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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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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 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污染 事故 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焦化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红线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 3 适用范围 潞安焦化一、二分厂环保事故管理 4 事故管理 4.1环保事故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 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4.2事故处理 4.2.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 4.2.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电话上报调度中心。 4.2.3事故发生单位除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4.2.3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对环境污染状况每半小时取样进行监测,报告事故后污染变化的情况,直至数据恢复正常,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3环保事故认定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焦化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 4.3.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少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造成本生产工段污染的事故。 2、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下(不含1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4.3.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生产装置区、排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2、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含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事故。 3、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4、造成本车间严重污染的事故。 4.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对厂区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本厂区内污染的事故。 4.3.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 2、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3、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造成本厂区以外污染的事故。 4.4事故调查 4.4.1 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及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环保部和有关各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4.4.2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情况,由环保部组织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4.4.3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查明事故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4.5 一般及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应48小时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及以上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4.4.6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4.4.7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核后,调查工作结束,环保部对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备案。 4.5事故考核 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个人和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 一般环境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考核500-1000元。 2) 较大环境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考核1000-3000元。 3) 重大环境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考核4000-10000元。 4) 特大环境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考核不低于10000元。 5)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4.6事故整改措施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组制定的防范整改措施,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整改落实不到位要按照公司隐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考核。 环保部 二零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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