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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热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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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质量 监督 热线 管理 规定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热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行政部接听服务质量监督热线。 (1)服务质量监督热线专供业户投诉使用,无特殊情况不得用此电话拨打外线。 (2)电话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并说:“您好,服务质量监督热线……” (3)接听人应细致、耐心、态度诚恳地听取业户的投诉,并详细填写“服务质量监督热线登记表”,如业户要求答复,还应记下联系方式。不得缺记、漏记业户投诉,不得有意拖延或隐瞒包庇,否则记“较大过失”一 次,并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处理。 (4)成立电子业主委员会。凡是业主,都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提出自己的建议。物业公司在各项措施出台前,可以在网上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 第二条核实服务质量投诉。 (1)属于一般性维修,通知客户服务部填写“维修工作单”,并告知业户应拨打公司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 (2)属于对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投诉,应立即填写“服务质量投诉调查表”,并向行政部经理汇报,对业户投诉进行核实。 (3)行政部应广泛了解事发经过及各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条处理服务质量投诉。 (1)经核实确为公司员工服务态度、维修质量、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业主严重投诉的,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填写“过失单”对该员工记“较大过失”一次。 (2)对于第一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员工,扣除当月工资的20%;如该员工第二次出现此类问题,扣除当月工资的30%;如出现三次严重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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