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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分配
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工作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长期服务,并分享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的发展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教育、教学产业的稳健经营;
有利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教育、教学产业的快速成长;
有利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吸引并留住精英管理团队。
业绩导向原则:根据其在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的岗位责任和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股份分配比例(额度),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利益共享原则:将个人利益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的利益结合起来,促使员工注重培训学院的长期利益。
第三条 定义
根据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目前的实际情况,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考虑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等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是一种以虚拟股权为思路的,以经营团队创造的利润为基准的,管理者共享收益的长期激励形式。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为:虚拟股权是一种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持有者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第四条 组织实施
1、由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本部(财务部)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2、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本部财务部组织管理虚拟股权的工作:根据各基地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并上报各教学分点(部)进行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获授和回购手续等事宜。
第二章 股权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人选
由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
确定标准:
1、在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的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授予范围:
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高级业务经理以上人员;
第七条 授予方式
个人年度授予额度=年度每基点授予份数×岗位系数×工龄系数
1、各授予单位年度每基点授予份数由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财务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推荐给********批准。为了保证激励的长期性和有效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不变,除非发生重大变化。
2、岗位系数根据岗位评价结果所确定的岗位等级计算。因职位升降而导致岗位系数变动的,岗位系数依据职位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
3、工龄系数=(1+当年嘎嘎工龄/40)。
第八条 授予时间
虚拟股份按年度授予,分配时间为各授予单位本财年财务决算后的半年内,员工在获授的当年即可享受股东转让的红利分派。
第三章 股权的分红
第九条 分红
股权的分红收益按参与培训部每位主要管理者持有的股份总额计算:
股份分红收益=持有人股份数量×每股红利
每股红利=本单位当年税后净利润÷自然人持有股本×分红比例
利润以及本单位股本的核算以董事会认可的内部或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分红比例由各授予单位财务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由各授予单位董事会提出分配比例建议并报本单位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红利分配时间为各授予单位下一财年的上半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
被授予人因持有虚拟股份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分红及兑现收益),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款由各授予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资格免除与股权扣除
因管理者的决策失误或严重违纪行为等原因导致各授予单位出现损失的,可以通过阶段性免除虚拟股权的享受资格、扣除虚拟股权的方式作为经济上的处罚。处罚建议由各授予单位总裁办会提出,各授予单位的董事会决定。
对决策失误行为,可根据决策失误的原因、失误的性质、以及损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挽回等具体情况决定个人对损失承担的责任,并据此将损失折算成股份数量,在失误行为主体所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额内作相应的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对于管理者恶意欺诈、贪污腐败等严重违纪行为,无论造成损失金额大小,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其所持有的虚拟股权全额扣除。
根据《嘎嘎(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免除虚拟股权享受资格一年。
第十三条 禁止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都不得将虚拟股权进行按揭、出售和转让。
第十四条 股权转换
各授予单位单独或整体上市时,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期权,具体转换方案由各授予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试行、修订及解释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本办法由武汉音乐学院培训学院工作部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由各授予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