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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考勤
管理
规定
第 9 页 共 6 页版本状态:A/1
WJH-WI-HR-27 考勤管理规定
1.0 目的
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确保正常工作秩序,为计发工资、奖金等提供依据。
2.0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单位/部门员工考勤管理。
3.0 职责
序号
部门/岗位
职 责 范 围
1
单位考勤管理员
负责考勤监督、复核、汇总及公示等
2
各事业部、职能部门、物业负责人
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监督。各类假期审核,操作岗位员工请假 4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经理以下管理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考勤制度制订、修改、解释,考勤监督检查、假期复核,考勤汇总复核
5
经理、 总经理
管理人员 1 天以上假期的审核、审批
4.0 工作程序
4.1 工作时间
4.1.1 行政班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特殊工种除外。
4.1.2 具体工作时间
班次
工作时间
备注
行政班
09:00-18:00
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如遇特殊情况可调休处理
客
服
部
A
班
08:00-18:00
B
班
09:00-19:00
保
洁
部
A
班
07:00-18:00
B
班
08:00-19:00
工
程
部
A
班
08:00-18:00
B
班
09:00-21:00
保
安
部
A
班
07:00-19:00
24小时制
两班倒
白班/夜班
B
班
19:00-07:00
4.1.3 迟到、早退和旷工
序号
类别
定 义
工资
1
迟到
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含)内到岗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结束前 30 分钟(含)内离岗者为早退
10 分钟以内每次扣 5 元;
10-30 分钟每次扣 10 元;
30 分钟以上作事假半天处理
2
旷工
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以上 2 小时以内到岗者;工
作时间结束前 30 分钟以上 2 小时以内离岗者为旷工半天
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开始后 2 小时以上到岗者;工作时间结束前
超过 2 小时离岗者为旷工 1 天
每次扣 3 倍日工资
4.2 考勤操作
4.2.1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记录员工考勤的执行情况,各事业部、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底编制次月排班表,报所在单位考勤员,以便对照核查。
4.2.2 员工正常上、下班考勤实行指纹打卡方式考勤。指纹打卡的每天指纹打卡 2 次,轮班制及特殊岗位员工实行指纹打卡 2 次;外出办事人员需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交相关领导批准有效;特殊情况下使用值班记录表的考勤时间应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有效。
4.2.3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一律以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审批单为准;加班实行指纹打卡。
4.2.4 超出时间界限打卡或漏打卡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未打卡处理审批表》,无正当理由或无法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4.2.5 员工入职后,考勤负责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对该员工指纹信息收集并录入考勤系统。员工离职后,考勤负责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对该员工指纹信息注销并备份考勤数据。
4.2.6 用人单位考勤员每月须至少对非打卡人员值班记录表进行一次核查,将核查作为月底考勤依据,每月 3 日前对上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将《 年 月考勤/核算汇总表》报送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复核。
4.2.7 用人单位考勤员每月底须对当月考勤系统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对导出数据进行书面存档。
4.2.8 除以下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按规定的具体工作时间考勤:
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特殊岗位人员)
2) 因公出差,经审批者
3) 因故请假,经审批者
4) 临时有事,事后说明事由,经部门主管核准
4.2.9 所有加班人员需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
4.3 管理人员加班管理
4.3.1 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可以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其加班费。
4.3.2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经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可以安排补休,其他岗位人员支付其加班费或补休。
4.3.3 当月有事假同时又有加班的,可将同等时间的事假与加班相互抵消。
4.3.4 操作岗位员工加班后安排补休的同样须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经理审批即可,管理岗位员工补休的,须按程序上报审批后方可执行。
4.4 假期管理
4.4.1 假期种类(明细见附件《假期类别表》)
1)无薪假期:事假。
2)减薪假期:病假。
3)有薪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法定假日、工伤、三八妇女节。
4.4.2 假期审批
1)员工所有假期均须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报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事假、病假 1 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即可。
2)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主管以上请假须经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经理、总经理请假须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员工因公出差(深圳地区以外、1 天以上)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4)员工超过假期未能按时销假及上班的,应电话报告用人单位领导并征得同意,超假部分应补办《假期申请审批表》并经审批。如果未经同意的,按旷工处理。
4.4.3 事假
1)请假:事假须提前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者或假期需延长者应说明理由,事后补办填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期限:全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一次请假最多不超过 15 天。
3)薪资:员工请事假的,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4)关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包含于事假假期内。
4.4.4 病假
1)请假: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诊断证明,突发疾病, 可事后补办。
2)期限: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公司工作时间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 15 日。满一年的,从第二
年起每年增加 15 日,但最长不超过 90 日。
3)薪资: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如下,但不能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在公司工作不满 1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
A、在公司工作满 1 年不满 3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B、在公司工作满 3 年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C、在公司工作满 5 年不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 90%。
4)其它: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包含于病假期内。
4.4.5 年休假
1)条件: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请假:凡准备请年休假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交《假期申请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期限
A、在本公司工作满 1 年至 5 年(含 5 年)的,年休假 5 天。
B、在本公司工作满 6 年至 10 年(含 10 年)的,年休假 7 天。
C、在本公司工作满 11 年至 20 年(含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D、在本公司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4)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5)其它
A、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分两次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B、离职前未休年休假者,公司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当年请病假累计 1 个月以上。
B、当年请事假累计 1 个月以上。
C、当年已休婚假、产假人员。
4.4.6 婚假
1)请假:当事人提前 20 天向所在单位提交《假期申请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须提交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结婚登记证明。
2)期限: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给假 3 天,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
加婚假 10 天。
3)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4)其它: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4.4.7 丧假
1)请假:因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向所在单位提交《假期申请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执行,否则事后补办。
2)期限:3 天,费用自理。
3)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4)其它:
A、直系亲属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
B、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4.4.8 产假
1)请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医院提供的分娩证明,事前或事后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
2)期限:90 天,其中含产前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属剖腹产、难产
的,增加 30 天。产假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 15 天。
3)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4)关注
A、 产假连续计算,所有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包含于其中。
B、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公司不给予产假。
4.4.9 陪产假
1)请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医院分娩证明且在孩子出生后 30 天内使用,事前或事后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提供《准生证》)。
2)期限:5 天。
3)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4.4.10 法定假日
1)期限: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劳动节 1 天,十一国庆节 3 天,清明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
2)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3)其它:若法定假日恰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4.4.11 妇女节
1)期限:每年 3 月 8 日,放假半天。
2)薪资:全额支付员工假期期间的工资。
3)其它:若妇女节恰逢休息日,不再补假。
4.4.12 工伤假
1)条件: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中者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H、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I、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
J、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请假:根据医院证明填写《假期申请审批表》。
3)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如伤情需要并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
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超过 12 个月。
4)薪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其它
A、就近抢救,定点医院治疗。
B、经工伤鉴定,无残的,应于医疗终结后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C、经工伤鉴定,致残的,应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D、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0 假期统计
用人单位考勤员每季度结束次月 5 日前统计汇总单位人员从年初至季度结束时的休假情况,填写《员工假期统计表》,并报送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6.0 纪律条款
6.1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 5 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 20 次以上,公司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作任何补偿。
6.2 员工连续旷工 3 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8 天(含)以上的,公司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6.3 员工超过假期期限未能如期到岗的,应提前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征得同意,事后补办手续审批通过后有效, 否则按旷工处理。
6.4 伪造医院伤病证明休假达到 3 天或诈病 3 天以上不出勤的,公司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6.5 存在其它考勤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勤监督管理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及监管人罚款 100 元以上处理。
7.0 相关记录
7.1 《假期类别表》
7.2 《员工外出登记表》
7.3 《 年 月考勤/核算汇总表》
7.4 《假期申请审批表》
7.5 《员工假期统计表》
7.6 《加班申请审批表》
7.7 《未打卡处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