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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代理合作协议
2
中国电信
代理
合作
协议
协议编号:
中国电信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营业厅□卖场)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福建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3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3
第三章 合作内容 4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五章 保密条款 6
第六章 知识产权 7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
第八章 免责条款 7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8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8
第十一章 通知 8
第十二章 其他 8
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第一条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乙方在甲方代理商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发放佣金时使用):
提卡商名称: ,提卡代码: ;
开通商名称: ,开通代码: 。
开户银行名称(要求工商银行):
帐号(要求是结算帐号):
户名:
第二条 双方法律权限
(一)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是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 市
区/县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
1、 合作营业厅
2、 卖场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六条 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贰 万元以上。
(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五)乙方须拥有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如乙方为卖场,须拥有 节柜台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
(六)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加盖国税、地税公章)
3、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业务申请表
第七条 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 业务。(以下所有业务项目均为举例可选内容,可根据实际代理业务内容填列)
1、中国电信CDMA UIM卡并办理入网开户业务。
2、中国电信固定电话业务。
3、中国电信互联网宽带业务。
4、话费代收业务。
5、新业务受理。
6、电信卡、充值卡销售。
7、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
8、
第八条 保证金
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 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九条 代理佣金条款
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
(一) 代理佣金见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当期执行的渠道佣金政策
(二) 批零差价
乙方以批量买断充值卡的形式(一次不低于 300 元面值),佣金以折扣形式体现,折扣率统一标准为 2 %,即充值卡不再另计取佣金。
(三)奖罚佣金
甲方阶段性地对代理商进行评估考核,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设置奖罚佣金, 佣金标准以甲方最终正式为依据,以甲方确认的奖励通知为标准。
(四)其它佣金(追欠等服务类佣金)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电信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
(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品。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该批用户带来的收入、该批用户的离网率、该批用户对中国电信的贡献率等项内容。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
(九)甲方可以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乙方代理不具有排他性。
(十)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
(十一)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十二)甲方在乙方满足开办条件后,一次性支付开办补贴 元。
乙方在满足甲方各项要求后,每月享受 元的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二)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乙方招聘录用营业客服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服务规范,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业务工作。
(四) 乙方应按照具体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于每日17:00时前将当日代收的各项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营业款最晚于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如未及时划拨,每延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计费系统和CRM系统营业受理、收费数据为准,乙方拥有唯一的工号和密码,在代理商门户系统对用户进行业务受理、收费,系统自动显示收款情况,该系统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自该系统查看、打印的数据均不持有异议。
(五)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指定专营店不得代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
(七)乙方在提供中国电信相关电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用户办理中国电信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电信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电信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九)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十)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十一)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工作。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代理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网卡)入网、过户,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以及变更电话业务时,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经营者提供的用户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国电信业务代理合作,其中甲方为保密信息提供方,乙方为保密信息接受方。
(二)在代理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三)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四)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代理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五)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六)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七)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从事该代理合作业务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提供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提供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予以销毁。代理合作协议终止后,保密信息提供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八)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九)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接受方由此侵权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提供方承担与赔偿。
(十)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电信”(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十五条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擅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二)以甲方代理身份超越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而进行的任何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三)将本协议所获得的授权直接地或间接地授予任何第三方。
(四)代理其他运营商同类电信业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五)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或名义,从事代理协议约定外的任何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
(六)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甲方信誉。
(七)除上述条款外,违反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7]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一章 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电报;(3)传真;(4)特快专递;(5)挂号信;或(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范围内需具体落实的内容,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时制定的对代理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附加条款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福建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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