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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协议
设立
个体户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餐饮,范围包括 等。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四条 出资和账户管理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
2.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交齐。各合伙人的首次出资、增资及合伙经营项目后续经营收入将全部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本协议内专用账户定义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或甲方名字
3.专用账户由甲方设置全部账户密码,乙方持有账户凭证(存折/银行卡),并绑定甲方手机号作为银行通知号码。专用账户内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见证操作方可取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甲方 %,乙方 %(二选一,自己确定,不适用的删除)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各合伙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各自增资金额。增资后导致出资比例变更的,权利义务根据出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每月最后三日内由各合伙人或第三方会计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5.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
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3.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除名退伙情况下,退伙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时做相应扣减。
(三) 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出资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事务执行
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合伙中具体负责 工作;乙方具体负责 工作。
2.全体合伙人决定,以 为经营者的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由其办理全部行政机关登记手续。
3.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4.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经营原合伙业务,原登记在册的经营者需配合做好行政机关备案工作。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的,合伙解散。
2. 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 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处置合伙财产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可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收取。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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