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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01-【管理制度】-12
-公司项目标准采购管理制度
01
12
公司
项目
标准
采购
公司项目标准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采购作业,确保采购材料能及时满足项目需要,并控制项目采购成本,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划分
(一)常备材料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请购。
(二)预备材料由物料管理部门负责请购。
(三)订货生产用料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请购。
(四)其它用料由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负责请购。
第三条 请购单的开立和递送
(一)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将“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案件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以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三)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卷递送。
(四)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方能实施者,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
(五)庶务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行修订。
(一)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
(二)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
(三)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四)打字、刻印、报表等。
第五条 请购权限核决
(一)内购
1. 原物料
(1)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至x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以上者,由项目经理核决。
2. 财产支出
(1)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至x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x万元以上者,由项目经理核决。
4. 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请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二)外购
1. 请购金额预估在x x 万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 请购金额预估在x x 万元以上者,由项目经理核决。
第六条 请购案件的撤销
(一)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内购)”或“请购单(外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二)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1. 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2. 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的,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此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3. 原请购部门未能撤销的,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第七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
(一)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二)外购又国外采购部门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
(三)项目经理或职能部门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案用料,必要时由职能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八条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
(一)集中计划采购
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二)长期报价采购
凡属本项目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确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十条 内购部门询价、比价、议价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采购历史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注明,经采购部门经理核实后,会同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采购部门经理签认后呈核。
(四)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十一条 呈核及核决
(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毕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二)采购核决权限,见附表。
附表
采购类别
核决限额
采购核决权限
列属统购项目的原料、物料(包括燃料)
不论金额多寡
经理 项目经理
非属统购项目的原料、物料(包括燃料)
不论金额多寡
经理 项目经理
财产支出的非生产器材
xxxx万元以下
xxxx万元至 xxxx万元
xxxx万元以上
采购主管
经理直接核决
经理 项目经理
财产支出的生产器材
xxxx万元以下
xxxx万元至 xxxx万元
xxxx万元以上
采购主管
经理直接核决
经理 项目经理
庶务用品
xxxx万元以下
xxxx万元至 xxxx万元
xxxx万元以上
采购主管
经理直接核决
经理 项目经理
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采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第十二条 订货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之“请购单”后应依“请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上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
第十三条 进度控制与事务联系
(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二)若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实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四条 整理付款
(一)项目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后,于第二日前由主观审核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账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门,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
(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实,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十五条 外购部门的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询价的历史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除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会请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呈核及核决
(一)比、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 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x x x x 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 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x x x x元者由项目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七条 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遇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应急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上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此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它有关资料送进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二十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的,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鸡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在货品进口公证时,进口单位凭此请购单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二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之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考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务公司或承运商,以便进口货品可从中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之船务公司或承运商名称,提供给结汇人员,于“信用证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证条款,以此指示发货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证上指定船务公司而委托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三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之“间发信用证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证(L/C)开出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四条 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 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在“输入许可证”经核准后,检具必须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 除“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它合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立“信用证”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此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经核准后办理分歧缴税保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修改输入许可证、信用证
供应商或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证”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证、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供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申请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七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以此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
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同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果为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其它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切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计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借款办理押款提货。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中记录押款提货的案件,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账的进口案件。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账,并将记账情况记入“税捐记账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账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
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账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八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九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分析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后,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人员,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若判断信用证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应于提供报告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证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证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证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一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包括“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务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者,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进口的有关事务,外候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应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提供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以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项目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价值核决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量予以复核(包括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五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立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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