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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员工
离职
管理
规定
物业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管理处。
第三条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本部、各管理处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条辞职管理。
(1)辞职员工本人提出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得到批准。
(2)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含休息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除外)。
(3)对于辞职申请不足30日的员工,须支付违约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①主要工作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公司选派或出资参加脱产培训,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③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自动离职。
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辞职未被批准而擅离职守15日以上。
(1)自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不得享受公司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2)自动离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辞退。
辞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辞退者:
①因公司机构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的。
②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职位调整和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③员工(半)年度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
④用人部门执行公司双向选择政策提出辞退的。
⑤不服从公司调配的。
⑥公司其他文件规定可以辞退的。
⑦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地方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离职手续的办理。
(1)员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2)员工应交还所配发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和工作证等有关证件。
(3)员工离职交接时应注明移交材料、设备、工具、财物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4)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各相关部门或班组主管在“员工离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员工持会签单办理结算手续;管理层员工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结算,作业层员工在下属单位财务部门结算。结算范围如下:
①支付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薪金。
②计发至离职日止应享受的有薪假期补偿(根据公司假期管理规定及离职有关规定)。
③代扣税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④根据国家规定,在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八条离职证明。
正常离职者,公司可出具离职证明。
十、外驻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外驻员工的生活福利,进一步规范外驻员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所有外驻员工。
第三条外驻员工定义。
外驻员工是指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总部或分公司批准,派往原工作城市以外连续3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四条物业咨询师资格评定。
(1)外驻分公司管理处或顾问项目(小区)工作的员工,在外派之前需进行物业咨询师资格等级评定;外派之后,享受物业咨询师系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2)物业咨询师资格评定由新用人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班子会审后确定。
第五条外驻员工待遇。
外驻员工待遇由正常待遇、驻外津贴、驻外租房补贴及驻外探亲假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正常待遇。
(1)外驻分公司管理处或顾问项目(小区)工作的员工,经资格评定后,享受物业咨询师系列对应原单位等级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2)外驻分公司职能部门工作的员工,享受新岗位对应原单位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外驻津贴。
(1)已婚且配偶仍在外驻员工原工作城市的外驻员工,享受全额外驻津贴。
(2)其他外驻员工,享受相应外驻津贴的50%。
(3)由其他地区外派的外驻员工外驻津贴标准,按本地区外驻津贴标准的50%计算。
(4)外驻员工配偶的居住情况由外驻员工本人提供,用人单位核实,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
第八条外驻租房补贴。
(1)外驻分公司且主持全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或管理处)负责人以上的外驻员工,分公司没有提供免费住宿条
件而另行租住的,享受全额外驻租房补贴。
(2)外驻顾问项目(小区)的外驻员工,若甲方或公司已提供住宿条件的,不享受外驻租房补贴;否则,享受
全额外驻租房补贴。
(3)外驻分公司其他情况的员工,原则上由分公司统一安排住房;分公司确实不能解决住房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提出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公司经营班子会审后,享受外驻租房补贴。
(4)外派其他地区的外驻租房补贴标准按外派北京、天津外驻租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
第九条外驻探亲假。
(1)派往省(直辖市)外(并满足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条件)且属两地分居的已婚外派员工,可享受外驻探亲假。
(2)外驻探亲假标准:外派员工配偶在员工原工作城市的,每4个月一次,每次1周;其他已婚外派员工,每年一次,每次30日。
(3)外派员工可报销家属往返居住地与外驻城市的机票或火车票,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