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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辖区
车辆
管理制度
物业辖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物业项目辖区内车辆的管理,保障业主(住户)利益,创造优美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物业项目辖区内的车辆管理。
第二章 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第三条职责。
(1)停车场的全面管理由保安大队负责。
(2)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由保安大队主任负责。
(3)当班期间工作的检查、指导由治安中队长负责。
(4)车辆的停放、监护工作由停车场治安员负责。
第四条值班管理。
设立保安岗,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第五条凡业主(住户)的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违章停放车辆将被拖移。业主(住户)领回车辆时,除须按相关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另应交纳拖车费。被拖移的车辆停留于扣留车场超过24小时未领回的,须另加超时保管费。凡超过72小时未领回的,由车辆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业主(住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车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或年交纳停车费。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停放。
第七条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
第八条凡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了停车牌的车辆,其停车费由车辆处通过每月的费用通知单通知车主,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由小区入口保安人员收取停车费。
第九条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车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继续支付停车费。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车牌(位)情况,车辆处将扣留押金并取消车辆的停车位,收回停车牌。
第十条车辆入库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
第十一条临时进入大厦范围内的车辆,必须在临时车位停放,并交纳停车费;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车道上。
第十二条车辆入库停放后,车主须向车管员领取车牌并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凭取车牌取车。车管员只按牌放行,特殊情况急需用车而无取车牌的,须出示本人有关证件,由车管员登记后方可取车。
第十三条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或将车上的杂物扫落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得进入车库。
第十四条为杜绝车库内发生意外事故,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同时,在车库内不得随地扔烟头,违者按章罚款。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车库有良好的卫生环境,进入车库的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
第三章 小区(大厦)停放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小区(大厦)需要停放车辆,先到管理处办理车辆停放登记,管理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使用人按规定缴清租位费和管理费后在指定停放车位停车。
第十七条进入小区(大厦)的车辆需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除规定区域外,小区(大厦)内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车辆禁止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上。
第十九条小区(大厦)内的访客车辆应该按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区。
第二十条车辆停放遵守一车一位的标准,如果一家拥有两部(或以上)车辆要轮流停放,必须在管理处登记,获准后才可轮流停放,否则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一条小区(大厦)出现车位违规被占用的情况,一旦查获或举报,管理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小区(大厦)内的车位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的原状和用途,也不得在车位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维护好停车场的安全、通畅和卫生。
第二十三条小区(大厦)内各住户、业主无条件配合管理处建立车籍管理资料。
第二十四条小区(大厦)内住户或业主报废的车辆不得随意弃置在停车场内,应该立刻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住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小区(大厦)内停车位的车辆内勿放置贵重物品,停车场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月保管理。
(1)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2)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如车主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相关手续。
(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第二十七条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临时管理。
(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2)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无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第五章 安装现代化车辆管理设备
第二十八条安装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设有中文显示屏和语音报价系统。
第二十九条安装图像记录系统,将进入的车辆拍摄存入计算机。
第三十条安装自动车牌识别系统,车辆离开时,对车牌IC卡等资料进行识别对比,确认后自动放行。
第三十一条安装信息统计系统,对每天、每月、每年的收费、IC卡的发行、挂失恢复等情况自动统计,并打出报表。通过管理中心与软件设置操作员权限。
第三十二条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车辆出入通道、车库等重要地区设置监视点,对车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车辆管理处负责制定、解释及说明。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