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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各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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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 各项 制度
当物查验制度 第一条 在本公司完成当户及当物相关证件(照)查验,证明当户及当物证件(照)齐全、权属清楚和真实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当物查验。 第二条 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 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 第四条 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 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条 查验当物来源合法性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有价证券查验由本公司人员到出具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 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当物保管制度 第一条 保管员根据当票入库联,将当物入库进行分类保管,记录当物入库明细账密码。 第二条 典当物品如黄金首饰、珠宝、有价证劵等,由两名专职保管人员保管,放置专用保险柜,一人管理保险柜钥匙,一人设置保险柜 第三条 各类物权证书连同典当行出具给当户的物权证书清单证明,由专职保管员放置专职保险柜保管。 第四条 典当的机动车放置专用室内停车场,并与信誉度高,安全保卫制度严格的停车场签订保管合同,实行委托保管。 第五条 定期对当物保管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当物状况完整,并按照当物明细账,按月填写当物保管状况表。 第六条 保管员按月根据当物明细账,列出绝当物处理清单,报送经理. 第七条 当物出库须填写经历批准的出库单,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将交业务员,并将当物在库存明细账上注销。 第八条 本行原则上不放置现金,当金支付与偿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日常办公费用现金由专人出纳保管,放置专用保险柜.每日下午五时前.现金存放超额立即送存银行,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九条 保管员不得出租、出售、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典当行经营十不准 一、不准非法集资 二、不准吸收社会存款 三、不准无抵押、质押放款 四、不准超范围经营 五、不准超比例放款 六、不准越额收取息费 七、不准违规处理绝当品 八、不准虚假开具或不开具当票 九、不准虚报、漏报统计数据 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经营许可证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必须对当户身份和当物来源证明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坚决不收当户身份不明和当物来源不清的物品。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条 通过询问、观察或提供有关凭证的办法,查检当户身份是否真实当物来源是否合法。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发现赃物及有关赃物嫌疑,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 发现下列财务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务。 第四条 对当户提供的虚假有价证劵、物权证书或虚假身份证件(照)。应立即扣留,并设法滞留犯罪嫌疑人.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典当工作中误收的赃物不窝藏、不销毁和不转移。一经发现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奖励制度。对发现公安通缉协查人员和赃物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破案有重要帮助的工作人员,本行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奖励,并保守秘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第一条 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通缉协查核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认真完成公安机关指定的通缉协查核对具体任务,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要指定本行业务部专人登记和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阅、核对。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和赃物。 第四条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布置查控的时间不少于四个月。 第五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赃物.要采取措施,稳住疑犯,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坚决做到不纵容和不隐瞒。 第六条 发现下列财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务。 第七条 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典当物品登记表.对当户信息如实进行逐项登记。包括序号、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典当单位或个人。证件名称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承办人、承办日期。按照法律法规或要求登记的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按期保送备查。 第八条 不断增加在通缉协查核对方面的设施投入。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在本行当物登记管理计算机系统上.配置通缉协查核对自动化软件。接到公安通缉协查通知单应立即输入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建立通缉协查核对奖励制度。对协助公安机关通缉协助核对工作有突出的贡献的员工。给予物质和职务晋升等奖励。并严格保守机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收当 、续当、赎当业务 证件(照)查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在办理收当、续当和赎当业务时,必须查验当户及当物的相关证件(照).当户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验证原件,必要时应去现场查看、调查、确认无误,视情况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当户前来典当时,首先要查验当户的有关证件的原件: 1)当户为自然人,在当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查验当户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 2)单位(法人)典当的,要查验单位的证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典当的,查验典当委托书和委托人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当户应如实向典当公司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典当公司应据实查验相关证件(照): 1)当物必须是当户合法所有,用他人物品典当要出具物品所有人的委托书及物品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证件。 2)共同财产典当,查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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