
业主意见征询工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
为收集听取业主、用户意见与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服务中心对业主定期进行的意见征询。
第三条职责。
(1)管理处经理:负责对业主意见征询工作的指导。
(2)服务中心:负责对业主意见征询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工作程序。
(1)管理处每半年进行一次业主意见征询,征询的内容有治安、车辆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社区文化活动、便民服务等。管理处可视实际情况选择每次征询的主题(内容),征询方式一般为问卷调查。
(2)管理处服务中心主管制订业主意见征询计划及“业主意见征询表”,经管理处经理审核后由服务中心人员负责执行。
(3)管理处征询户数按小区总户数(或总栋数)的10%为标准,且问卷回收率应不低于70%;若低于70%,则按每低5个百分点满意率相应下降1个百分点计。
(4)管理处对征询结果按治安、车辆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社区活动、便民服务等进行分类统计,出具业主意见征询分析报告。对未达到质量目标和业主普遍反映的问题,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和改进方法。
(5)问卷发放应采用随机的原则和二次重点抽样(即上次调查中有抱怨和投诉或平时有投诉的业主等,应在抽样时被覆盖到)。
(6)业主的满意率不得低于质量目标的要求。
(7)管理处经理负责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对服务工作的改进建议,呈交品质部决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应采用一定的统计技术。
(8)征询的业主意见由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回访,并填写“业主意见回访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