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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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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 服务 管理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管理、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在租赁双方、买卖双方、资金供需双方、房地产纠纷双方、物业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居间服务活动的总称。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按服务的内容可分为房地产金融中介,包括存贷、投资、信托、保险、抵押、贴现、承兑、代理发行房地产证券、结算、审计等;房地产法律中介,包括司法公证、法律仲裁、法律保护等;房地产服务中介,包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经纪代理等。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主要由专业性金融机构承办,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中介机构还未建立;房地产法律中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房地产服务中介发展相对较快。本书论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仅指房地产的服务中介,即指为辅助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实现而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项有偿服务的活动。目前,我国房地产服务中介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人员。例如,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邻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法律禁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和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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