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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
工作
管理制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 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公司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章 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公司稽核部及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制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内控制度
一、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由陈先军任组长、郭朝晖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对个人投保或公司的理赔、退保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单位投保或公司对单位理赔、退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保险业务。
三、可疑交易是: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年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制度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的;
(五)退保时称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标准的;
(六)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的;
(七)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的;
(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
(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
(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
(十六)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
(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五、分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
七、分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八、公司各级单位、部门、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定义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填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九、对公司各级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处理措施,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在未得到反洗钱领导小组书面批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收付费业务。涉及洗钱交易的,要及时上报给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十、公司各级单位和个人对因参加和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大额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以及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侦查情况,私自泄露相关信息者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