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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管理制度
监理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智力服务和监督协调作用是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有效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便规范管理,更好的发挥监理机构的作用。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及配套工程。
三、甲方部门职责
项目部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工程管理部为间接责任人,负责对项目部此类工程管理内容的督导。
四、内容要点一
监理单位的选择
选择依据:依据项目所在区域、规模、特点、目标及我方项目部管理队伍的人员配置现状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组织公司其它职能部门一起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实地考察,详实掌握每个投标方的业绩,人员素质结构、在监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诚信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评价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记录,并着重考察总监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过硬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强烈的责任感等素质。
应明确总监任职条件和相关专业工程师的任职要求,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并将此载入监理合同。甲方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明确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工作监督,如:岗位监督、旁站监督、检验监督、监理周(月)报、现场例会等。
签订的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建设单位的委托内容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
首次现场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除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明确的内容外,还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制定《项目管理规定》并在首次会议上宣布、分发,经三方签认后组织实施。
编制各项监理制度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如项目总目标、会议制度、检查验收制度、材料检验与紧急放行制度、关键工序与特殊工序监理要求、工作联系单的签发、技术文件的审批时限、工程资料整理要求、值班制度等。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总监任命书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同时总监应将参与本项目监理的各专业工程师名单、简历、分工情况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其间,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经工程部同意。
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本项目《监理规划》,相关专业《监理细则》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予以审核。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监理控制流程报于项目部,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应监督实施。
开工前,总监应认真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应组织图纸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必须经总工办审核后才能下发各相关单位。
监理单位应于每月28日前向项目部上报监理月报和监理计划,工程管理部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其认真审核,若有修改要求应随即返回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监理计划,加强对监理单位日常监督。
监理单位应按项目部的要求,执行工程监理周报制度。项目部应及时结合实际对相关报表予以处置,并在每月的月底对监理的工作给予评价,主要评价其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公证性及科学性。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方案应及时审批签复,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场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证有关书面报验单。
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各种变更审核并签署合理意见。
监理单位应认真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与实际偏差较大的应签署处理意见。
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质量、技术、造价等方面要使用规范规定的通用表式,各类签证均应报于项目部。
五、内容要点二
对监理的考核与评价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特点,需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核,并将其作为以后优先合作对象或提前予以解除合同的依据。
5.1.1监理组织成立是否及时,是否能满足工程监理的需要,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是否及时到位。
5.1.2监理例会是否正常召开,监理单位能否及时解决问题,解决效果是否彻底。
5.1.3监理人员是否坚守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应书面报于工程管理部进行认可。能否保持稳定和整体队伍素质的稳定,其内部能否保持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5.1.4《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上报的及时性,其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
5.1.5总监是否认真组织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应参加图纸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
5.1.6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送达的专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5.1.7监理单位对完成项目质量确认的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性。
5.1.8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的及时性,完整性,针对性,其贯彻执行情况。
5.1.9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目标实施的控制情况。
5.1.10监理单位对重要部位、关键工艺,特殊工序是否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5.1.11监理单位在处理协调现场质量、安全、合同等事宜方面的效果。
5.1.12监理单位对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及时性、真实性,竣工备案资料的审查情况。
5.1.13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公正性、自律性、科学性、守法性。
工程进行中和结束后,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配置、例会组织、技术问题处理、日常协调效果、工程检验、旁站实施、相关报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合同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项目部予以综合评价,作为经理考核依据。
六、 奖罚制度
奖罚是为促进监理工作更有利于目标实现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旨在通过适度的经济、媒体杠杆等来完善对监理的监督管理。
奖励制度
6.1.1工程实施中,积极负责,最大限度地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科学、公正、独立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使项目实现了预期目标的,经项目部确认,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可予以奖励。
6.1.2对项目具体施工方案审查严谨,能及时修正方案中技术、经济不合理的因素,能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出有效的实施意见的,经项目部确认,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可予以奖励。
6.1.3对于能精心监督管理,对工程各分部分项监理到位,能督导施工单位形成工程资料及时性,齐全,能公正地维护建设方的利益,能顺利实现或超越质量、安全目标。在建设期间能积极与相关方配合协调,并受到好评的,由项目部建议对其予以奖励或通过宣传媒体予以表扬。
处罚制度
对监理的处罚由项目部执行。处罚分建议性处罚、经济性处罚、解除合同处理。
6.2.1建议处罚:向总监建议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向监理单位建议更换不胜任的总监,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公正、不守法的监理单位。
6.2.2经济处罚: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配备现场监理部人员和技术装备,现场监理部组织机构人员必须专人专岗,不许兼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罚款200元/次;如现场检验工具不符和要求,除要求监理单位立即配备外,并处以500元罚款。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1周向甲方上报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经总监审批的《监理细则》,经甲方总工审批后作为现场监理管理的直接依据。如没有按时上报,或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不符合本项目特点、不具备指导本项目施工管理的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不积极修改的处以2000元/次罚款,现场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违反监理规范的处以 100-5000元/次罚款,如造成损失则对监理单位进行索赔。
监理单位应积极对施工质量通病进行预控,对于没有编制质量通病控制方案或执行预控措施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处以500—10000元/次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则对监理单位进行索赔。
现场施工放线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复核;各检验批和进场材料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验收。监理工程师未现场复核、验收就签署验收资料,同意下步工序施工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同时撤换直接责任人。因监理单位没有认真负责,造成土建检验批工程完成后不合格,安装工程关键部位或系统无法一次调试而必须修改的,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
不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规定,对不合格项随意签证评为合格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
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处以5000-10000元/次罚款;
不认真履行合同和监理规范规定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给工期造成延误或必然延误的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派不具有监理能力的人员监理的处以500-3000元/次罚款;
不认真审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工程成本不合理支出的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
不对关键部位、工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现场旁站不到位处以500-5000元/次罚款,并对旁站监理工程师处以500-10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更换监理工程师和总监。
不能与建设单位正常配合工作的,对建设单位的决定已接受而搁置不理的,且对其它工作造成影响的处以500-5000元/次罚款。
相关资料、联系单不能及时处理并造成工程无法正常评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处以500-3000元/次罚款。
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土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等重要分部有不合格项目但可修复的,处以500-10000元/次罚款。
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对工程造成永久性严重质量缺陷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对以后使用产生安全威胁的,由工程管理部上报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2.3解除合同处理
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仍未组织监理人员入场的,由项目部提出解除监理合同的建议,合同管理部门实施解除合同操作。
监理实施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下降、建设目标不能保证予以解除监理合同。
监理实施中,监理单位无能力胜任或监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进度失控的解除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