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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股权 分配
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015年6月1日由喻锦城、王玲出资设立……公司,并于2015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零售、批发(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占公司股份比例 第四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 运营与资金 ,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 出 运营与资金 ,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 出 技术 ,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 出 技术 ,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 出 技术 ,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 出 运营 ,占公司股份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其所认缴的股权,从事对应的工作;(备注:股东如不能履行其从事的相应工作,经股东会商议讨论,股东股份投票通过率达到50%以上,有权降低其股份;如情节严重者,有权撤销其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份,股份交由股东会管理)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两年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100%被公司收回,并由股东会管理。) (5)股东离开公司,不可以带走公司任何资料信息和财产;如因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投票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全体股东股份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由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 第十六条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人选,交股东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 位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公司盖章: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15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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