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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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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2 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
律 师 事 务 所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 2、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接待、咨询、代书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 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 2、律师事务所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22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9 3、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 一、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月底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接待来访人,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三、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五、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 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结案管理 (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四)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律师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律师承办。 (五)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代为办理。 (六)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七)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八)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 管理办法 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合同;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 (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 (七)阅卷笔录; (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九)调查材料; (十)集体讨论记录; (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 (十二)出庭通知书; (十三)庭审笔录; (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 (十五)判决书; (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 (十七)上诉状(抗诉书); (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事务所公函; (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六)阅卷笔录; (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八)调查材料; (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 (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 (十一)出庭通知书; (十二)庭审笔录; (十三)代理词; (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五)收费凭证。 八、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办结后归档。 九、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十一、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十二、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 十五、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十六、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员工作 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须向所领导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具体按照《差旅费、资料费管理办法》和《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五、律师出差到外地的,要告知所领导或接待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以便联系。 六、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七、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须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八、刑事案件的会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须当即填明,并登记底单。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提供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属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凡需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先行向所领导报告,讨论决定,对于不同意作无罪辩护的决定,律师必须执行。 九、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加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一、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十二、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加,不能借故推辞。 十三、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打扫,必须在场。 十四、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十五、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尽量化解矛盾,不得恶意挑拨诉讼。 十六、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凡本所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 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招聘 (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人事主管负责初试,主任律师复试。 二、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一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 (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三、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律师事务所印章 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三、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四、开具本所的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法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五、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批准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六、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七、本所出具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九、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十、财务印章、负责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 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五、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情况。 六、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七、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八、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 律师事务所保密 制度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所全体人员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三、当事人向律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所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四、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须经承办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六、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泄密人予以严肃处理。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 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律师事务所文件、资料信息迅速、准确的传递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办公设施”,是指本所购置的空调、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话机、传真机、电脑及软件、复印机、打印机等所有办公设施和设备,以及纸张、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品。 二、本所建立办公设备专项台帐,记载安放地点、完好状态和维修项目费用等内容,由使用人签名,对贵重耐用办公设备做到专人负责管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各种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财务室应按规定及时提留折旧费,为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做好资金的积累准备。 三、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添置办公设施和装备。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品的购置,由所主任在年初时提出方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其他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购置方案报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具体由行政主管负责实施。 四、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入库领取制。购入的日常办公用品交行政主管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五、办公室电脑和复印机等主要设备由本所行政人员管理和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动用。 六、本所的传真收发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随到随发,当日未发出的下班前半小时必须通知发稿人,传真必须登记。 七、为降低成本,律师需复印资料统一交办公室安排复印,对事务所图书、活页资料、刊物不得大量复印,如需大量复印,应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印(数量标准另行规定),否则,行政人员有权拒绝。 八、交付打字的稿件,字迹要清楚、端正。稿件中如有涂改勾划的,涂改勾划处须清楚标明,打字稿的校对工作一般由送稿人负责。 九、办公设施和装备因使用时间长久而损坏或不能使用而需再购置的,使用人应及时向所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征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需再行购置的要征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再行购置,否则,其修理费用及重新购置费用不予报销。 十、本所电脑打字、复印机、传真机对外服务时,应按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按月凭据向财务室结算,具体由打字员负责。 十一、全所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办公用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二、全所人员应妥善保管、爱护本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借给他人使用,如造成设施或装备损坏的,按价赔偿或修复。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 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括律师函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均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 五、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经登记并就此作出说明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 六、律师如到外地办案,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专用证明交回办公室予以注销。 七、开具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及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 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介绍信和调查专用证明,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许可方能出具。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 八、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 岗位职责 一、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 三、拟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 四、办理律师承办案件的登记及审批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 五、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 六、协助修订、完善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七、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 八、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 九、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律师事务所会计 岗位职责 一、依照《会计法》和本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本所财务记帐、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表。 二、具体编制全所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年度决算和年终盈利分配方案。 三、保守财务秘密。 四、负责全所工作人员工资、酬金的核算和制表,律师业绩的登记、统计,做到按月核对各种台帐。 五、负责本所固定资产的财务建帐、折旧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所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统筹费的计缴工作。 七、负责办理税务、律协会费等各种规费的计缴工作。 八、协助行政主管处理其他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出纳 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律师业务的收费。 二、负责现金收支、银行存取的登记核算,保证其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和会计相应帐目一致。 三、保守财务秘密。 四、负责复核、报销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的各种票据。 五、负责全所工作人员的工资、酬金及其他福利费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律师收费的核算,并按月与会计相应台帐核对。 七、协助行政主管处理其他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岗位职责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往来的文件、信件、稿件、资料的登记和收发工作,根据具体内容和时间及时转告或处理。 二、统计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类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完整。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以及律师业务资料、卷宗表格、书籍的订购和发放。 四、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前的验收工作,归档后及时在收案本上销号并作结案登记。 五、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律师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规范,为律师进一步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六、配合行政主管做好律师执业证申报工作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到上报材料的完整和正确。 七、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八、协助电脑文印人员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 九、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 岗位职责 一、及时完成本所律师及行政人员交付文书的打印、管理、留存备查工作和传真件、打印件的收发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公用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熟悉文印设备性能,做到操作合理,尽量避免出现操作不当而造成废稿。 三、确保电脑文印室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负责对律师业务档案资料的装订、归档和管理。 五、接收案卷、证据原件或其他存档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点案卷或存档文件,并办理存档登记手续。 六、应将管理的全部档案分门别类,设置档案目录和档案清单。律师业务案卷应编号并按顺序排列。应熟悉档案资料,管理有序,查找迅捷。 七、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查阅和借用档案必须履行规定的登记手续,填写查阅(借用)登记表。借用的档案文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八、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借用制度,不与无关人员讨论档案情况,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九、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尘和防烟工作。对破损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所主任报告,积极查找并采取防范措施。 十、档案室是律师事务所重要的工作场所,无关人员不得无故进入档案室。 十一、档案管理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或调动工作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件,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协助行政主管处理其他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岗位职责 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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