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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伙协议书史上最全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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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合伙协议书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 址: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 址:
为维护合伙店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业事宜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共同开创____经营事业
第二条 合伙店铺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类型:餐饮店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一)甲方姓名:__________出资额(单位:_______万元 ) 比例 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出资额(单位:_______万元 ) 比例 _____ %
(二)在店铺经营期间,任何出资比例,各合伙人均为50%。
(三)双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店铺清算之前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及挪用。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以货币形式予以返还。
(四)本店铺所有公共账户银行卡均以法人身份办理(即甲方),各合伙人对公共账目银行卡的卡、卡号、密码等信息有知情权和使用权,各合伙人使用公账资金时,需向另一方合伙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告知另一方合伙人资金使用用途。各合作人对公共账户资金均有监督和核查权。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给其他合伙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手机的验证码等信息,则其他合伙人有权选择退伙。
(五)店铺正式开业前,各合伙人应当做一次资金清算,清算店铺开业前准备工作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房租、装修、前期采购及其他费用),清算完成后各合伙人应当于清算当日按照各自应承担的缴付比例完成缴付工作。
(六)每月店铺利润计算完毕后各合伙人应当向本店铺公账转入 元(共计 元)资金,作为店铺流动资金(店铺采购及日常开销使用)。在店铺实际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数额无法满足店铺当时使用时,经各合伙人商议后,确定补充资金数额,于商议当日或次日,按照各自承担缴付比例完成缴付工作。
(七)各合伙人应当于店铺房租缴付截至日期的前两日完成各自缴付工作。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本店铺应当于次月一日计算上月度店铺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合伙店铺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50%的利润分配额。
(二)债务承担:本店铺的亏损及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50%的债务额度。店铺如对外产生债务,优先使用合伙资产进行偿还,如合伙资产不能够进行债务偿还的,由合伙人进行偿还,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如未按规定日期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则每延长一日即向相关合伙人赔付自己应负担债务金额的5%作为补偿。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店铺所有证件均以甲方名义办理,乙方对该店享有合伙人同等权利。
(二)经合伙协议约定及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聘任甲方为店铺常驻店长,每月派发工资 元,工资由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店长的岗位职责详见附件三。
(三)甲方管理职责为:
1.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包括店铺的整体运营过程监督,确保店铺按照既定经营目标正常发展,有责任提高店铺的经营效率及营业额度。对店铺经营的异常情况,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进行汇报、沟通。
2.负责店铺日常的货物采购和产品销售,做好进货数据和票据的整理及保存工作,所有金额与资金用途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晰。任何采购条目都要明确采购名称,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商名称,采购商地址,采购商联系方式,以便于乙方进行进货台账统计制作。
3.对店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对乙方制作的财务报表、进货出货台账进行核查,发现财务异常状况,有权对乙方制作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核。
4.应由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事由。
(四)乙方管理职责为:
1.负责店铺的账目整理和总结,每周进行一次店铺财务梳理总结及进出货台账制作,每个自然月末,对本月店铺财务进行全面统计梳理,制作财务报表,提供给甲方进行核查。
2.在进行财务统计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进出货数据、票据有误或内容不全,则与甲方进行沟通后,甲方无合理理由解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相关进出货数据、票据。
3.负责店铺电子信息化系统管理,如收银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及营销宣传等系统的管理。
4.负责店铺宣传及营销策略的谋划制作,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店铺宣传及营销方式,并付诸实施。
5. 应由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事由。
(五)除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人职责外,其余所有合伙店铺事项均由所有合伙人商议决定。
(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本人自行承担。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若出现争议,则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本店铺自动解散进入清算环节。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合伙解散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是在本店铺有新的资金需求及拓展规划的前提下。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签署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店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店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若退伙人为店铺法人,则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名下该店铺的所有证件转让给第三人或全部注销,证件手续办理期间,法人依然为店铺的合伙人,应承担合伙人职责,享受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对店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③每月除去店铺所有开销后,分摊到每个合伙人的盈利额低于或等于1500元,连续持续4个月及以上时长,则合伙人可以选择退伙或出资转让,具体情况如下(注:此条款不适用于店铺成立初期申领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此条款适用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
⑴合伙人退伙时,另一方合伙人愿意继续经营此店铺,则退伙合伙人可以将出资转让给另一方合伙人,另一方合伙人给退伙合伙人给付相关退伙资金(退伙资金按本公式计算:退伙资金=[前期装修费用*(1-损耗率)+店内所有软硬件财产*(1-损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50%-对外负债*50%;损耗率从产品购买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10%)。
⑵合伙人退伙时,有第三方人员愿意入伙,则退伙合伙人可以将出资转让给第三方合伙人,第三方合伙人给退伙合伙人给付相关退伙资金(退伙资金按本公式计算:退伙资金=[前期装修费用*(1-损耗率)+店内所有软硬件财产*(1-损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50%-对外负债*50%;损耗率从产品购买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10%)。
⑶合伙人退伙时,另一方合伙人不愿意自行经营此店铺和接受退伙合伙人的出资转让,也没有第三方合伙人愿意入伙的,则此店铺进入停业清算环节,清算后各合伙人承担50%亏损,店铺剩余财产各合伙每人占有50%份额。
⑷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店铺的事由。
协议规定的自愿退伙事由发生时,退伙合伙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店铺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店铺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店铺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店铺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店铺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店铺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除名时应当按退伙时的店铺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同时被除名合伙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合伙店铺损失进行赔偿。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合伙人擅自退伙撤资给合伙店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5.退伙时所有的财产份额均以货币方式结算。
6.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店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店铺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店铺的合伙人。
(四)合伙解散
合伙店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店铺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店铺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解散。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 合伙