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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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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养殖场 人员 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返 回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返 回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返 回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2015-09-07 8:43 | #2楼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 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5、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7、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 8、养殖产品在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9、自觉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水产养殖(育苗)生产水质检测制度  为保证水产养殖(育苗)用水达标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苗种)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在生产活动开展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及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等标准中有关规定。  2.水质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不得送检。  3.水质检测项目为:悬浮物、漂浮物、色、嗅、味、pH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铜、锌、铅、铬、镉、汞、砷、镍、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多氯联苯、呋喃丹等。  4.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若水质不合格,待改良水质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5.在生产活动中,若水质出现异常,则需重新检测。  6.加强水质的日常管理,确保无人为破坏水质现象发生。    7.<水质检测报告>正本或复印本存入生产档案,有效期一年。  养殖水产品标签制度  为加强对水产品标签的管理,保证水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1、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在制定水产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具体规定。  2、水产养殖单位销售水产品应当附具水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产品质量、保质期等。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4、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5、严禁伪造、变更、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水产品标签,并自觉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灭病源的有效措施,为全面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特制定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规范;  二、养殖场内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备品等每周清洗干净,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内杂物定期清理、焚烧;  三、养殖场内及周边环境应做到定期的消毒;  四、养殖场的垃圾要运往指定的粪垃圾堆积处理场,严禁乱抛、乱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做好记录。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各类水质检测记录、病害发生和用药记录、饲料采购及留样记录、检查生产日志的记  录、投放苗种、养殖生产和产量记录、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等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鱼类无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 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的鱼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鱼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鱼类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鱼类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养殖场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传染人。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进行消毒,做好发病源的有效隔离。      5、病死鱼类当天销毁,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鱼苗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产品。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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