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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电力定员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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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定员 标准
HZD-109-RL03 HZD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ZD-109-RL03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 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定员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00MW及以下容量的电厂,由公司参考行业有关标准另行核定;新建电厂另行核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电厂按本标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在总定员和管理岗位定员均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对各部门定员做适当调剂。 第五条 定员标准界定范围内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为电厂主业人员。非华能正式职工,不得在主业混岗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为规范电厂的组织机构,主业统一设置八个部,即行政部、财务及经营部(财经部)、人力资源部(人资部)、政治工作部(政工部)、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燃料部。 第七条 政工部负责党务(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组织可独立行使其职能。 第八条 保卫消防管理设在行政部,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对外可保留相应名称。 第九条 策划部为电厂生产、计划、技术、安全、合同协议等综合管理部门。 为加强备品配件及燃料计划、采购的管理,拥有两台机组的电厂,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拥有四台机组的电厂可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或分别设物资、备品配件管理站和燃料管理站。 第十条 检修部是设备主管,负责设备日常维修、消除设备缺陷、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和热控、继保、通讯设备大、小修;负责全部或部分主、辅设备大、小修工作及全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厂可设立实业公司和综合服务公司。 实业公司是独立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经济实体。 综合服务公司是从事主业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的公司,工作范围包括:保卫消防、食堂、环境绿化、托儿所、医务等。综合服务公司是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与主业是经济承包的关系。 第三章 定员标准 第十二条 电厂定员的界定范围:汽轮机、锅炉、发电机主辅设备、化学、除灰、除尘、燃料及燃油设备等全过程运行、维修及热控、继保、通讯设备的维护、小修和部分大修工程等岗位;电厂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按电厂类型、设计要求、设备构成情况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运行全能值班等原则,力求科学、合理、精干、高效。 第十四条 岗位定员实行动态管理,并随着科技进步和设备不断完善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定员人数: 两台3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360人; 四台3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480人; (三)两台6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380人。 《定员总表》、《运行岗位定员表》、《管理岗位定员表》及《岗位序列表》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十六条 《定员总表》中的“其它人员”系备品配件仓库保管、燃料驻港(站、矿)等人员,属生产岗位,不占管理岗位编制。 第十七条 非可比因素定员:电厂配有仿真机的,策划部增加定员2人;有脱硫设备及其他如码头、船队、尾水电站、油泵房设施等的定员,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岗位职务名称:部门负责人统称为主任、副主任;运行岗位名称按附表二所列的岗位名称执行;管理及其他岗位可称专工、专责、业务员、办事员等。 第十九条 为加强保卫消防工作,在行政部由一名副主任负责保卫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与策划部合署办公,直接由电厂厂长及生产副厂长领导,负责全厂的安全监察工作,独立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由策划部主管安全的副主任任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策划部内的备品配件和燃料管理站负责人可享受部门副主任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新建或扩建任务以及电厂投产后仍须专人进行基建收尾工作的,可设置或保留基建机构,其人数根据基建前期及收尾工作各个阶段的实际需要另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电厂保安、消防,厂房及输煤系统清扫,石子煤清理,后勤服务等岗位可使用部分临时工(劳务工),具体标准按《分公司、电厂配置临时工的意见》执行。 本标准自2003年11月1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定 员 总 表 分 类 机组容量 30万等级 60万等级 备注 台数 2 4 2 定员 合计 可比项目 360 480 380 非可比项 管 理 人 员 厂领导 5 5 5 党群工作人员 6 6 6 生产管理人员 50 55 50 行政及经营管理人员 34 34 34 合计 95 100 95 主控 50 100 55 灰控 10 20 10 化学 20 20 20 燃料 40 50 40 合计 120 190 125 维修人员 135 175 150 其中:热控 30 38 32 其它人员 10 15 10 附表二: 运行岗位定员表 机组容量 30万等级 60万等级 备注 台数 2 4 2 主 控 室 岗 位 定 员 合计 50 100 55 值长 1×5 1×5 1×5 副值长 1×5 机组长 主值 副值 电气(网控) 1×5 巡检 备员 除灰 10 20 10 化学 20 20 20 含运行及化验 燃 料 合计 40 50 40 班长 1×5 1×5 1×5 煤控主值 1×5 1×5 1×5 煤控副值 1×5 1×5 1×5 堆取料机 1×5 1×5 1×5 推煤机 1×5 1×5 1×5 巡检员 3×5 3×5 3×5 合计 附表三: 管理岗位定员表 部门 定员 其中 领导职数 主要职责 2台机 4台机 厂领导 5 5 5 行政部 18 18 3 负责办公室、档案、信息及保卫消防与后勤管理等工作 财经部 9 9 2 负责电价测算、报批、电费回收、成本、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税务、审计等工作 人资部 7 7 1 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员工培训、离退休管理等工作 政工部 6 6 1 负责组宣、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策划部 27 32 3 负责销售电协议、电量协调、安监、生产计划、技术监督、生产培训、合同、环保、物资备品配件、燃料采购管理等工作 运行部 7 7 2 负责机、电、炉辅设备及除灰、化学等设备运行管理及运行人员培训等工作 检修部 8 8 2 负责全部或部分主、辅设备大、小修工作及全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临时检修、事故抢修等工作 燃料部 8 8 2 负责燃料设备运行、检修与管理等工作 合计 95 100 21 6 附表四: 岗 位 序 列 表 岗级 厂领导 行政部 人资部 财经部 政工部 策划部 运行部 检修部 燃料部 一 二 三 四 经批准的特大型 电厂厂长 五 60万千瓦及以上 电厂厂长 六 副厂长 七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八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值长 副主任 副主任 九 专工 副值长 运行专工 检修专工 运行专工 检修专工 十 专责A 专责A 专责A 专责A 专责A 控制室主值班员 安监及培训专工 班长A 安监及培训专工 运行班长 安监及培训专工 十一 专责B 专责B 专责B 专责B 专责B 控制室副值班员 辅岗运行班长 班长B 技术员A 主值班员 检修班长 十二 专责C 专责C 专责C 专责C 专责C 巡检员 技术员B 检修工A 副值班员 十三 业务员A 业务员A 业务员A 业务员A 业务员A 辅岗值班员A 化验员A 检修工B 检修工A 巡检 堆取料机司机 十四 业务员B 业务员B 业务员B 业务员B 业务员B 辅岗值班员B 化验员B 检修工C 检修工B 十五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 综合事务员 检修工D 综合事务员 检修工C 综合事务员 十六 www.ChinaHRD.Net 散发人性道德光辉 沉淀人类管理智慧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华能国股人[2003]831号 关于印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能各分公司、电厂,代管发电公司、电厂: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电力体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 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下属单 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华能济宁、威海、辛店、白杨河电厂,山东日照发 电有限公司 打字:冯敬芝 校对:张玮 HZD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ZD-110-RL05 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电力体制改革及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现行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华能人[2003]303号)、《华能集团岗位职务序列设置方案》(华能人[2002]464号)。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按岗定薪,按绩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分公司、电厂(以下称“各单位”)。 各代管发电公司、电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各单位在册的华能正式员工。 工资构成 第六条 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奖金和津(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第七条 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是相对固定部分,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按月支付。 第八条 效益奖金是浮动部分,实行动态管理。 岗位工资 第九条 岗位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工资,实行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第十条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测评和因素分析,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相关人员的工资价位,加以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电力生产经营特点,岗位工资设16岗,每岗设1至3个职等。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标准由岗位薪点和薪点值确定。 岗位工资标准=岗位薪点×薪点值 第十三条 岗位薪点标准见本办法所附的《岗位薪点标准表》。 第十四条 薪点值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情况上下浮动。为保持薪点值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两年核定一次(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批准可一年核定一次),岗位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0%。 薪点值=单位岗位工资计划数/岗位薪点总数 年功工资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年功工资标准为20元/年。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年功工资从每年的1月1日起调整。 效益奖金 第十八条 效益奖金是按员工工作岗位、业绩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的工资。 第十九条 效益奖金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效益奖金的发放应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和管理部门重要岗位倾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包括生产、工作计划指标等内容。各单位依据业绩考核办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效益奖金密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员工,原则上不享受效益奖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聘用有工作经历的员工,试用期内,其效益奖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试用期工资的50%。 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津(补)贴包括运龄津贴、夜班津贴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补)贴。 第二十四条 运龄津贴实行范围仅限于电厂在册的、定员内生产岗位的运行人员。 (一)运龄津贴以10元为基额,运龄每满1年增加3元; (二)离开运行岗位1年以上的员工,间断期间不计算运龄,但间断前后的运龄可以合并计算;在电力系统其他单位从事运行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运龄达20年及以上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安排到非运行岗位工作时,其原享受的运龄津贴予以保留; (四)未投产发电的单位,不得实行运龄津贴;投产前从事生产准备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第二十五条 夜班津贴实行范围仅限于在册的、从事夜班生产运行的员工,标准为每天10元。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津(补)贴项目和标准需报公司审定。 岗位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聘应届毕业生初期岗位工资待遇按下表确定。 人员类型 职等 比 例 备注 博士研究生 G3 80% 试用期 硕士研究生 H3 80% 试用期 大学本科毕业生 I3 70% 见习期 大学专科毕业生 J3 70% 见习期 中专毕业生 K3 60% 见习期 职高、技校毕业生 L3 50% 见习期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聘用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拟聘岗位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接收的复转军人,在聘任上岗前,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华能系统内调动的员工,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调整岗位工资。 第三十二条 员工由低岗变动到高岗的,执行新岗的最低职等工资;由高岗变动到低岗的,执行新岗的最高职等工资。 第三十三条 承担两个岗位工作的员工,岗位等级不同的执行高等级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所在岗位为多职等的,在同岗级内工作满两年,考核合格的,晋升一个职等。达到本岗位最高职等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待岗工资按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六条 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薪点值的调整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工资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按约定日期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代领;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名下。 第四十三条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必须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签字。 第四十四条 以下费用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费用; (二)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帐户,凡工资总额范围内发生的费用要通过工资基金帐户核算。 各单位应在所在地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手册,自觉接受银行监督。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岗位薪点标准表 岗 级 岗位名称 职 等 岗位薪点 经批准的 特大型电厂 60万千瓦 及以上电厂 一 A1 二 A2 三 A3 四 厂长 B1 318 五 厂长 B2 278 六 副厂长、总师 C1 238 C2 228 七 部门主任 C3 218 C4 212 八 部门副主任、值长 D1 202 D2 194 D3 186 九 E1 178 E2 171 E3 164 十 F1 157 F2 151 F3 145 十一 G1 140 G2 135 G3 130 十二 H1 125 H2 120 H3 115 十三 I1 110 I2 105 I3 100 十四 J1 95 J2 90 J3 85 十五 K1 80 K2 75 K3 70 十六 L1 70 L2 65 L3 60 注:装机容量在6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其标准另行报批。 分享中人网·共建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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