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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业——股东协议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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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业股东协议 2 互联网 创业 股东 协议
本合同由在线签约平台快签()免费提供   互联网创业——股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  ]年[   ]月[   ]日在[         ]签署:   股东: 股东1: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股东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标的公司:[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于20[  ]年[  ]月[  ]日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乙方为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具体股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股权比例              2.  股东权利和义务 2.1 全职劳动 各股东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职在公司工作,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2.2 股权成熟 各股东受[   ]年得权限制。具体为: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股东股权分[  ]年成熟,成熟仅以年度计算,不划分到月。 2.3 股权回购 公司提出与该股东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离职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购买其已成熟的股权(截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累计获得的股权)。股份回购价格由各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以回购时相应以下三种价格最高者为准:1)已成熟股权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融资的估值;2)已成熟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3)已成熟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股东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仍在职股东有权要求离职股东向在职股东转让其名下股权,转让价格由各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以回购时相应以下三种价格最低者为准:1)已成熟股权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融资的估值;2)已成熟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3)已成熟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不论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未成熟部分股权,离职股东同意以1元象征价格转让给在职股东。前述各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受让方为多个股东的,转让比例由受让方协商一致决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持股比例受让。 2.4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2.4.1 股东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18]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4.2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该股东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2.4.3 若各股东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2.5 期权池 各方同意设立期权池,公司[   ]%股权作为期权池,该期权池暂由股东[   ]代持。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执行。 2.6 知识产权 股东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股东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2.7公司获得投资人增资致使各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则本协议约定的各股权同比稀释。   3.  保密 3.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4.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4.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5.  争议的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5.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5.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6.附则 6.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6.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5  本协议自各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  ]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签字页。)     股东1:               签字:   股东2 :         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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