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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奖惩
管理
规定
员工奖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团结合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坚持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对于初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法;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员工,严肃处理,直至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奖励和处罚应当记入《员工考核档案》。
第四条 制定奖惩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员工努力奋进,做出更大成就,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地实现目标。
第五条 奖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奖惩分明:在贯彻奖惩制度时,要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要公正严明。
2.奖惩适当:在实施奖惩中,要做到功奖相称,过罚相当。在工作中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为准绳,克服主观主义;同时搞好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切忌轻信臆断。
3.奖主惩辅:在奖惩工作中,把奖励放在第一位,把惩罚放在第二位,以奖为主,以惩为辅。
4.注重时效:在奖惩工作中,应及时有效,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七条 员工奖励条件: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由直接主管领导申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奖励: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后有效,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的;
(二)对于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及时制止或提供线索,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三)突发或非突发事件,临时处理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保全公物或人命的;
(四)维护公司利益,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五)销售业绩突出的;
(六)被评为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或其他各类表彰的;
(七)领导有方,使公司业务发展获取较大利润的。
第八条 奖励的种类。对公司员工奖励的种类如下:
(一)晋升;
(二)记大功。年度内记大功两次的给予加薪;
(三)记小功。记小功二次为记大功一次;
(四)嘉奖:嘉奖二次作为记小功一次;
(五)奖状;
(六)通报表扬;
(七)奖金。一次性发放。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奖励的程序。
1.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奖励报告应该包括:
(1)在什么地方做出了贡献;
(2)所做的贡献影响如何,即贡献对经营销售或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3)成绩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
(4)建议给予何种奖励;
2.奖励报告应力求语言清晰,材料具体。主管副总审批后,交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联合公司工会共同调查、核实情况。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和补充,为奖励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3.根据调查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4.奖励决策做出以后,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下文,工会按决定实施奖励,奖励决定放入个人人事档案存档并记入个人员工考核档案。
第三节 奖励细则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对外经营和社会活动中,由于员工突出表现,给公司赢得声誉和利益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二)在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公司的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四)对于抓获偷盗分子的非保卫部门或者个人,举报或提供线索的,将根据挽回损失的额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五)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人和事敢于揭露,对泄密行为及时制止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公司将根据挽回损失的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被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部门或者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管理部门实施目标管理,对完成目标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一般奖励,属公司各管理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分管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节 惩 处
第十三条 惩处的种类。对公司员工惩处的种类如下;
(一)扣绩效工资:视错误情节给予10—200元内的一次性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二次作为警告一次;
(三)警告:一年内警告二次作为记过一次;
(四)记过:一年内记过二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五)记大过:一年内记大过两次开除;
(六)停职检查;
(七)停岗培训;
(八)降职;
(九)撤职;
(十)开除;
第十四条 惩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所在部门首先要认真调查、取证,保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在充分了解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惩处报告,连同违纪人员书面检讨书(或两人及以上其他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违规处理的谈话记录一起上交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惩处报告的内容包括:(1)违纪的性质;(2)违纪的过程;(3)违纪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及重犯次数;(4)惩罚意见。
(二)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证明材料、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核办,复核通过的,作出惩罚决定,报相关领导审核后执行。重大事件需报公司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惩罚决定下发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结果记入违纪人员《员工考核档案》及人事档案。
(四)如被惩罚的人对决定不服,允许申诉。可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向人事管理部门或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不得扣压,应认真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要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惩罚的几点要求:
(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各单位不得再录用。
(二)停岗培训期限为1~3个月,停岗培训期间到公司指定岗位培训学习或工作。停岗培训期满后,本人可提出申请,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安排工作或自行找岗。如当月未找到工作岗位,由人事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岗位,如果仍然表现不好或不愿接受,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到降职和撤职处分,其工资按降职和撤职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警告处分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记过处分后三个月内,扣除绩效工资,记大过处分后半年内,扣除绩效工资。
(五)停职期间到本单位指定地点反省、检讨,发放所在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惩罚处理权限
(一)停职检查:7天以内,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7天以上须报分管副总批准处理。部门正职对副职提出停职检查处理意见后,须报分管副总批准。停职报告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后执行。
(二)通报批评由各部门自行处理。罚款交公司财务,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
(三)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惩处细则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惩处有:“扣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合同”等。
(一)对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一次扣款20元;迟到或早退15分钟视为旷工。
(二)员工旷工除按照《假期管理》扣除工资外,员工旷工3天者应批评教育,令其写书面检查,态度不好者,给予待岗。员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上班时间私自离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经教育不改者,每发生1次扣发5天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停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请假规定。
(一)销假程序:请假休假到期后,及时到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然后到本部门报到。超期销假按旷工处理。
(二)所有请假休假人员必须到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批准。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员工必须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违反者,扣当月绩效工资10-20元;属故意违反的,扣当月绩效工资15~100元;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员工应当厉行节约,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违反者,扣当月绩效工资20~50元;造成损失者,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属故意违反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扣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打架斗殴。凡先动手打人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扣当月绩效工资100~500元;造成伤害的,要进行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职检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工作时间不得因私会客耽误工作,违反者,扣当月绩效工资2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员工在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属故意违反的,要全额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偷窃财物。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印鉴管理,对乱用印鉴,私开介绍信,造成损失者,除按照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涉及对外经济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自觉维护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形象。
(二)不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办事,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
(三)未经同意,将非公司员工带至公司重要部门或者引见给部门、公司领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业务人员违规操作,变相谋取私利,接受客户的贿赂。
(一)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客户和员工索取钱物。
(二)严禁赌博或者参与其他博彩性活动。接受客户邀请进娱乐休闲场所。
(三)不准挪用货款、不准擅自调货、不准收取现金不及时上缴、不准窜货。
(四)不准利用业务之便变相谋取私人利益。不准长期不对业务帐。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一律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进行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知情不报的的行为,一经查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在物资入库时,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逐项详细、准确填写物资入库单或入库凭证。凡不按规定登记入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仓库人员必须认真验收入库物资。当入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生产厂家等与入库单或者货物随行单有误时,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办理入库手续。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反映问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反映问题不真实,一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不准顶撞领导,如认为领导批评不对时,首先应当与领导交流;如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发现问题可向直接上级反映。如上级处理不公或推诿不处理,员工可越级向工会反映。对于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可直接向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投诉。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增服务意识。对于到本部门办事的员工要热情接待,对于要办的事情,能当时办理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要给予解释,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不准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对员工处分,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并按照分级管理、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如果对下属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不采纳,且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不按程序违规处理员工,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相互推诿、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而延误工作的,扣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作交接制度。凡阻碍工作交接或者拖延交接时间而影响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员工考核档案管理,员工的所有违纪行为,必须记入员工考核档案。凡在员工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打击报复的,将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由于部门管理松懈,员工发生违规、违纪现象,部门负责人连带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50元。
第三十六条 凡部门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不予聘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严禁员工进行损害企业利益的同业竞争:
(一)员工参与进行损害企业利益的同业竞争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同业竞争限制协议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离开公司人员在同业竞争限制期内进行同业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遭遇自然灾害威胁或重大事故发生时,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组织管理和调度,态度不端正、不听从指挥、临阵脱逃或不服从管理和调度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