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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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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无形资产
管理办法
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的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和促进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避免医院无形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其它相关的经济法规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
(二)商誉权:
1.医院的院名和图形;
2.医院的院标和图形;
3.医院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医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医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6.医院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7.医院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购买及自行或合作研发的应用及管理软件。与设备不可分的软件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医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医院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达到保护医院的根本权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医院无形资产的完整;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医院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医院逐步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院无形资产作为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医院建立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医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与医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院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
(三)配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医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九条 医院归口管理部门划分如下: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部。
商誉权类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院长办公室。
其他类无形资产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出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医院院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具体审批程序暂按固定资产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医院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四条 医院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医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没有增加功能的无形资产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十六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医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及处置残值收回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帐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和备查帐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表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医院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医院内部侵犯医院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医院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院外单位、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医院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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