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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taffempire.com www staffempire com 容规宣贯 总则 材料 设计
2024/1/2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袁榕,2024/1/21,2,压力容器产品是各工业行业均涉及的通用性产品,在承压状态下工作,且介质多为高温或易燃易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特种设备予以强制性管理。由于建造过程涉及冶金、结构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专业技术门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综合实力。目前世界各国依据自己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要求制订出了适合于本国国情的相应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家的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保证承压设备的安全而制定的强制性手段,在任何其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遵循它的安全原则;技术标准应是推荐性的,规定保证承压设备安全所对应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但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该符合技术法规的安全原则,可以指导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验收,是承压设备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技术平均平台。技术标准和安全法规在总体上都是保证承压设备使用安全,但在作用和其他方面是有区别的。(法规授予标准以强制性权利)。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前 言,2024/1/21,3,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一层次)2、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层次)3、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第三层次)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我们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安全监察规程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培训考核规则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各种人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2024/1/21,4,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规的起草,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20年来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题。01年启动对暂行条例修订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前 言,2024/1/21,5,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24/1/21,6,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标准的设计压力范围为(0135 MPa)与国外的压力容器标准如BS5500、JIS8270、ASME-、AD规范、CODAP规范等大致相当。95年发布的JB 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设计压力35-100MPa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方面的空白,通过应力分析手段的应用,使压力容器的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对于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压力容器制订了JB/T4735-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设计压力高于100MPa的超高压容器标准国内目前正在酝酿之中。GB150和JB/T4735采用第一强度理论,以最大主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弹性失效准则。JB4732采用第三强度理论,以最大剪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塑性失效准则。产品标准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零部件标准;焊接工艺评定和规程;无损检测标准;材料标准:钢板、锻件、管子。试验与检验方法标准:拉伸、冲击、弯曲。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标准: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三、非金属压力容器标准。四、安全附件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挂靠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2024/1/21,7,容规修订基本原则,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统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问题、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RBI、TOFD、风险报告、合于使用评估);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2024/1/21,8,新容规制修订具体内容,1、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新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更名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3、解决99版容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或一些不合理和过时的规定。引入风险评估RBI经验技术、TOFD衍射波检测技术和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4、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要求,提出有关的要求如安全系数、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和耐压试验要求等;5、有争议但目前无结论的条款、不甚明确或不好操作但不影响大局的条款不考虑修改(留待将来深入研讨论证后修改),不纠缠细枝末节,基本保留原来的基本管理和技术要求。6、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4/1/21,9,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任务书,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l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2008年5月在苏州召开第三次会议,形成送审稿。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8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向WTOTBT进行通报。2009年4月起草组回复WTOTBT咨询意见,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颁布,200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新容规修订情况综述,2024/1/21,1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 1、适用范围 2、信息化要求 3、类别划分方法 4、新技术 5、引用标准,2024/1/21,1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2024/1/21,1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于2007年5月开始,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TSG 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2024/1/21,1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理。释义: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将99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2024/1/21,1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2024/1/21,1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的超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规程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承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附录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和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L;工作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2.5MPaL,并且小于或等于1000MPaL;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150;非直接火的焊接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寿命内,可不按容检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2024/1/21,1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条例定义范围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规定。对于符合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24/1/21,1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99版容规注1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对于考虑外压作用的容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容器内部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低于外部环境(如:真空容器、埋地容器和海洋开发用的潜水器外壳等)则该外压容器不属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果其外压作用是来自该容器的相邻腔室(即多腔容器),此时,工作压力仍然是指各自腔室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并以各自的工作压力来判断该腔室是否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只要有一个腔室适用于本规程,则该容器就应属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对于承受外压作用的承压元件,则应以内、外压作用下最为不利的组合条件进行强度校核计算。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可以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2024/1/21,1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99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0.1MPa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在99版容规容器分类中的注4,注明“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也在容规适用范围内。直接受火焰加热压力容器的设计要考虑材料的高温氧化失效模式,这种失效模式在标准中没有考虑,需要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经验考虑选择材料。但这种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仍然包括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只是没有特别说明。,2024/1/21,1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释义: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型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在本规程1.4条又对这些容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2024/1/21,2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2024/1/21,2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99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99版容规中的(1)(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1.4.2和1.4.3中规定。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不能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应当满足。本规程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24/1/21,2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释义: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制冷空调、压缩机行业配套容器设计制作检验 本规程1.4.2和1.4.3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24/1/21,2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条例不包括的核压力容器等)释义: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规程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2024/1/21,2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GB150的规定一致。99版容规第3条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列入本规程1.4.1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不适用于本规程。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2024/1/21,2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2024/1/21,2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按本条的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本体又包括受压元件和相关联的零部件、部位。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本体、安全附件、(主要)受压元件等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基本安全要求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最终要落实到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或者主要受压元件上。同时,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如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定期检验时只对压力容器的本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影响到容器能否投入使用,但不参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压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零部件为受压元件。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部件为非受压元件。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应力分析表明,开孔补强圈本身的应力很小,主要是局部区域的应力集中。设备法兰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筒体与筒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人孔盖、人孔法兰等)。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2024/1/21,2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对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类别划分方法,可以暂时不划分类别;如果需要划分,超高压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A的方法划分,简单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容器。将来进一步修订上述规程或者合并时,将纳入这些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并逐步形成对三类压力容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以改变目前某些压力容器游离于三个类别之外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本规程1.4条的压力容器,已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危险性与其所盛装的介质、设计压力、容积、以及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有关,PV乘积愈大,则容器破裂时释放的能量愈大,危险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监察要把有限的力量集中在危险性大的设备上,协调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关系,实行分类监管。,2024/1/21,2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国际上,也采用类似的思想对压力容器进行类别划分,并由此提出不同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要求。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工业基础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基于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欧盟 97/23/EC承压设备法规,根据允许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下的蒸汽压力、介质危害性、几何容积或公称尺寸、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承压设备的危险程度,将承压设备分为、四类,并给出相应的材料、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容器采用不同的符合性评价方法。日本JIS 82652003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依据设计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将压力容器分成3个等级:第3类压力容器的等级最低,适用范围为设计温度不低于0,设计压力小于1MPa;第2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小于30MPa;而第1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一般应小于100MPa。但是,如果对材料、制造、检验等提出特殊要求,设计压力高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也可归入第1类容器。,2024/1/21,2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99版容规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制造工艺等诸多因素,虽然其原则也是基于容器的危险性,但整个类别划分方法不够科学严谨。人为规定的成分大,并且显得十分复杂,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很难确定某一具体压力容器类别的情况。例如,容器的PV值是表征容器中蕴含的能量的参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仅仅考虑设计压力(或者体积)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同时,有些压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哪个功能在工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类别划分时考虑反应、储存、换热或分离等使用因素,就会造成类别划分时意见不统一;再者,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已不再是影响容器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如镍基合金、双相不锈钢等材料不仅强度高,而且韧性也好,JB/T4756200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已明确规定“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分类(一、二、三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条中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及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等定,但与镍及镍合金材料的强度无关”。将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统统都划为第三类压力容器也显得不妥。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只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类别划分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相应的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容器类别。(设计压力低于100MPa的小容积压力容器),2024/1/21,3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释义:将99版容规的第5条和第8条合并,将“部门规章”“规定”等改写成管理制度。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属于技术法规范畴,其技术内容均为安全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需要满足本规程中规定的安全基本要求。同时标准中需要规定实现安全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法和具体的技术指标。做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遵守本规程和标准是一致的,如果标准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安全监察的目的是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采用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是满足本规程要求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同类标准之间的技术差距比较大,不能保证所有的技术标准都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因此,如果技术标准中有不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情况出现时,应当以本规程的要求为准。另外,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应当按本规程3.1(3)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相当于无技术标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办理。(解决标准与法规多年不统一的状况。),2024/1/21,3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释义:随着技术的进步,随着石油、化工装置向高参数、大型化方向的发展,应用于压力容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会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并且简化程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从而简化了省级审核,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批准需要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提出这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没有推广之意。解决刚性化问题,给出处理途径。,2024/1/21,3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1)GB 150钢制压力容器;(2)GB 151管壳式换热器;(3)GB 12337钢制球形储罐;(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2024/1/21,3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为了避免在本规程后续内容中大量、频繁出现那些需要引用的技术标准的名称,本条集中列出这些常用引用标准的清单。列入本条引用标准清单的,并不意味着这些技术标准因为本规程的引用而整个标准成为强制性的;对这些引用标准而言,只有那些被本规程后续条款中具体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强调法规的地位和权威性,重申在承压设备行业标准对于法规的从属性。在这些引用标准中,GB 150钢制压力容器是规则设计法的基础标准,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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