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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咨询
质量
控制
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
1.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质量控制规程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 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盖执业专用章。
4. 专业咨询员自校
4.1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4.2 自校的主要内容:
4.2.1 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4.2.2 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真确、合理;
4.2.3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4.2.4 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真确,理由是否充足;
4.2.5 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4.2.6 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4.3专业咨询人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单自校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专业咨询员负直接责任。
4.4 专业咨询员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
5. 项目负责人审核
5.1 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咨询企业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负责咨询合同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专业咨询员提交的专业成果复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
5.2 复核的主要内容
5.2.1 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需要;
5.2.2 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5.2.3 初步成果采用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真确、一致;
5.2.4 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
5.2.5 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
5.2.6 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5.2.7 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自校意见进行复核或提出解决方案。
5.3 项目负责人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专业咨询员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直接在工作底稿上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相关专业咨询员。
5.4 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初步成果无误后,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复核意见,将未决事项和需提请上一级审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流程单复核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5 项目负责人将咨询报告书草稿、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6. 技术负责人审核
6.1 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设置的、领导咨询企业技术工作的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6.2 审核的主要内容:
6.2.1 送审文件是否经过项目负责人详细复核;
6.2.2 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纠正、补充是否恰当和准确;
6.2.3 对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评估咨询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因素及其潜在风险区域是否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重点审核;
6.2.4 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结论意见进行重点审核;
6.2.5 项目负责人在“流程单”中提请审核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6.2.6 对未决事项做出技术决策;
6.2.7 咨询报告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6.2.8 对咨询成果报告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是否予以充分考虑,是否有规避措施。
6.3 技术负责人如发现报告书草稿及相关文件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可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负责人。
6.4 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也可召集项目咨询人员共同商定终审意见后签署。
6.5 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咨询报告书底稿、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提交企业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