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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经营
企业管理
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盖章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有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人员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有:
1.负责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食品索证、进货查验、台帐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2.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3.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和餐饮服务过程监督检查;
4.对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采购的索证验货、储存保管、标示、记录、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对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记录存档;
7.积极参加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 食品安全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
4.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5.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保存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食品安全,特制定本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 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店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包装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本店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对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必要时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6.本店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废弃物的处理。做到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1.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人为: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迅速展开处置行动;当遇到重大安全事故时,在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配合,迅速展开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发生(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本单位负责存储、运输的食品发生安全事故,或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启动本处置方案。
4.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
5.负责人应及时研究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制定应急管理措施,指挥本单位及时、稳妥地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职责:
(1)根据政府或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请求;
6.在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加强重点品种,尤其是高风险食品品种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和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加强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一旦确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和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应准确了解情况,及时向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9.本单位负责人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后,应开展事故分析责任认定、整改落实等事项,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涉案食品处理,单位负责人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落实整改和改进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