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标题】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容分类】示范院校【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61103【发文号】教高厅函[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通过重点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院校),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200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2006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示范院校建设计划的起步之年。为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考评办法等,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成立运行监控中心,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确保计划实施的效益。地方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并落实经费,制定并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把示范院校建设与提高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结合起来,努力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二、工作任务与建设内容按照工作部署,本年度将在全国范围内确定30所左右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立项建设。示范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核心,重点抓好三项工作:1.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更新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增加模拟和仿真实训条件,建设有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和实习车间。2.高水平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每个专业引进和培养1~2名专业带头人,培养4~6名骨干教师,聘请4~6名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制订具备“双师”素质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