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精品办公文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总人数为5人。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1/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十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2/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