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颁布日期】1995.01.22【实施日期】1995.01.22【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劳动部【内容】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