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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顾问 合同
财 税 顾 问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本协议由盈科律师研究院 吴克汀 律师提供】 律师申明 鉴于每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作用,本所提供的仅是参考性的本文,在使用前请与我所律师联系,就相关问题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直接套用本示范文本发生法律纠纷,我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申明! (2013)财税顾问字第 号 【财税律师提示】按年度分类立档,有助于企业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和查询。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电子邮件: 【财税律师提示】填写完整的单位信息,有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的信息给法院,减少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第一条 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财税律师提示】约定完整全面的服务范围,有助于明确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能有效促使服务提供方履行义务,减少纠纷。 第二条 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财税律师提示】应明确指派服务人员的名称及人数,以保证合同及时全面履行。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有助于甲方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纠纷。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防止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三条 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其他的服务方式。 本条款为防止双方在服务的方式上发生纠纷,指定工作邮箱,有利考核工作量和保密工作。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四条 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合同期限条款,包括明确约定与推定约定。 第五条 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1)、 年 月 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 元; 2)、 年 月 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 元; 3)、 年 月 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 元;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约定得越明确,越不容易产生纠纷。 第六条 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在财税服务中可能涉及的非顾问费用承担问题。 第七条 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财税律师提示】1、因目前全国不同省份涉及鉴证、咨询服务应缴纳的税种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故本条款需注明出具的是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 2、根据各方的需要可以约定开票的日期,本条可以规避“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的问题。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目的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必须明确。 第九条 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 第十条 保密 1、乙方和顾问人员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财税律师提示】保密条款涉及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与重大利益,应作出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财税律师提示】:利益冲突约定不仅涉及避免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商定。 第十二条 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的是其他财税事务的处理,涉及专项或个案财税事务的服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15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财税律师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财税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全额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涉及合同解除与终止履行情形及费用的约定。因财税顾问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任,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条款有利于规避违约责任和潜在的风险,当风险较大时,可以通过终止条款来解除合同,规避风险。所以在约定时要根据项目的风险而定。 第十五条 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财税律师提示】免责条款的原因一般应为不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财税律师提示】该条款有助于避免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条款失效的风险。 第十七条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财税律师提示】: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到位,涉及主张权利时证据的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财税律师提示】:纠纷的解决,首倡和解,因此约定可向有关财税部门调解是必要的。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税律师提示】: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管辖地要约定明确,在实务中存在因管辖约定模糊,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财税律师提示】书写补充条款时需注意,①妥善保管合同。一般合同签订是一式多份的,签订双方各持有一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合同。②合同应以正规的打印文本为准。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③对金额较大的合同进行公证。防止少数缺乏诚信的人采取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盖章(或由甲方实际支付财税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顾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财税顾问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财税律师提示】一定要约定清楚生效条件,对于重大合同还应当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同等效力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税律师提示】有些单位财务做账时要求合同原件,所以合同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财税律师提示】注意查看代表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主要查看文件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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