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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或辞退方案设计及安全防范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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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或辞退方案设计及安全防范 2 企业 裁员 辞退 方案设计 安全 防范
企业裁员或辞退方案设计及安全防范 应朋友的建议,要我把裁员的经验写成文章,但我觉得一来我个人的经历不具有普遍性,二来我这个人比较懒,所以还是把左祥琦老师的讲义与大家分享一下,专家的意见更具说明性! 企业裁员或减员的方案设计及安全防范 一、裁减员工方案的设计原则及风险控制策略 1.企业裁员的几种常见原因 企业实施裁员行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转型,企业转型后不再需要之前的部分员工,因而需要裁员; 二是并购,企业之间发生并购后必定要进行整合,这时就会有裁员; 三是机构精简,尤其是经济形势不好时,企业业绩下滑、订单减少,往往需要裁减员工; 四是其他情况,比如,企业董事会决定将企业解散清算,这时除了留下少部分财务人员、应收账款负责人员和企业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外,其他大部分员工都要进行裁减处理,等等。 2.企业裁员方案设计的准备工作 对于批量裁员或减员的情况,企业要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在方案制定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初步确定关键事项 制定方案之前,首先要初步确定一些关键事项,如准备裁减员工的数量、职位分布、裁员方式、实施时间等,权衡其中的利弊,做好可行性研究。 选择恰当时机和方式发布信息 企业要为后续的方案设计做好铺垫,包括选择恰当时间和方式发布裁员信息,让员工有心理准备等。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不能在裁员之前严密封锁消息,对员工搞“突然袭击”,这样很可能引起员工的剧烈反应。当然,提前发布裁员消息,让员工有一个心理预期,并不是要指明哪些员工会被裁掉,正确的做法是不涉及具体员工,甚至不涉及裁员人数或某部门要裁多少人等具体情况,只需说明公司因何种原因或状况,近期会有裁员计划,必要时可以进一步说明裁员的大概比例。这样,员工就会对裁员有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等到裁员名单正式公布后,即便自己被裁也有一种证明了自己之前预测的想法,也算是对自己的一个交代,一般不会产生太激烈的反应。但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做好核心信息的保密,如具体的裁员名单等,绝对不能让员工提前知晓,否则可能引起混乱。 选择合理的裁员时间点 在裁员之前,企业要注意选择合理的时间点。裁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应考虑到员工的利益和情感需求。比如,春节对中国人来说很重要,元旦、春节之前尽量不要裁员。 选择合法、适当的裁员手段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法、适当的方法手段。对于符合法定裁员条件的,可以依法直接裁员;对于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的,要根据员工合同情况,采用批量终止合同或协商解除合同的方法。 协商解除合同前期准备要充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做好各种应急预案。企业的裁员方案分为几种,一种是对外公布的方案,其余的是内部掌握的方案,如个别员工处理方案、各种应急预案等。裁员实施过程战线不能拉得太长,要用最短的时间实现最大的成功。另外,要做好离职面谈工作,这是企业HR工作人员的一项技巧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3.企业裁员方案的设计原则 充分准备然后实施的原则 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前,应把涉及的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包括何时入职、工作年限、学历甚至家庭情况等,尽量保证实施方案的全面和完整。这是方案设计的必须要素,也是日后与其面谈的基础要素,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对于一个企业中夫妻双方都在裁员之列的,要慎重考量权衡,尽量分批裁减,确保他们能够比较平和地接受;对于长期病休、医疗期未满、孕产期和哺乳期或者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在处理完正常员工的合同后,与其一对一沟通。 宏观把控灵活处理的原则 企业的高层决策者、管理者对裁员工作要有宏观的把控,而不要过分注重微观。裁员计划能做到绝大部分员工顺利离职就是成功,对于剩下的个别员工可以灵活处理,为其寻找新职位进行安置,不必强行坚持“必须全走,一个不留”。 政策和口径统一的原则 裁员或减员方案确定后,各部门给予员工的政策解释口径要统一。从裁员消息发布之初,到中间各种信息的“放口风”渗透,再到最后的离职面谈环节,企业发布的信息不一定是正式的,但必须做到口径统一、信息准确、简明扼要,各级人员都不能妄加解释,否则会让员工觉得其中有“猫腻”,进而产生不信任,增加裁员难度。 先易后难的原则 如果用签协议的方式裁员,要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人都有一种“羊群效应”,当前面的员工一个个接连签署协议离职后,后面的工作就会越来越顺利。有的企业由于裁员方案不合理等因素,导致裁减工作刚刚开始就很不顺利,前面的员工拒绝签署,而企业无法满足他们提出的新条件,进而导致后面的员工全部选择观望,最后只能是企业增加成本、提高条件,尽量将裁员工作顺利完成。 执行人员先培训的原则 裁员之前,对HR人员和实施裁员的相关人员要先进行统一的培训,让他们准确理解公司政策,学会操作技巧和处理常见问题的方法。否则,必定无法正确有效地开展工作,而影响裁员工作全局。 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 当裁员实施方案不能涵盖的个别问题出现时,应采用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进行应对,不宜过分教条和僵化。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其有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对方无过错情况下单独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要征得对方同意,企业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意味着这些员工即使本身想走也不能离职。比如,有些孕期的员工觉得在工作中对孕妇和胎儿不利,这时企业又给其高额的补偿,于是产生主动离职的想法,这时企业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协议上写明“乙方在明知自己已有身孕的情况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今后的法律纠纷。 二、互动问答 1.员工合同未到期,并且不同意协商方案,坚持不离职的,如何处理? 学员提问:单位准备与一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了方案,但对方坚持不同意协议离职,同时他的合同也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办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员工工作上有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是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企业就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否则,就会非常困难。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比较好面子,同时担任一定的职务,那么企业就可以宣布免除对方的经理职务,其他的工资待遇等保持不变,这样对方可能就会觉得无法继续面对同事,然后选择接受补偿条件,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再比如,企业想与一位采购经理协商解除合同,但对方不同意,于是企业就采取明升暗降的方法,将他提升为副总经理,不再负责采购事务,而是负责一些行政后勤之类的杂务,采购经理就选择了同意离职。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员工特点采取不同策略,同时要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比如,对于怀孕的女员工,可以将突破口放在胎儿的健康上,告诉对方“这个工作环境,对你和胎儿都很不利”,然后再给予对方足够的补偿,让对方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 企业在与员工谈话前,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而不是等到与对方谈话之后再去想如何处理,这样就会陷于被动。总的来说,处理原则是要有“开放性”,不能强硬地表示“你不走也得走”,而是继续平和地就事论事,表面上给员工更多的选择,比如调换部门、给其发放最低工资不用上班等,但其实事先已经替对方考虑清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其最有利的选择,这样对方最后必定会遵照预设的思路选择解除合同。 有的企业面对坚持不走的员工,会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就算对方去告自己,大不了多给一些补偿。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履行的就应当恢复,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履行的,企业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2.员工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也不愿意主动辞职,如何处理? 学员提问:随着公司生产工艺的调整和设备技术的改进,势必会对一些工序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转岗、分流安置,但一些员工十分抵触,不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和工作地点安排,也不愿意主动提出辞职,这时应该怎样应对呢? 专家解答:企业工艺或技术改进后需要轮岗,可能会产生富余人员。这种情况可以看是否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的重大技术革新导致富余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裁员;同时,企业工艺改进或技术更新后,某些职位不再需要,属于该条款所说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属于法定裁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新岗位并与其协商,如果对方接受就应转岗安置,如果对方不接受,企业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支付给对方法定的补偿即可。 3.劳工合同终止时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是法律规定还是公司自行确定? 学员提问:企业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是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还是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考虑可以自行决定的? 专家解答:企业选择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以后计算,一年工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是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的,但2008年之前的工龄可以不支付补偿。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利弊?企业如何降低解除劳动合同成本? 学员提问:公司部分老员工工龄将满10年,其中有些员工是续签的第二次劳动合同,这时他们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有何利弊?公司如何应对员工的这一要求,是先解除劳动关系再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按照员工在职工龄和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算补偿标准,那么计时员工和计件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降低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 专家解答: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于先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签订,这种操作方法是行不通的。深圳政府部门出台一项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之内重新签订的,仍属连续工作;北京市法院也出台过类似会议纪要,规定企业让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后,由原单位或集团内不同法人或关联公司轮流重签合同,计算工龄时仍然连续累计。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企业通过割裂工龄或工作单位的做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主张企业采取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规避法律,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行不通。对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同地区劳动部门有不同的理解。从2008年至今,各地在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一致的情况,各地都出台了很多地方性的法律规章,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成文的统一规定,企业只能因地制宜,了解清楚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规定和解释并加以执行。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好处是,从员工的角度来讲,会有更强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对企业来讲则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凝聚力和责任心;不利是,由于没有合同期限,即使员工表现一般,只要不是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或长期病假等情况,而企业也没有发生重大情况变化,那么在裁员时,就只能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谈判过程中,员工又会利用自己合同的无限期向企业索要更高的条件和补偿,在补偿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心理肯定是不同的。从企业HR工作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合同总体上对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说法是错误的,员工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应当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比如,员工离职时间在7月份,由于当月不是其工作的一个整月,要从之前的6月份向前推12个月,并以这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同时,如果员工在此期间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应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补偿。 对于如何降低企业解除合同中付出的成本,操作空间不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是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的。如果企业与员工单独协商,对方不太在意补偿金额的话,协商的补偿金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要注意必须与员工签署“员工提出解除合同而企业同意”的协议,否则,如果员工事后反悔,法院会支持员工的主张。当然,对于企业支付协商解除合同补偿金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问题的裁定,不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5.入职时间短的怀孕女职工请病假,必须批准吗? 学员提问:公司的女职工,工作不到半年时间就怀孕了,怀孕后不到两个月就要请病假,对于这个病假必须要批准吗? 专家解答:从理论上来讲,对于病假企业应该批准。但企业可以去核实假条的真实性,一般怀孕前三个月比较容易开假,三个月后很少开假。如果假条是假的,就可以视请假为旷工,如果员工严重违纪,企业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在制度中,对请假做比较完善的规则;第二,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和审批手续。 6.计件员工的加班费该如何在计件工资结算中体现? 学员提问:公司生产一线的计件员工,工作时间一般都会超过每周40个小时,并且采用每月无休、有事请假的工作方式,因为任务紧而不能安排补休,所以员工在与公司产生纠纷时,会谈及加班的工资问题。那么,如何在计件工资结算中体现加班费? 专家解答:《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工作日加班要支付150%的加班报酬,在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加班报酬。计件工资制的工资组成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有的员工为了多赚工资,就自愿加班,这类的加班就不产生加班费。如果企业为了赶订单,而安排员工加班,就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 7.对于消极怠工、等待企业主动辞退的员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学员提问:有的员工想离职,但不愿主动辞职,于是就消极怠工,等待企业主动辞退。对此,企业该如何应对? 专家解答:想离职又不愿主动辞职的员工,一般来说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对此,企业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明确规定消极怠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企业方不用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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