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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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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办公厅 财政部 关于 做好 2006 年度 国家 示范性 高等职业 院校 建设 计划 项目 申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标   题】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示范院校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103 【发 文 号】教高厅函[2006] 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通过重点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院校),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200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示范院校建设计划的起步之年。为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考评办法等,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成立运行监控中心,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确保计划实施的效益。     地方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并落实经费,制定并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把示范院校建设与提高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结合起来,努力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二、工作任务与建设内容     按照工作部署,本年度将在全国范围内确定30所左右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立项建设。示范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核心,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1.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更新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增加模拟和仿真实训条件,建设有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和实习车间。     2.高水平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每个专业引进和培养1~2名专业带头人,培养4~6名骨干教师,聘请4~6名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制订具备“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师实践技能培训。     3.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按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参照职业岗位要求,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每个专业建设3~5门工学结合的优质核心课程及配套教材、教学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在区域或行业内至少4所职业院校中推广使用。     三、入选条件     拟入选的示范院校应是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具有良好的建设环境,特别是地方政府和院校举办方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并列入年度预算,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四、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程序包括预审、论证、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六个环节。     1.各地省级(兵团)教育、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院校进行预审、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通过预审、论证的院校,填写建设项目推荐书(详见附件二)并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3.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评审工作。     4.教育部、财政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后确定并公布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申报要求     (一)根据《意见》的要求,“十一五”期间,100所示范院校建设将分年度组织实施。2006年,各省份(兵团)可推荐1~2所高等职业院校(其中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数高于35所,且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不低于15万人的地区,方可推荐2所)。推荐材料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分别送达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报送材料目录如下:     1.(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教育部1份,财政部1份);     2.(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部1份,财政部1份);     3.(地方)“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设想(教育部1份,财政部1份);     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教育部20份,财政部5份);     5.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教育部2份,财政部1份);     6.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2份,财政部1份)。     (二)以上材料除以纸质形式按要求份数上报外,推荐书、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还需存入U盘一并报送。请于11月28日前,将上述三个电子文档材料上传至推荐院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邮件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报送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人:范  唯    林  宇    王文涛     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6232     电子信箱:gjsgz@       财政部报送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处     联系人:林  皎    王  征    王  冬     联系电话:010-68551209,68551282;传真:010-68551232     电子信箱:mofjyc1342@       本文件所有文字资料及表格可登录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浏览并下载。     网址:       附件:     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请下载)       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请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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