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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管理制度】-38-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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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01 38 化工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一)招聘与任用; 1 (二)薪酬与福利; 1 (三)考核; 1 (四)异动; 1 (五)员工发展; 1 (六)员工管理; 1 (七)教育培训。 1 第二章 招聘 1 (一) 公司招聘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 (二) 招聘员工的基本素质要适合所需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1 (一) 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1 (二) 报名登记; 1 (三) 资格审查; 1 (四) 考核(面试、复试); 1 (五) 报批、录用; 1 (六) 岗前培训; 2 (七) 模拟上岗或试用; 2 (八) 转正。 2 第三章 竞聘上岗 3 (一) 成立管理人员竞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 3 (二) 由人力资源部公开招聘信息 3 (三) 竞聘上岗的人员报名 3 (四) 确定竞聘上岗人员候选人: 3 (五) 准备书面答辩材料: 3 (六) 召开管理人员招聘竞聘上岗答辩会: 4 (七) 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4 第四章 录用 4 第五章 员工异动 6 (一)在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员工; 6 (二)在工作创新方面具有杰出贡献的员工; 6 (三)在管理、技术等领域表现出较高的才能或者潜力的员工; 6 (四)人才稀缺度较大且对企业的影响较重的员工; 6 (五)为企业储备的接班人员。 6 (一)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提出对员工进行岗位变动的; 7 (二) 因员工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7 (三) 员工在工作期间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 7 第四十六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 9 第四十八条 工作移交手续包括: 10 (一) 职责事务事项移交; 10 (二) 所经管财务事项移交; 10 (三) 未办理或未了结事项移交; 10 第六章 员工管理 11 (一) 员工除公司规定每周休息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为: 12 (二) 婚假 12 (三) 产假 12 (四) 工休假 12 (五) 工伤假 13 (六) 丧假 13 (七) 探亲假 13 (八) 事假 13 (九) 病假 13 第七章 教育培训 14 (一) 岗前培训: 15 (二) 在岗培训: 15 (三) 脱产培训 16 第八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原则、政策、规定等作为主要编制依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以下七个环节构成: (一)招聘与任用; (二)薪酬与福利; (三)考核; (四)异动; (五)员工发展; (六)员工管理; (七)教育培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招聘及招聘原则 在因员工离职、组织机构调整、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或者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储备人才的情况下,需进行招聘。 (一) 公司招聘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二) 招聘员工的基本素质要适合所需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对外招聘程序 (一) 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二) 报名登记; (三) 资格审查; (四) 考核(面试、复试); (五) 报批、录用; (六) 岗前培训; (七) 模拟上岗或试用; (八) 转正。 第七条 聘任(解除聘任)的审批权 (一) 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解聘); (二)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进行聘任(解聘)的审批; (三)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人选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聘任(解聘); (四) 部长(主任)由总经理聘任(解聘),副部长(副主任)由部长(主任)提名,报总经理聘任(解聘); (五) 主管、科员的聘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用人部门聘任,解聘需出具解聘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审批; (六) 法律顾问、投资顾问、技术顾问等专家顾问的聘用(解聘)由用人部门报总经理审批;。 (七)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解聘和辞职 (一) 聘任期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要随时解聘免职; (二) 受聘的管理人员在聘期内本人要求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报告递交至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在辞职被批准后并完成所有辞职手续后方可离岗。对于擅离岗位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 管理人员在聘任期内解聘、辞职者,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人选代理,需进行内部招聘的,应通知人力资源部在一周内公布出内部招聘通知。 第九条 员工接到任职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将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就任新职。其薪资待遇自晋升之日起按新的岗位待遇执行。 第十条 部门经理任期二年,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竞聘。特殊岗位与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第三章 竞聘上岗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优秀人才的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并在公司内最大限度的为员工提供实现职业生涯规划的机会与平台,除了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外,其他管理岗位一律实行竞聘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原则 (一) 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层次与能力水平,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发挥才能的空间; (二) 使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在公司内部的实现成为可能; (三) 公平竞聘,择优录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十三条 竞聘各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该岗位的职务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的步骤: (一) 成立管理人员竞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 除了招聘人力资源部部长外,竞聘其它部门的管理人员时,必须与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组成领导小组,招聘基层管理人员时,必须与用人部门的部长共同组成领导小组。 (二) 由人力资源部公开招聘信息 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和具体要求。同时,公开具体的报名时间、答辩方式,考评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 (三) 竞聘上岗的人员报名 应聘人员要在内部招聘信息公布后的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竞聘上岗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招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 (四) 确定竞聘上岗人员候选人: 由招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经过集体讨论与研究后,从符合竞聘条件的报名人中选出2~3名竞聘上岗候选人。 (五) 准备书面答辩材料: 参加招聘竞聘上岗的候选人必须认真准备书面的答辩材料,答辩材料的内容必须与其所应聘的岗位紧密相关,主要内容有: 1. 个人简历; 2. 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和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措施意见(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可按各部门与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自行设计); 3. 改进管理的建议和设想; 4. 对竞聘上岗所持的态度,今后的努力方向; 5. 上岗后需要上级领导解决的外部条件; (六) 召开管理人员招聘竞聘上岗答辩会: 由领导小组主持,请部分管理人员和一定范围的员工代表参加,答辩时间分别为:高层1小时,中层45分钟,基层30分钟,其中1/3时间用来自述,2/3时间用来回答提问。 (七) 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五条 新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试用,经试用合格后方可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 新招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因品行或能力问题而不适合岗位的要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中止试用并解除试用劳动合同,新招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可以向公司提出中止试用和解除试用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一经录用,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好相应手续: (一) 填写《基本情况表》; (二) 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三) 递交1寸彩色照片4张; (四) 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常住户口复印件各1份; (五) 递交原工作单位的任职及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试用期限 (一) 对于新招聘的员工,要按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试用期限如下: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2. 营销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 3. 生产工人及辅助工种的试用期为3个月; 4. 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经试用部门提议(或试用人员申请)、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其试用期限(营销人员如需延长试用,其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当在职员工的职位发生提升时,要对其实行试用(同级调岗或副职升正职免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业绩优秀者可按第十九条转正程序申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十九条 转正(或延期)申报程序 (一) 试用期满(或试用人员提出提前转正)后,试用人员愿意转正(或延期转正)的,由试用人员提出转正(或延期转正)申请和试用期自我总结报告,部门签署试用鉴定意见; (二) 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 由该岗位的隔级上级进行审批,同意转正的,由人力资源部行文正式聘任。 第二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公司现行工资方案以及试用岗位工资标准的最低档次的70%执行;存在特殊情况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当事人面议商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为:长期合同5年;中期合同3年;短期合同1年;试用期合同1-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公司要与机要岗位人员、专业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签订长期合同;与普通岗位人员签订中期合同;与临时工签订短期合同;与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当试用的员工试用期满并被批准转正后,即可协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特殊岗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特别约定年限,实际聘用期限依据聘约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机要、重要、专业岗位的界定 (一) 机要岗位的界定:办公室秘书、人力资源与档案管理人员、电脑管理员; (二) 重要岗位的界定: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营销系统管理岗位,供应系统管理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 专业岗位人员的界定: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公司聘任为财务、工程技术岗位等系列专业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按原合同约定条件及相应条款执行。合同管理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劳动合同与劳资关系纠纷时,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的政策制度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调解处理;如人力资源部调解无效,则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员工异动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异动是指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职责发生变动,包括员工的晋升、降职、迁调、解聘、辞退、辞职等。本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调任某一员工的职务及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予以配合,服从公司的安排,按规定时间到新的岗位报到(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等,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以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八条 晋升包括: (一)组织阶梯的晋升,即职位级别的上升; (二)职级变更,即被聘为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位等级上升等; (三)工作扩大化,员工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工作范围扩大。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晋升必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员工的成长,晋升的重点对象主要有: (一)在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员工; (二)在工作创新方面具有杰出贡献的员工; (三)在管理、技术等领域表现出较高的才能或者潜力的员工; (四)人才稀缺度较大且对企业的影响较重的员工; (五)为企业储备的接班人员。 第三十条 员工降职的内容与操作同晋升互为逆向。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迁调是指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对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进行变动,奉调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赴新职单位报到。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属于公司部门正副职以上岗位人员应于7日内、主管及其以下人员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但累计的交接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三条 调职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者,要经总经理批准,并延期办理移交手续直至移交清楚后,方可赴新职位就任。调职人员移交手续按离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代管或由直属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代管。 第三十五条 员工确定岗位后,在一年内不得变动工作岗位,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提出对员工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 因员工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 员工在工作期间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出于某种正当理由,终止与某员工的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提出辞退: (一) 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后仍不合格者; (二)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行为触犯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辞退条款者; (四) 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情节严重者; (五) 不服从岗位调动者; (六) 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七)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但尚未构成刑事处分者; (八)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九)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优化组合,公司内部无法安置者; (十) 员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十一)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 (十二) 按公司目标管理制度要求,考评不合格者。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辞退的员工,公司一次性发放所欠该员工的基本工资及其他政策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聘是指公司或部门对员工的岗位职务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或部门有权解聘: (一)拒不执行上司指派的与公司业务或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达三次者; (二)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三次书面警告或经济处罚仍不改者; (三)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四)侵占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者; (五)一年内连续考核三次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辞职是指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原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有权提出辞聘或辞职: (一) 按照《劳动法》、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的; (二) 公司无法提供所需基本的工作条件与工作保障的; (三) 公司所承诺的薪金及劳动保险等待遇无法兑现的; (四) 因身体不适等个人原因的; (五) 对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的。 第四十条 除名 (一) 员工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公司有权予以除名,终止劳动关系; (二) 员工达到除名的规定期限时,所在部门应填写《员工自动离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予以除名; (三) 被除名处理的员工不计发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部分。 第四十一条 开除是给予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强制命令犯错误的员工离开职位,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做出开除处理 (一) 造成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受到损害者; (二) 严重违反操作规定程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设备重大损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 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公司名义、财产和内部商业秘密从事与公司无关的活动,为个人谋取私利,情节严重者; (四)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收受贿赂2000元以上者; (五) 由于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物及人身安全受损,或导致公司形象严重受损,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事故直接人; (六) 蓄意破坏,偷窃、毁弃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 (七) 泄露、遗失公司机密文件或重要资料,损害公司利益与声誉情节严重者; (八) 制造、传播谣言,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处分者; (十) 煽动、唆使他人怠工、闹事者; (十一) 玩忽职守,发生问题隐瞒事实真相,或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 (十二)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四十二条 部门开除员工,须先调查核实犯错事实,然后填写《开除员工审批表》,详细写明开除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按表上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员工被开除处理,计发当月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 第四十四条 公司辞退员工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普通员工申请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原聘任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申请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60天通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申请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90天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按权限解聘后,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以前不得离职,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若员工向部门递交辞职申请书30天(中层60天,高层90天)后仍未答复,可视为同意辞职,员工可直接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凡合同期未满而中途辞退或辞职,在获得批准后,根据岗位情况需要,可有7天的工作交接期,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交接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四十六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 (一) 在合同期未满因公司原因提前辞退员工,公司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发放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公司相关政策确定的固定岗位工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二) 下列范围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1. 在合同期未满,经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优化组合,公司内部无法安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非因以上四种情况,因个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被公司除名、开除者,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 对员工的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七条 因故离开本公司的员工(包括调任、辞职、被辞退、被除名或开除),不管因何种原因离开本公司,均应按规定与公司的相关部门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将记录在案,永不使用,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工作移交手续包括: (一) 职责事务事项移交; (二) 所经管财务事项移交; (三) 未办理或未了结事项移交; 离职人员应将其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楚,在其直接上级的监督下清点并移交给该岗位的接任人员,并且三方要在离职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以下岗位人员在离职时,须经公司审计员进行离职审计后方可离职: 营销人员、采购员、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以及董事长认为需审计后方可离职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一) 个人提出解聘申请,报岗位的直接上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岗位的隔级上级负责人审批; (二) 部门行文解聘申请人职务; (三) 离职申请人员根据部门解聘职务文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四) 离职申请人员将相关移交手续结果交人力资源部; (五) 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同意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报公司审批; (六)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处理离职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六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时间规定: 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倒班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考勤规定及管理办法 (一) 正常工作员工应与早上8:00前进入公司,12:00下班,下午2︰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1:30)上班,6: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5:30)下班。倒班的除外; (二)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办完审批手续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凡迟到或早退每分钟处罚5元,达5分钟(含5分钟)者,每次罚款30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含2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半天,除扣发半天工资外、另罚款50元/半天,每旷工一天,除扣发当天工资外、另罚款100元/天;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规定时限,予以除名处理; (四) 以上罚款,从违规者每月工资中相应扣除; (五) 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扣部门考核得分1分,但每日的扣分与周的扣分不能累计计算: 1. 50人以下的部门,每天迟到人数超过二人(含)或每周迟到人数累计超过五人(含)的; 2. 50-100人的部门,每天迟到人数超过三人(含)或每周迟到人数累计超过八人(含)的; 3. 超过100人以上的部门。每天迟到人数超过五人(含)或每周迟到人数累计超过十人(含)的。 第五十三条 劳动纪律 (一)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外出应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 (二) 上班时间应注意以下事项,违反以下事项者,每项/次罚10元并扣减考核得分; 1. 上班时间应佩戴工作卡; 2. 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窜岗; 3. 上班时间不允许闲谈、吃零食或打瞌睡; 4. 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 5. 服从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假期种类及天数 (一) 员工除公司规定每周休息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为: 1. 元旦1天(元月一日); 2. 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三八”妇女节半天(三月八日下午,仅针对女员工而言)。 4. “五一”劳动节3天(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5.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二) 婚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凭结婚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带薪婚假3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可享受7天婚假),配偶在外地工作并需要到该地完婚的,另给予实际路程假。 (三) 产假 已婚女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年龄在21周岁以上者生育第一胎,给予产假90天,已婚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增加晚育假14天,已婚男员工,年龄在23岁以上且生育第一胎者,可给男方护理假3天;做计划生育手术(结扎、引产)的,按规定享受7天假期,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四) 工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每年可享受4天的带薪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连续工作满五年,每年可享受6天带薪假期,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每年可享受8天带薪假期。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休假。 (五)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住院期间的工资照发;出院后继续休养,须经公司指定医院鉴定确认,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查属实。休养期间按原岗位基本工资计发。 (六) 丧假 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去世时,给丧假3天,到外地奔丧的另加路程假。 (七) 探亲假 凡在金晖连续工作满三年,单身者父母在外省、婚后配偶在外地(指从孝义出发当天不能往返,下同),每年可享受20天假期,往返路程另计;已婚者父母在外地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15天,往返路程另计。 (八) 事假 员工遇事须在工作日办理的,事前应申请事假,事假不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事假达半天起(含半天)不计发工资(确因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除外)。 (九) 病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患病需请病假,病假期间不计发工资。请病假2天以上的,在病假结束时,需凭医院相关证明(如:药费单、医生证明、住院证明等)销假。有作假行为者按旷工论处。病假一年累计不能超不二个月,原则上超过二个月按自动辞职处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假期有关规定 (一) 所有员工的请假按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所在部门登记并核发准假条,销假时,请假人凭准假条到原核发准假部门核销,超假期而未按时核销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每月月终后5天内由所在部汇总上月请假数据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 公司规定的婚假、丧假、工休假、探亲假,且在规定的期限的,发给固定岗位工资,其他假期不发工资,月内累计请假不超2天,请假期间的浮动岗位工资按足额计发;超过2天,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期浮动岗位工资。 (三) 员工产假按固定岗位工资的70%计算生活费,生活费在员工休满产假恢复工作后发放。 (四) 请假期间享受工资的,要在假期满3天内到所在部门销假,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同意后随工资发给。 日工资标准额按”月实发基本工资标准÷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第五十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 工人:1日以内由班组长审批,2-3日由工段长,4-7日由车间主任审批;7日以上由车间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二) 科员: 1. 1日~3日(含3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3日(含)以上5日(含)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 3. 5日(不含)以上报上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管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 部门领导:2日(含)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2日以上(不含)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四) 公司分管副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退休制度,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员工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工人岗位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应办理退休,退休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特聘人员年龄可放宽5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退休人员的实际月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实际月收入不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部分予以弥补。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九条 为配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员工的潜能,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对员工进行各种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条 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员工应通过教育和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一)对高层管理人员,重点培养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形成一支初步具备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培养适应企业管理和发展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不断更新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方法和手段,提高职业素养,开始建立中级职业经理人队伍,并为公司的发展储备一批合格的人才;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各自岗位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有关法规,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专业技能; (四)对基层人员,重点培养其所从事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挖掘有发展潜力的培养对象,掌握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知识、竞争能力、自信心、合作精神、职业道德,能胜任要求不断提高的各项工作; (五)所有员工都应学习公司、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学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十一条 培训的方式 (一) 岗前培训: 1. 新进员工实施一、二级岗前培训,其中一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二级培训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业务流程等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要求; 2. 对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如:升职或改变原工作职责或改变到与原岗位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岗前培训,此项培训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内容与新进员工的二级培训内容相同。 (二) 在岗培训: 1. 根据企业的需要,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安排在岗培训; 2. 人力资源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的重点、目标、项目、内容、对象、人数、课时、形式、经费等),报公司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3.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需要组织实施二级培训; 4. 以下情形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在岗临时培训: (1) 设备更新; (2) 管理改革; (3) 新开办项目。 (三) 脱产培训 由企业选送的带薪脱产培训的人员,培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要事前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其薪资原则上按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发放,亦可在双方签订培训协议时由双方商定。 第六十二条 为了鼓励员工自学,员工参加专业资格或职称考试、培训、学习,按下列规定给予带薪假期: (一) 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批同意参加各种(类)专业(执业资格)、职称考试的员工,每门考试课程给带薪假2天;需要到外地考试的,另给路程假。 (二) 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批同意参加高等教育学历自学考试的员工,每门考试课程给带薪假1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制度颁布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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