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对拟推荐院校进行预审。本试行标准可作为各地预审的参考。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院校暂不列为预审对象:1.受教育部红、黄牌警告的;2.有违规招生行为的;3.有虚假宣传行为的;4.有违规收费或乱收费行为的;5.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公办或民办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申请项目建设的院校应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并且得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方的全力支持。1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涵1建设环境省级政府支持省级政府在“十五”期间对高职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强度(院校数量、在校生规模、本专科生比例、经费投入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其列为重点建设院校。省级政府有持续不断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省级政府有对高职院校规范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且运行良好。举办方支持举办方为院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和制度环境。举办方对院校高度重视并给予持续有力的投入保证。举办方给予建设院校以足额(生均经费不低于当地标准)的经费投入。项目经费保证举办方投入建设项目的资金达到实施方案要求,投向准确,并能列入预算。22领导能力院校领导学校领导班子健全,群体结构合理;班子团结、勤政、廉洁,在学校有很高的亲和力、凝聚力、感召力,已成为学校事业发展的核心。党政一把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领导力、执行力、学习力、创造力;办学理念先进,表率作用好、威信高。院(校)长注重教育观念的更新和先进理念的传播;具有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勇于开拓;善于沟通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学识丰富、视野宽阔,具有人格魅力。3综合水平办学理念学校定位科学、准确;办学宗旨、服务方向明确;严格依法自主办学;形成了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特色鲜明的办学思想、教育理念,并在本省(行业)或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界有较大影响。学校确立了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师资队伍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双师型”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教师队伍整体实力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