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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合伙
经营
协议书
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合伙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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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兹有 、 、 三人, 为经营 而缔结本协议,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劳动力优势、货源优势、人际优势、合伙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共同奋斗,共创辉煌!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 合伙期限以及工商登记
1、合伙期期限:合伙关系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停止合伙经营止。
2、合伙经营名称:
第三条 出资
1、合伙人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占叁分之壹股份;
合伙人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占叁分之壹股份;
合伙人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占叁分之壹股份。
2、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日内,按原始所占股权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4、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5、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7、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
(1) 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 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4) 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2、 债务承担:
3、 (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分担清偿义务(或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为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6)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进行清算。
4、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 全体合伙人推选 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 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 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 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 自合伙经营起建立经营账簿,分别设立专人负责记账、出纳、签字。
7、 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应在每月1日至15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与其余合伙人共同查阅。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自行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三方商订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股权比例承担。
第十条 其他
1、合伙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2、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想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3、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账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三名合伙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