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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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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 3 建筑工程 合作 协议书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地上18层,商业部分裙楼6000M2,住宅8栋,计84000 M2 ,总计建筑面积约9万平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承包方式:本项目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包环保、包风险、包文明施工,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方式,施工总承包。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按实结算。 三、承包人承包范围: 土石方工程、地下室防水、垫层及主体建筑结构、砌筑工程、公共区域装修、设备房及设备基础、机电管线、门洞预留预埋工程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地基、土石方工程:包括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工程,室内外回填土施工;(基坑支护工程、大型土石方开挖及基坑土石方回填需报发包方审批;) 2.一般土建工程:砼垫层及以上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设备房及设备基础、机电管线、门洞预留预埋工程围墙工程等工作内容; 3.装饰工程:包括抹灰、消防楼梯的装修、外墙砖铺贴、外墙干挂石等工作内容;(不含电梯前厅、首层大堂装修) 4.给排水工程:包括室内外排水工程,以接入到市政排水管网为界(包括检查井、化粪池);给水工程以分户水表为界(不含水表及安装); 5.室内电气工程:以分户电表为界(不含电表及安装); 6.弱电系统:室内管道敷设和底盒预埋(不包括设备安装),线路视实际情况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7.外环境工程(外环境零星土建、零星水电、零星市政工程):实际情况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8.防水工程; 9.防雷工程; 10.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地弹门、玻璃幕墙、护窗栏杆; 11.阳台栏杆、楼梯栏杆、扶手工程; 12.首层电梯大堂、架空廊、电梯前厅、标准层装修; 13.样板房装修及其衣柜、橱柜工程; 14.消防箱、电井门、特种门、防火门及信报箱、门楼玻璃雨篷、入户铁门、电表箱、电房不锈钢门窗、商铺卷闸门; 15.外环境园建,绿化工程 ; 16.消防工程; 17.地下室人防设备、发电机(含环保)工程; 18.市政道路; 19.泛光照明; 20.电梯; 21.市政供水、市政供电; 22.特殊地基处理工程; 23.其它:空调冷媒、厨房排烟、卫生间排气等各类套管预埋。 四、发包人另行分包范围: 1. 勘察工程(初勘、详勘); 2. 环境评估; 3. 室内环境检测 4. 土壤氡检测; 5.桩基检测; 6. 基坑变形监测; 7. 前期土方、石方工程(三通一平); 8. 招标代理、监理工程; 9.白蚁防治; 10.材料检测工程; 11.防静电地板; 12.市政配套工程(如电话、电视、燃气、网络等)。 五、工期要求 1、临325省道17栋(地上33层) 开工:2013年9月28日 完成到±0.00:2013年10月31日 达到预售(12层结构):2014年1月20日 结构封顶:2014年3月30日 竣工验收:2015年3月30日 2.临327国道15栋(地上18层) 开工:2013年10月30日 完成到±0.00:2013年11月30日 达到预售(12层结构):2014年4月20日 结构封顶:2014年6月30日 竣工验收:2015年6月30日 3.临腰古客运站2栋(地下1层,地上18层) 开工:2013年10月30日 完成到±0.00:2014年1月20日 达到预售(12层结构):2014年6月30日 结构封顶:2014年9月15日 竣工验收:2015年10月30日 承包人工期每延期一天,按单项工程造价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单项工程总价的5%。 六、 结算方式: 1 .本项目工程建筑面积约为9万平米,合同金额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万 整 ,(RMB¥:15000万元) 2 .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1)定额标准:按《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上、中、下册;《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定额解释、文件规定执行。如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2)地区及工程类别: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一类城市地区计价标准及相关工程类别,施工总承包。 (3)人工费标准: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一类城市地区标准及相关调整文件。 (4)主要材料价差、机械费调整(除甲指乙供材料和甲供材料外)按施工同期《云浮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分段进行结算。若允许调差材料在以上《云浮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无调差价格时,则承包人在使用前提前向发包人报审,并按发包人的书面审批价格予以调整。 (5)土建工程部分执行信息价可调差的材料为:施工同期《云浮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 (6)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配合费为分包工程总价的1.5%,分包工程用水电费另行计算。 付款方式: 1、承包人主体砼结构施工至12层顶板(即可销售)时,发包人启动付款程序,以业主销售房屋款项优先支付于承包人,且付款比例为进度款的80%,如发包人三个月内销售款项不足支付工程款部分由其深圳市利仓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附经公正部门公正的保证书) 3、后期建筑、装修及安装工程按月形象进度支付,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结构封顶后) 4、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90%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款;留3%作为保修金,除预留防水工程的5%保修款外其余的保修金在保修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防水保修款在防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七、其它: 1、工程进度款计量及支付: 1.1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 份工程款,直至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1.2各种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罚金、合同约定的扣款及承包人应承担的损失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发承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算,结算书须经双方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3、本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现行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4、本工程质量要求按附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5、竣工资料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备案验收要求执行。 6、如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中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未开项目再次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按再次发包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80元/㎡补助给乙方作为乙方的人工、机械调遣费。 7、该项目发包、承包、分包模式如产生违规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担保单位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8、本项目由总包单位产生的注册等各项政府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9、社会保险费承包人按定额规定计取。向政府缴纳及返还与承包人无关。 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按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九、材料及设备 1.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并满足本合同工程设计 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验收及送检,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供料方负担。 2. 甲供材料设备的入场,发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 到工程现场后,承包人应组织验收、卸运、存放及所有周转运输。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过程的材料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3. 对于甲指乙供材料,承包人如认为价格不能接受,应在接到价格 后3日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异议。 4. 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承包人应在收到本合同图纸后根据 工程进度提前30日上报发包人采购,如上报不及时或数量、规格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于结算时,损耗按相应定额规定执行,超领部分由承包人负责。 5.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后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 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当验收不合格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运出施工场地,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6.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当负 责拆除、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并视情节处每次人民币1000-50000元的罚款。 7. 承包人应当按照所有材料设备的有关规范要求或材料设备的供货 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供货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十、承包人向第三方提供的管理与配合 承包人须为本项目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甲指乙供材料供货方 及甲供材料供货方等第三方提供如下管理与配合: 1. 提供已有的脚手架、工作平台及吊升设施,并满足第三方合理的 施工时间。 2.提供已有的卫生、应急救护、工地安全等设施。 3.提供必要的施工用地。 4.提供临时施工水电接驳点。 5.协助和指导第三方清理垃圾。 6.提供第三方施工所需测量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7.为保证总体工程如期竣工,应及时向第三方提供有效工作面,并定 期主持工地协调会议。 8.负责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9.协助第三方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部门手续。 10.负责对甲供材料进行清点、验收、卸车及保管等。 11.负责配合第三方做好所需的预留、预埋工作。 12.负责铁艺、钢结构、机电安装等各项分包工程的洞口填补及塞缝 工作(若分包单位原因返工而造成的重复填补及塞缝除外)。 上述各项不应视为承包人仅上述各项作出管理与配合,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对第三方进行合理的管理与配合。 十一、工程签证 有关工程签证的要求按附件《工程签证办法》执行。 十二、设计变更 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 变更工程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费用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相应条款;如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下发的合理设计变更,发包人可将该变更委托给其它单位施工,由受委托的施工单位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变更的工程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2.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承包人 方可施工。 3.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并在施工前以书 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在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纸标示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后实施,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三分之一。 4. 承包人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同 意,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节约的费用发包方给予适当的奖励。 5.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 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6. 如图纸由承包人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十三、奖罚制度 1.违约责任 1) 工期违约: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2) 质量违约: (1) 材料质量: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2) 施工质量:在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施工的,每次处以人民币500-10000元的罚款。 (3) 成品保护:在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保护的,每次处以人民币500-5000元的罚款。 (4) 质量保修: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3) 安全文明施工违约: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遵守附 件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每次处以人民币500-5000元的罚款。 4) 承包人须完全实施并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承 包人拒绝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时,发包人可将其委托给其他单位施工,由委托的施工单位报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 承包人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以满足 工程需要。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 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者,包括:对施工进 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 违反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工种); (5)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 承包人必须做好三级安全管理及安全交底,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承包人处罚办法: (7) 项目经理的同一份合同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或同一项目经理的多个合同工程在同一年度内作为一个考核段。 (8)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罚款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各类施 工协调、配合会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召开的与承包人工程内容有关的会议,对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的问题,承包人有责任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作出的协调决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承包人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1天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外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0)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 人应立即纠正违约事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违约金按每发生一起违约事项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计算。 (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状态持续的,以每日人民币1000 元计算,各项违约责任独立存在,违约金应予累加。 (12)其余未提及的发包人及承包人的违约事项,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10) 保密条款:发包人及承包人同意一切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 业务信息及资料,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征得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无论本合同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方式终止后,本条产生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11) 有关廉政要求按附件《廉政管理协议书》与附件“廉洁合 作、诚信服务”承诺书执行。 (12) 有关工程保修要求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3)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返退“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若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供该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全部采购原始凭证或向未经备案的供应商采购等原因致使该专款未能退还的,该款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公司可考虑以成本价收购所建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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