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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管理】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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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管理 转岗 管理 员工 安置 管理办法 试行 文件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神东〔2013〕299号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5月21日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 2013年6月20日 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盘活公司现有人力资源,开辟员工转岗安置渠道,促进员工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转岗安置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原则。 (二)严格定岗定员,杜绝因人设岗的原则。 (三)优先岗位安置,合理退出,确保安全生产及队伍稳定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待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1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和修订人员分流退出管理办法,制定分流安置及培训计划,审核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安监局负责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工伤申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具体工作,负责符合移交条件的工伤人员、长病人员、大龄退出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工伤和已患职业病员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工伤申报工作;负责员工日常考核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对不胜任岗位人员提出分流退出意见,按规定审核并上报相关资料。 第八条 神东医院负责实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协助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九条 疾病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转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工作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三章 工伤人员转岗安置途径及待遇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报安监局和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24小时内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安监局提报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安监局审核后,于15日内转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30日之内上报地方劳动部门。任何单位或区队未按规定擅自提报,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病由工会工作部组织诊断工作,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职业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伤(患职业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用工单位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5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属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异地复查。经核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疑义的,由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伤残等级鉴定为1-4级工伤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移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由用工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后,附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审批表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伤残等级鉴定为5-6级工伤人员,根据本人身体条件,优先用工单位内部安置岗位,无法从事井下工作的,可安排地面和后勤岗位。审批流程参照员工内部调动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伤残等级鉴定为5-6级工伤人员,本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难以安置工作岗位或调整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工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后,附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审批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工伤人员,根据本人身体条件,优先用工单位内部安置岗位,无法从事井下工作的,可安排地面和后勤岗位。审批流程参照员工内部调动流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退出工作岗位,移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因身体原因进行岗位调整的,岗位调整后严格执行易岗易薪。 第四章 患病人员转岗安置途径及待遇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人员是指因疾病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患重大疾病人员,病假期超过3个月,由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单位行政正职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重大疾病人员离岗申请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员工患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的疾病,由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用工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审核后,按照员工内部调动流程执行。 第三十条 针对因患病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岗位人员,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审核。 第三十一条 员工患病休假期或因患病移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 (二)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发放,连续工龄不满7年的发70%;满7年不满15年的发75%;满15年不满25年的发80%;满25年的发100%。 (三)病伤救济费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发放,连续工龄不满7年的发60%;满7年不满15年的发70%;满15年不满25年的发75%;满25年的发80%。 (四)病假工资和病伤救济费实发低于1200元/月的,按实发1200元/月补足差额。 第三十二条 员工患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疾病,进行岗位调整的,岗位调整后严格执行易岗易薪。 第三十三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病退: (一)经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第三十四条 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向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办理病退手续。 第五章 大龄人员转岗安置途径及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大龄人员是指距实际退休年龄5年之内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符合大龄人员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须提交提前退休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分批提交公司会议研究。经公司会议研究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大龄员工离岗申请表详见附件4。 第三十七条 离岗协议期限自签订离岗协议开始,至办理退休手续终止。 第三十八条 大龄人员离岗待遇:以离岗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时点,参照养老金计算方式,约定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离岗期间工资待遇一次性约定,离岗协议终止前不作调整。离岗期间不再享受企业各类奖金和在岗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途径及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富余人员是指实际人数大于岗位需求需分流的人员或经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单位岗位需求的人员。 第四十条 富余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附富余人员名单,由用工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富余人员退出审批表详见附件5。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岗位需求和编制培训计划,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实施工作,培训合格后根据岗位需求量逐批上岗。 第四十二条 待岗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标准为3000元/月,根据教育培训相关规定考核发放。待岗期间不享受在岗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待岗和待岗培训期间实发工资低于1000元/月的,按实发1000元/月补足差额。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不胜任工作: (一)因本人“三违”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 (二)月度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 (三)因事假连续2个月出勤平均低于15天的。 (四)月度内旷工3天以上的(请病假经查不实的视为旷工)。 (五)根据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胜任条件,不胜任岗位的。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对不胜任岗位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伤隐瞒不报的。 (二)伪造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属实的。 (三)在疾病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日常考核不力,虚报瞒报“三长”人员的。 (五)对符合移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隐瞒不报和执行不力的。 (六)未按相关政策执行相关待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神东煤炭集团1-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审 批表 2.神东煤炭集团5-6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审 批表 3.神东煤炭集团重大疾病人员离岗审批表 4.神东煤炭集团大龄人员离岗申请审批表 5.神东煤炭集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审批表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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